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改造项目具体操作步骤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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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改造意愿表决。“城中村”改造之前应充分征询改造范围内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改造意愿,应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进行集体表决,经应到会代表2/3以上同意后方可进行改造。

(二)改造方式表决。纳入全面改造范围的“城中村”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选择自主改造或通过土地公开出让招商融资进行改造。选择改造方式应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集体表决,所做决定应当经应到会代表2/3以上通过。 为保证“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延续性,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成立“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人由班子成员担任。

二、选择合作企业程序

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确定为自主改造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或集体表决方式选择合作企业。

(一)公开招标的方式

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有社会责任、有品牌、有实力、有经验的开发企业参与“城中村”改造项目。

公开招标方案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编制,并报区政府同意后,通过市政府公开招标平台选择合作企业。 (二)集体表决的方式

1.企业资格审核。各区“三旧”改造主管部门、行政街道管辖办事处会同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有意向的开发企业其资金实力、拆迁安置能力、改造经验、商业信誉、以及时间精力等方面进行查核,确保数据真实。

2.确定候选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广泛听取村民意见的基础上需选择1至3家开发企业作为候选企业。

3.集体表决。通过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对各合作意向方提交的合作框架协议进行表决。表决结果经应到会成员2/3以上同意后,报各区“三旧”改造主管部门备案。

4.表决结果确认。会议需当场记录和保留纪要文件,纪要文件上需有参加会议人员的签名。 5.表决过程监督。各区“三旧”改造主管部门、行政管辖街道办事处应派员全程参与并监督。 (三)结果公示

确定合作企业后,其结果要进行公示,公示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1.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地点应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办公地点、村社牌坊及村民主要聚集地等。公示期间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每天公示的情况以照片或影像的形式进行记录。

2.应公布各区“三旧”改造主管部门监督电话及行政管辖街道办事处监督电话,受理投诉。公示期满后,各区“三旧”改造主管部门将投诉受理情况书面通知村集体经济组织。

3.选择集体表决方式选择合作企业的,如1/10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对结果提出异议并经查实,应当提交村集体经济

组织成员代表大会重新表决。 (四)签订合作意向书

如没有收到相关投诉或投诉经查实不影响公示结果,各区“三旧”改造主管部门将书面通知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上述通知后方可与合作意向方签订合作意向书和共创廉洁承诺书。 (五)报批相关资料

签订合作意向书后一周内,应将相关资料向行政管辖街道办事处、区“三旧”改造主管部门、区政府逐级报批资料。报批的资料包括:合作意向书(复印件,加盖与原件相符公章)、共创廉洁承诺书、村民表决书等相关资料(复印件,加盖与原件相符公章)、各村关于确定合作开发企业的报告、合作企业相关资料等。

各级“三旧”改造机构在审查各“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改造方案过程中,对没有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集体表决程序,或经表决未达到应到会代表2/3以上同意的,不予批准;对选择合作企业没有经过公示的,不予批准。 三、改造方案编制和报批程序

(一)方案编制。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城市规划完成改造方案的编制工作。改造范围内登记在册的或村集体提出予以保留的历史建筑,应制定修缮维护方案并明确责任主体。

(二)方案表决。改造方案的制定应当充分听取改造范围内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意见,改造方案需经村集体经济组

织80%以上成员同意后方可通过。

(三)方案报批。经表决通过的改造方案上报区政府,由区政府报请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四、改造方案实施程序

(一)启动拆迁。启动拆迁工程之前,应当与改造范围内被拆迁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当80%以上被拆迁户数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才可启动拆迁。 (二)复建安置资金监管

1.建立监管账户。区政府在符合条件的相关金融机构设立复建安置资金监管账户,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或批准的改造方案的要求,将复建安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

2.签订监管协议。复建安置资金所有权人、监管账户开户银行与区政府应当就复建安置资金的管理签订监管协议,建立三方监管机制。

(三)建筑工程委托。改造中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企合作投资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法定程序和方式来选择工程实施单位。 五、城中村改造中的监督程序 (一)实行改造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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