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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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第一条 根据《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的要

求,结合税务机关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文件材料是指税务机关在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

录。

第三条 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

(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

(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 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

(一)上级机关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要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

(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文件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

(三)同级机关文件材料中,不需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要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 (四)下级机关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送或越级抄送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 凡属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

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 税务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分为30年、10年两类。

具体年限自按规定应归档的年份开始计算。

第七条 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

(二)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

(四)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

(五)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

(六)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

(七)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第八条 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业务文件材料; (二)本机关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四)本机关一般性事务管理文件材料;

(五)本机关关于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一般性工作报告、总结、统计报表等;

(六)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一般性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九)下级机关报送的年度或年度以上计划、总结、统计、重要专题报告等文件材料。

第九条 应归档电子文件的元数据、背景信息等与电子文件一并进行归档。

应归档纸质文件材料中,有文件发文稿纸、文件处理单的,应与文件正本、定稿一并归档。

第十条 机关联合召开会议、联合行文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其他机关将相应

的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副本归档。

第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机关职能和工作实际,编制本机关的文件材料归

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第十二条 在编制本机关或本系统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时,应全面分析和鉴

别本机关或本系统文件材料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作用,准确界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划分档案保管期限。

第十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形成的人事、基建、会计及其他专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

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档案

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64号)有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全国税务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序号 1 1.1 会议文件材料 本机关党组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局领导专题会议的纪要、记录 内 容 保管期限 永久 1.2 1.2.1 1.2.2 1.2.3 本机关召开的工作会议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文件材料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局领导讲话 会议讨论文件、典型材料、代表发言、会议简报 小组会议记录、参考材料 永久 30年 10年 1.3 1.3.1 1.3.2 1.3.3 1.4 1.4.1 1.4.2 1.5 1.5.1 1.5.1.1 1.5.1.2 1.5.1.3 1.5.2 1.5.2.1 1.5.2.2 2 2.1 本机关召开的专业会议文件材料 通知、局领导讲话 会议讨论材料 其他文件 本机关党委、纪委、工会、共青团、妇委会代表大会的文件材料 通知、名单、议程、报告、领导人讲话、选举结果、会议讨论通过的文件 其他文件 永久 30年 10年 永久 10年 机关联合召开会议的文件材料 本机关主办的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和领导讲话、纪要 会议讨论文件、会议简报 其他材料 本机关协办的 通知、名单、日程、报告和领导讲话、纪要 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 上级机关、同级机关、下级机关文件材料 上级机关制发的关于本机关机构、职能、编制规定和领导人的任免通知 永久 30年 10年 30年 10年 永久 2.2 2.2.1 2.2.2 2.2.3 2.3 2.3.1 2.3.2 2.3.3 2.4 上级机关制发的税收业务文件材料 法规政策性的 重要业务问题的 其他文件材料 上级机关、上级领导视察、检查本机关工作时形成的文件材料 上级机关领导的讲话、题词等 上级机关的通知、部门领导的讲话,本机关汇报材料 其他材料 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永久 30年 10年 永久 30年 10年 10年 2.5 2.5.1 2.5.2 2.6 3 3.1 3.1.1 3.1.1.1 3.1.1.2 下级机关报送的文件材料 重大问题的专题报告 年度以上的计划、总结、统计材料 下级机关报送的税收政策性备案文件 本机关文件材料 综合税收业务 本机关工作计划、规划和总结材料 年度和年度以上的 年度以下的 30年 10年 10年 永久 10年 3.1.2 3.1.3 3.1.4 3.1.5 3.1.6 3.1.6.1 3.1.6.2 3.1.6.3 3.1.7 3.1.7.1 3.1.7.2 3.1.7.3 3.1.8 3.1.8.1 3.1.8.2 3.1.8.3 本机关报上级机关的综合报告和重要专题报告 本机关报上级机关的一般专题报告 本机关制发的税收规章、规范性文件 本机关制发的税收征管工作制度 本机关布置税收业务工作的文件 重要的 一般的 日常事务性的 本机关制发的税收业务工作情况通报 综合工作情况、重要专项工作情况 一般单项工作开展情况 日常事务性工作开展情况 本机关的请示和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本级机关的批复、批示和下级机关的请示;本机关内部各单位向机关领导的请示、报告及领导的批示 政策性的、普遍适用的、重要业务问题的 长期适用具体纳税人的 其他文件 永久 30年 永久 永久 永久 30年 10年 永久 30年 10年 永久 30年 10年 3.1.9 3.1.9.1 3.1.9.2 3.1.10 3.1.11 3.1.11.1 3.1.11.2 3.1.12 3.1.12.1 3.1.12.2 3.1.13 3.1.13.1 3.1.13.2 本机关的统计报表、统计分析资料 汇总的、年度和年度以上的、重要专题的 年度以下的、一般专题的 本机关大事记 本级机关代上级机关起草的文件最后草稿和正本 被上级机关采用的 未被上级机关采用的 本机关与其他单位相互征求意见、协商工作来往的函件 重要的 一般的 机关联合行文的文件材料 本机关主办的 重要业务问题的 一般业务问题的 本机关协办的 重要业务问题的 一般业务问题的 永久 10年 永久 30年 10年 30年 10年 永久 30年 30年 10年 永久 30年 10年 3.2. 3.2.1 3.2.2 3.2.3 税务行政复议的案件材料 重要案件 一般案件 撤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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