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费管理办法2012年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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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

(四)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费由与项目法人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移民管理机构管理使用,用于委托质量监督机构按行业规范开展对移民安置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五)其他有关税费由项目法人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

第八条 独立费用由项目法人在签订工作协议时,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计列。项目法人根据所签订的工作协议,按经批准的年度资金计划将相应费用拨付各级移民管理机构。

第四章 独立费用的使用管理

第九条 省级移民管理机构获得的独立费用,由省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参照预算外资金管理方式及《规范》和《水电工程设计概算编制规定》进行监督。

第十条 按照《规范》和《水电工程设计概算编制规定》等有关规定,独立费用是从国家审定的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中按一定比例计提,由项目法人拨入、具有专门用途的概算资金。鉴于该项资金的特殊性,为规范资金管理,由省级移民主管部门开设省级独立费用核算专用账户,对其管理使用的独立费用进行专账管理,明细核算。

独立费用专户产生的利息,按国家现行财务制度有关规定,转增本金使用。

第十一条 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应于当年10月底前制定

次年《独立费用使用计划》,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省政府批准执行。

年度中,如有特殊、重大支出变动或确需调整《独立费用使用计划》的事项,则需另文上报批准。

第五章 独立费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省级移民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内部财务管理人员的职能职责,专人专账管理独立费用专户,加强内部会计监督。

第十三条 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规定的部门或个人,责令限期整改,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大型水利工程、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独立费用省级管理部分的使用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州、市、县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独立费用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移民开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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