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重大可疑报告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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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件

新保合[2009]10号

关于下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反洗钱重大可疑报告管理规定

及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中心、各部门、各分公司: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按照“合规为先”的理念,进一步推动发洗钱可疑交易的人工甄别工作,特制定《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重大可疑报告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重大可疑报告

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

重大可疑报告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经济、金融的安全与稳定,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及操作规范。

第二条 本规定及操作规范适用于我公司所有销售渠道及各业务处理环节。

第二章 重大可疑报告的定义

第四条 本规定及操作规范所称的重大可疑报告是指可疑交易特征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可疑程度为“重点可疑”、“重点可疑且同时报告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重点可疑且同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三条 本规定及操作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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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本规定及操作规范所指的重大可疑是指下列行为:

(一)新契约年保费累计100万以上(按投保人统计)。

(二)多次重复投保,重复投保的保费累计100万以上(按投保人统计,且含续期保费)。

(三)分散投保,集中退保,退保损失率在30%以上。

(四)不计损失坚持退保的大额件,退费金额在50万以上。

(五)他人代交大额保费(100万以上),他人代领大额保险赔款(50万以上),或是代领大额保险退保金(含撤保、犹豫期退费)(50万以上)。

(六)坚决要求现金领取退保金(含撤保、犹豫期退费)或是理赔款,且金额较大(50万以上)。

第三章 重大可疑的报告流程及时效

第六条 报告流程。分公司各业务环节工作人员发现本办法第五条所述的重大可疑交易行为时,应立即上报上级主管,由上级主管按业务管理要求确认调查项目,必要时进行生存调查、财务调查。对已留存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证复印件,还应通过公安部联网核查公民身份证系统进行核查。各分公司风控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会商该报告的可疑程度、报告方向(总公司、人行当地机构、当地公安机构)、或放弃重大可疑交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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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分公司报告时效。分公司各业务环节工作人员发现重大可疑交易后,应在交易发生的3个工作日内,报告分公司反洗钱牵头部门,由分公司反洗钱牵头部门组织会商后,在交易发生的5个工作日内报送总公司风险管控中心合规管理部。

第八条 总公司报告时效。总公司风险管控中心合规管理部负责在交易发生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总公司相关部门完成可疑交易报告的会商,并根据会商结果,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或放弃保送。

第九条 总公司风险管理中心负责对分公司的重大可疑报告工作进行内部审计监督、检查。

第十条 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对保险业重大可疑交易报告另有规定的,按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的要求,及时完成相关重大可疑交易报告的信息报送,并同时上报总公司风险管控中心合规管理部。

第四章 重大可疑交易的判断与处理办法

第十一条 各业务环节工作人员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资金、交易符合上述第二章第四条、第五条的,还要按公司业务管理要求做好相关生存调查、财务调查、退保劝阻及银行转帐的解释说服工作。

第十二条 重大可疑交易的发生日以财务收取保费或支出保险理赔款、退保金(含撤保、犹豫期退费)之日开始计算。

第五章 处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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