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行政部门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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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可以运用审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审查被审计单位银行开户、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审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被审计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务收支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取得审计证据。对被审计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务收支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可以采取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审计证据必须客观、充分,取证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3.6.1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时取得的审计证据,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和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和盖章的,由审计人员注明原因,并由两人签字予以证明。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

3.6.2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人员收集审计证据工作进行督导,并对审计证据进行审核。发现审计证据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成审计人员进一步取证。

3.7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对审计实施方案中分工负责审计事项的审计过程,运用专业判断得出的审计结论或者查出问题及其依据进行记录,编制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

3.7.1审计人员应当在实施审计过程中逐日(逐项)编写审计日记,真实、完整地记录实施审计的全过程,不得遗漏、虚构、隐匿、毁弃,其他人不得删改。

3.7.2审计中发现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在财务收支、经营活动中有重大决策失误、严重损失浪费及可能存在的侵占国有资产、违反领导人员廉洁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等问题,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审计人员应当在编写审计日记的基础上,编制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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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稿。

3.7.3审计组长对审计工作底稿的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3.7.3..1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执行;

3.7.3.2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具体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步骤和方法是否执行;

3.7.3.3事实是否清楚;

3.7.3..4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 3.7.3.5引用的法规是否准确; 3.7.3.6审计结论是否恰当; 3.7.3..7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3..7.4必要时,审计组长可以对审计日记进行审查。

3.8审计组实施审计结束前,由审计组长或其指定的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等资料进行初步整理,审查审计实施方案所列审计事项是否按要求已全部实施,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对取得的审计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对审计事项进行初步评价,并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初步交换审计意见。

3.9审计组实施审计后,由审计组长或其指定的审计人员,在对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撰写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审计组集体讨论,由审计组长审核定稿。

3.9.1行政部门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格式及主要内容: 3.9.1.1标题。关于***(姓名)同志任***(单位名称和职务)期间经济责任的审计报告。如被审计对象已离任,在标题中应注明为原领导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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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2主送。本级人民政府或组织部门。

3.9.1.3导言。主要是概要说明审计的依据,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起止时间,延伸、追溯审计重要事项的情况,以及被审计行政部门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情况。

3.9.1.4基本情况。

3.9.1.4.1主要是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名称、性质、隶属关系,主要工作职责及业务范围,内部机构设置及人员结构,单位执行的会计制度及核算形式。

3.9.1.4.2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情况。 3.9.1.4.3承诺情况等。

3.9.1.5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主要包括重大经济决策,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执行财经、廉政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3.9.1.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本级人民政府指令中或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中特别指定的审计内容,由于审计手段的限制,审计中发现需要有关部门进一步查证的疑点;审计过程中,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自行纠正违纪违规问题情况。

3.9.1.7审计评价。根据审计结果,综合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主要成绩,指出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单位违法违规问题应承担的主管责任或直接责任;说明领导干部本人遵纪守法情况。

3.9.1.8审计建议。对审计查实的被审计行政部门领导干部违法违纪问题提请有关部门做出行政处理处罚的建议;针对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管理的意见;对有关部门提出完善政策、规范管理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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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针对审计发现的被审计领导干部或其他人员有关违法违纪问题的线索,提请有关部门进一步审查、核实的建议。

3.10审计报告经审计组长审核后,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征求对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意见。

3.10.1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审计组写出书面说明,两人签字予以证明。

3.10.2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研究、核实。必要时,应当修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予保留,不得遗弃、增删或者修改。

第四章 审计内容

4.1 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在对领导干部所在部门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审计的基础上,查清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财政财务收支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以及遵守财经法规情况等,分清领导干部对本部门财政财务收支中不真实,资金使用效益差以及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问题应当负有的责任;查清领导干部个人在财务收支中有无侵占国有资产,违反领导干部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的问题。

4.2 审查部门预算是否按规定的程序、方法编报和批复;预算收入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统一管理;是否按照收支平衡和分清轻重缓急的原则,合理安排支出,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是否按实际或标准核定,项目支出安排是否符合事业发展计划,项目论证、评估的管理制度和控制程序有无随意性。

4.3 行政部门收入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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