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行政部门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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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 审查应缴财政预算收入是否年终全部足额缴清,有无转移、截留或在暂存款帐户挂帐,私设“小金库”等问题。

4.7.2 审查暂存款的真实性、合法性。

4.7.3 审查应交税金及代扣款是否及时缴纳,有无拖欠和偷漏税款等问题。

4.8 净资产审计。

4.8.1审查领导干部任期内部门的收、支相抵是否平衡,有无搞虚假平衡、赤字挂账。对其赤字要分析原因,对挥霍资财或搞短期行为造成的赤字要予以揭露。

4.8.2 审查结余资金是否全额入账,有无虚列支出隐瞒结余资金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等问题。

4.9 行政部门划转撤并审计

4.9.1 划转撤并交接手续审计。审查划转撤并是否在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是否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资产作价是否合理,是否办理国有资产的移交、接受和划转手续,有无个人使用国有资产未交公。

4.9.2 资产清理审计。审查所提供的资产清查目录及明细表是否完整,有无借行政单位划转撤并之机,擅自处理国有资产,弄虚作假、隐瞒资产或私分国有资产等问题;划转的往来账款是否真实,债权、债务关系是否真实,有无“无债主”现象;有无擅自核销往来账款问题。

4.9.3 资产处置审计

4.9.3.1 审查资产处理方案是否经过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4.9.3.2 改变隶属关系的或由行政单位转为行政部门的,资产是否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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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移交,资产是否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评估作价后,转作部门的国家资本金;撤销的行政单位,资产是否全部移交国资管理部门处理;合并的行政单位,资产是否移交新组建的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是否移交国资管理部门统一处理。

4.10 行政部门事业费审计与行政部门经费收入、支出审计内容相同。 4.11 行政部门专项资金审计。

4.11.1 教育、科技专项资金审计。审查各项专项资金是否按预算及时批复和拨付;项目立项决策是否科学;项目管理是否规范,是否按项目核算,是否按规定用途和定额标准使用资金;资金结余的处置是否合理,完工项目是否及时组织验收,分析资金结存的原因,评价资金使用效率。

4.11.2 支农专项资金审计。审查有关部门对支农专项资金的管理是否规范;是否按规定的用途及时、足额拨付,有无滞留、截留或平衡预算问题;项目执行单位有无截留、挪用、转移资金和损失浪费问题;重点工程、项目竣工后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4.11.3 水利建设资金审计。审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预算足额安排资金,有无未完成批准的预算;审查资金是否用于批准的项目,项目支出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做到专款专用。

4.11.4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审计。审查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批准的项目实施情况;地方财政按要求比例安排的配套资金情况,专项贷款的来源、投放、利率是否执行规定;项目是否按期完成;配套资金是否到位,下拨是否及时,有无截留、挤占、挪用或损失浪费等问题。

4.12 政府管理的各项基金审计。 4.12.1 社会保险资金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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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1.1 部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审计。

4.12.1.1.1基金收入审计。审查养老保险部门是否按法定的项目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有无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收比例,擅自对部门减免基本养老保险费;有无转移或隐瞒基金收入、私设“小金库”的问题,基金增值收入是否全额计入基金;有无不按规定收取滞纳金,或未将滞纳金列入基金收入;有无向部门套购商品,或接受固定资产等实物,并以抵顶应征缴的养老保险费,造成减少基金收入,以及社保部门挪用、私分实物变价收入;部门是否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无隐瞒工资总额,造成漏缴;是否为承包、租赁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下岗职工、流动作业人员等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部门有无故意拖欠或拒绝缴纳养老保险费,有无将应缴养老保险费截留,用于部门其他开支等问题。

4.12.1.1.2 基金支出审计。审查养老保险管理部门是否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养老保险金,有无提前、截留;养老保险费的支出是否按规定编制预算,使用是否合理合法,资金调度和用款计划是否按规定的程序报批;有无虚列支出、转移资金或挤占挪用;有无扩大或缩小基金开支范围,拒绝支付应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在尚未实行社会化发放养老保险金的地区、部门有无虚报冒领、克扣职工养老金,有无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符合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等问题。

4.12.1.1.3 基金管理审计。审查管理机构、个人有无以各种形式将养老保险基金用于对外投资、经商办公司、自行或委托金融机构放贷、参与房地产交易、弥补行政经费和平衡部门预算,为其他单位提供贷款担保、抵押;养老保险管理部门的年度决算和有关会计账簿、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养老保险基金是否安全、完整,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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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实现保值增值;有无贪污、私分等违法行为;社保经办机构是否按规定及时发放,有无虚列支出和挤占挪用等问题。

4.12.1.2 失业保险基金审计。审查失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是否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金,发放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拖欠、截留等问题;有无擅自扩大或缩小失业保险金支付范围,随意提高或降低支付标准等问题;有无虚列支出、转移资金及挤占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问题;有无虚报冒领等问题。

4.12.1.3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审计。审查征收比例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少缴、漏缴医疗保险费问题;医疗保险基金是否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是否存在被挤占挪用的问题;医疗保险费的支付范围是否按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基金规定的用途公开管理、核算,有无互相挤占和超范围支付的问题;医疗保险费经办机构有无虚列支出、转移资金等违纪问题。

4.12.1.4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审计。审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管理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是否规范,资金是否及时拨付、发放,是否单独核算,是否专款专用。

4.12.2 排污费审计。审查排污费的征收是否符合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有无少收、随意减免或另立名目扩大范围征收,有无坐支、截留、挪用问题;是否纳入预算管理,及时上缴;是否做到专款专用,实现改善环境的预期目标。

4.12.3 育林基金审计。审查育林基金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征收,有无少收、漏收、擅自减免,有无截留、挪用,是否专款专用,是否恢复和扩大林地面积。

4.12.4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审计。审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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