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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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整改,如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必须立即向有关部门领导报告,并填写《重大事故隐患通知单》,责成隐患所在部门限期整改。

安全检查结束后,应认真进行总结,检查发现的各种事故隐患应逐条填入《安全检查台帐》,落实到各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并加以复查验收。

第六节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管理制度

安全技术措施是不断改善劳动条件的重要手段,是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根本方法。因此,各项目部必须按规定比例提取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真正用于改善劳动条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 一、 安全部负责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二、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依据:

1、国家颁布的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政策和标准。 2、在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而未解决的重大隐患问题。 3、造成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原因和所应采取的措施。 4、生产发展需要所应采取的安全和卫生技术措施。 5、安全技术革新项目和职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三、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1、作业场所; 2、措施名称; 3、措施目的和内容; 4、经费预算及来源;

5、负责设计、施工单位负责人; 6、期限;

7、竣工验收及其效果。 四、 经费来源

根据国家计委(73)计劳字477号文规定:企业安全技术措施费用每年应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中安排10~20%用于劳动保护措施,不得挪作他用。所需材料,设备仪器等要纳入财务和物资局供应计划,切实予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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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彻底改善劳动条件,光靠劳动保护专项资金是不够的,要克服“等、靠、要”思想,结合生产发展规划,通过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等渠道来加以解决。

第七节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凡在本公司注册的职工(包括外用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或由于本公司设备和劳动条件不良而引起的伤害,均属工伤事故,必须按本制度进行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 一、 事故报告。

因工伤事故分类提案 GB6441-86执行。

1、发生工伤亡事故后,应首先抢救伤员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应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2、发生轻伤事故,应报告单位领导和安全部。

3、单位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伤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公安部门。

报告内容: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等。 二、 事故调查。

1、发生轻伤事故在三天内,应由部门负责人填报《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报安全部。

2、发生重伤事故,应由项目部填写《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主管部门派员参加,材料上报当地劳动部门审批结案。重伤事故处理结案后15天内,填写《重伤证申请表》,当地劳动部门审核后发《职工重伤证》交患者保存。

3、发生死亡、重大伤亡事故,应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公安、检察院、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

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不得阻碍、干涉调查组的日常工作。 三、 事故处理。

1、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项目部、安全部和综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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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处理。

2、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冒险蛮干、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而未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将追究责任。

3、对构成刑事犯罪的事故责任者,将提交当地检察机关起诉,追究刑事责任。 4、事故结束后的一切原始资料、登记表、报告书及处理意见的批复等一并纳入事故档案,妥善保管。

第八节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是认识、控制或消除生产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使劳动条件符合卫生要求,以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1、各项目部要不断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保护职工的安全与健康。

2、各项目部在新建工程项目时,必须做到劳动保护设施与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

3、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要加强检查和监测,要采取控制或消除危害因素的措施。

4、各项目部要自觉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认真处理“三废”。

第九节 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

一、 各项目部要严格执行《职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向所使用的劳

动者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二、 所有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对不使用或未正确穿

戴劳动保护用品的作业人员,要给予批评教育或处罚。 三、 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

1、安全部负责掌握护品的发放标准,并监督项目部职工正确使用。 2、综合部(办公室)负责提供享受护品的人员名单及工种变更情况。 3、财务部负责提供购买护品的资金,并监督护品费用标准执行情况。 4、采购部负责护品购买、发放,保证护品质量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 5、各项目部可根据新工种、新设备等具体情况制定发放标准,上报公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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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

6、劳动护品的发放必须建立台帐,登记方可领取。

第二章 安全生产有关规定

第一节 外用工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合理、规范地使用外用工,保护外用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稳定队伍、提高自身素质,根据本公司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一、 招用的外用工,原则上要求是18~45周岁(有特殊专长可放宽)的男性,

遵纪守法、身体健康、积极肯干。由综合部(办公室)负责办理审查、体检、考核录用等有关手续,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招用外用工。 二、 根据“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外用工的安全问题由项目部统

一管理,其伤亡事故应和正式职工一样及时报告、统计和处理。 三、 外用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转岗或使用新设备

时,要及时进行安全操作规程的教育和培训。

四、 外用工从事特种作业的,须经地方劳动部门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

操作证》,方可上岗单独作业。

五、 项目部要加强对外用工的安全教育和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对不服

从管理者,可进行适当的处罚和处理,情节严重者开除。 六、 对外用工,要明确安全职责,落实安全责任制,并建立安全台帐。 七、 外用工根据作业性质应按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按需发放个

人劳保用品,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

八、 凡不按照规定,不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所造成的人身、机械设备事故,

要视情节追究当事人及外用工负责人的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节 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规定

一、 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称

特种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操作者称特种作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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