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贯彻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军队空余土地转让管理的两个文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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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贯彻国土资源部等部门 关于加强军队空余土地转让管理的两个文

件的意见

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

现将国土资源部、财政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加强军队空余土地转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9号)、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空余土地转让项目实行确认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营〔2007〕183号)转发给你们,为加强我省军用空余土地转让管理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按照程序办理军队空余土地转让工作

(一)军队土地使用单位申请转让军队空余土地时,应当征求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意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要明确宗地转让后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开发利用和规划设计条件,并由军队土地使用单位与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商确定转让方式。凡属于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的,必须在当地有形土地市场公开转让,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土地使用人。

(二)商定转让的军队空余土地,由军队土地使用单位按程序报解放军总后勤部批准后,同时抄送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三)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军队空余土地公开转让确定土地使用人后,相关信息和交易结果应在当地有形土地市场和相关媒体向

社会公布。转让单位持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制发的《军队空余土地转让项目确认书》及相关附件,与竞得人一起到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二、规范军队空余土地转让行为

(一)2007年1月31日以前,已领取《军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许可证》的,可按原有规定办理,并在2007年6月30日前办理完毕。截至2007年7月1日,《军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许可证》停止使用。

(二)对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转让军队空余土地的,应严格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2年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文)规定的程序。由军队单位组织公开转让的,应在当地有形土地市场进行交易,交易信息和结果应向社会公布。

(三)转让后的军队空余土地,纳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土地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开发利用土地。

(四)未经解放军总后勤部批准并确认许可的军队空余土地转让项目,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1.国土资源部、财政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加强军队空余土地转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9号)

2.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空余土地转让项目实行确认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营〔2007〕 183号)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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