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防范操作风险三十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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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职业操守及道德风险管理

(二十四)以银行工作人员身份,违规代客户(含亲属)办理转账、现金、承兑等业务,代客户(含亲属)购买、保管重要空白凭证、网上银行设备、支付密码器;代客户(含亲属)开立、领取、保管银行存单/折/卡,代客户(含亲属)签名、设置∕重置∕输入密码,代客户(含亲属)办理电话/手机/网上银行业务;借银行名义私自代客理财;

(二十五)盗取或试图盗取、违规利用客户的银行账户密码等关键信息;私自出售、查询、泄露、修改客户信息,泄露本行商业秘密;利用内幕信息牟取个人利益,明示或暗示告知他人内幕信息;

(二十六)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关系人获取银行信用;使用或串通客户使用虚假资料获取银行信用;伪造、变造或私自修改业务协议、业务凭证,开具虚假资信证明或擅自对外出具资信证明、担保承诺函等;自开自贴票据业务和自管保证金,私自漏收或少收保证金;越权代表单位与客户私下签订任何形式的协议文书,或向客户作任何超授权的单方面无条件承诺;

(二十七)未经批准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直接、间接参与或协助客户之间的资金借贷、融资担保、票据中介、集资经商或参股入股、充当社会融资掮客,介绍他人参与社会融资从中收取贿赂、提成、佣金等违规经济往来;私自收取中介机构、合作机构返佣;

(二十八)无制度规定、无客户支付指令、无合法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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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上级授权办理业务;账外经营,违规揽存,虚假宣传,设立“小金库”;隐匿、伪造、篡改或损毁记账凭证、交易记录、会计报表及其他业务档案信息;

(二十九)涉黄、涉赌、涉毒以及大额经营性举债等行为; (三十)对发生的违法违规案件、责任事故等重大事项拖延上报或隐瞒不报;弄虚作假,向上级和监管机构提供不真实信息;打击报复案件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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