重大危险源监控及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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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固有的危险物质(能量)的多少,后者可以认为是出现明显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或管理上的缺陷)的重大危险源。从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到重大危险源普查(申报)、监控是重大事故预防思想的进步,是从源头上抓预防,是落实预防为主,关口前移的具体体现,也是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强制要求。

5重大危险源控制系统 5.1、重大危险源的辨识

危险源辨识,是指发现、识别系统中危险源的工作。对危险源的辨识、确认是实行监控、管理的基础。

防止重大事故的第一步是确认或辨识重大危险源。对危险源的辨识基本原则是:

5.1.1本质属性有潜在危险性: 1).有发生爆炸、火灾危险; 2).有中毒窒息危险; 3).有高空坠落危险; 4).有烧伤、烫伤、腐蚀危险; 5).有飞溅物打击危险;

6).有被物体绞、辗、挤压、撞击、切割、挂带危险; 7).有被车辆提升系统伤害危险; 8).有坍塌、倾覆、滑坡、压埋危险; 9).有触电伤害危险;

10).其他容易导致人员伤害、建筑物破坏、设备损坏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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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隐患容易产生又不易被发觉、且难于控制。

隐患泛指潜在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的物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从理论上而言,凡存在隐患的设备、岗位、场所都可视为危险源;但是不能一概而论认为凡是有本质属性危险性的设备、岗位、场所都视为存在隐患,都一概作为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的根本依据,以造成危险源过多过滥,失去重点监控意义。

5.2、重大危险源的评价

重大危险源的评价是一项十分复杂的技术性工作,需要系统地收集设计、运行及其他与重大危险源有关的资料和信息。对重大危险源的关键部分,尤其应进行分析和评价,找出潜在的工艺缺陷、失误因素和预防重点。评估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重大危险源的评价等级一般分为四级:

一级重大危险源:R≥200m 二级重大危险源:100m≤R<200m 三级重大危险源:50m≤R<100m

四级重大危险源:R<50m(其中:R为死亡半径)

要做好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工作,一级重大危险源最严重,要重点加强监控,四级重大危险源比较轻,也要做好监控工作。

项目部要制定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通过对重大危险源的危险性进行评价,可以掌握重大危险源的危险性及其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事件,了解重大事故发生后的潜在后果,并提出事故预防措施和减轻事故后果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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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在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和评价后,项目部应通过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严格的控制和管理。其中,技术措施包括化学品的选用,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修以及有计划的检查;组织措施包括对人员的培训与指导,提供保证其安全的设备,对工作人员、外部合同工和现场临时工的管理。

项目部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已辨识和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向公司提交安全评价报告。如属新建的重大危险设施,则应在其投入运转之前提交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应详细说明重大危险源的状况,其内容应包括危险设备、设施的情况,工艺过程,使用的危害物质的性质、数量,有关安全系统的情况,可能引发事故的危险因素及前提条件,安全操作和预防失误的控制措施,可能发生的事故的类型,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后果,限制事故后果的措施,现场应急救援预案等。 安全评价报告应根据重大危险源的变化,以及新知识和新技术进展情况进行修改和增补,并由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进行检查和评审。

5.4、应急救援预案

应急救援预案是重大事故预防控制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项目部应负责制定现场应急救援预案,并且定期检验和评估现场应急救援预案和程序的有效程度,以及在必要时进行修订。场外应急救援预案由项目部结合政府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提供的安全评价报告和有关材料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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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案应提出详尽、实用、清楚和有效的技术与组织措施。项目部应保证将发生事故时要采取的应急措施和正确做法的有关材料,散发给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公众,并保证公众充分了解发生重大事故时的应急措施。每隔适当的时间应修订和重新散发应急救援预案宣传材料。

5.5、重大危险源的监察

强有力的管理及监察对有效控制重大危险源头至关重要的。它是使控制重大危险源的措施得以落实的保证。必须派出经过培训的、考核合格的技术人员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察、调查和评估,提出明确要求,以便于执行时有章可循。

从项目部方面入手,对重大危险源实行有效控制

项目部方面的职责:重大危险源辨识、风险分析评价、安全管理制度、应急计划、发布重大危险源信息;

5.6、相关法规: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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