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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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目前,国内农村污水相关标准体系仍不完善,国家层面还没有出台排放标准,造成地方确定工艺和建设标准困难等问题。对工程的设计、施工、评价、验收也缺乏统一技术标准规范。因此,农村污水行业对相关标准的出台十分迫切。

今年四月,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发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该技术标准对设计水量和水质、污水收集系统、污水处理、配套设施、施工和验收、运行和维护等内容进行了标准化。《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5]274号))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设计水量和水质;5污水收集系统;6污水处理;7配套设施;8施工和验收;9运行和维护。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18号,邮编:100085)。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污水处理技术北方研究中心 参编单位:重庆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浙江大学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刘俊新、陈梅雪、郭雪松、杭世珺、何强、翟俊、王洪臣、罗安程、毛凯 主要审查人:

1 总则

1.0.1 为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改善,规范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设计、施工及运行管理,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人口在5000人以下行政村、自然村以及分散农户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不适用于集约化养殖场、农产品加工、工业园区及乡镇企业等生产污水的处理设施。

1.0.6 在不断总结科学研究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地条件,积极慎重稳妥可靠地采用工艺、材料、设备。

1.0.8 应建立有效的监管和考核制度,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长期正常运行。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3.0.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以国家有关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及村庄整治的政策为主要依据。规划应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和要求,综合考虑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污水的排放与利用等的关系,并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和设施。

3.0.4 污水处理技术应与当地农村特点相适应。农村污水处理技术有化粪池,厌氧生物膜池、生物接触氧化池、生物滤池,生物转盘、氧化沟、传统活性污泥曝气池、人工湿地、人工快渗、稳定塘、化学法除磷等,其它与当地农村特点相适应得技术也可以采用。 4 设计水量和水质 4.1 设计水量

1)调节设施前的处理设施的设计流量应按最高时污水量设计; 2)调节设施后的处理设施的设计流量应按平均时污水量设计。 4.2设计水质 5 污水收集系统

5.0.2 农户庭院污水收集系统主要是收集庭院内厕所、厨房和洗浴等污水,其布设方式应考虑农户的生活习惯、风俗文化、庭院布局、污水处理方式等因素。

5.0.9 污水处理出水排放系统主要是将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出水输送到受纳水体或指定的位置,可采用管道或沟渠。 6 污水处理 6.1分户污水处理设施

6.1.3 当采用一体化装置出水不能满足要求时,宜增加自然生物处理。 6.1.5 要求去除COD和总氮时,宜采用缺氧与好氧生物处理组合设施。 6.2村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6.2.6 要求去除COD、总氮和总磷时,宜采用缺氧与好氧生物组合设施,后接化学除磷单元。

6.3 村庄污水纳入城镇污水管网

6.3.1 对于具备将污水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村庄,优先考虑将居民生活污水接入城镇污水管网,由城镇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6.3.2 污水纳管系统包括管道、检查井和提升泵站。村庄污水通过管道输送到城镇污水管网。管道、检查井和泵站设计可参照《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 6.4 初级处理设施 6.5 生物处理设施 6.5.2 生物滤池 6.5.3 生物转盘 6.6 自然生物处理

复合型人工湿地可以根据地形和水质特点,选择上述不同湿地类型进行组合而成,其设计可以将总的污染物负荷分配到各段分别进行设计,其参数选取可以参照上表。 6.7化学法除磷

6.7.2 化学法除磷所使用的絮凝剂有铁盐絮凝剂、铝盐絮凝剂和石灰等。常用的铁盐絮凝剂有:硫酸亚铁、氯化硫酸铁和三氯化铁;常用的铝盐絮凝剂有硫酸铝、氯化铝和聚合氯化铝。

6.7.3 化学法除磷设计中,药剂的种类、剂量和投加点宜根据试验资料确定。在无试验资料时,可采用类似工程的数据,或参考以下参数:

1)采用铝盐或铁盐作混凝剂时,其投加混凝剂中所含的铝或铁与污水中总磷的摩尔比宜为1.5~3。

2)石灰作为絮凝剂时,应需投加400mg/L以上石灰,并应加25mg/L左右的铁盐作助凝剂,准确投加量宜通过试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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