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习题——【案例分析】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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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谁造成碰撞的紧迫局面,就由谁承担主要责任”的责任分摊原则,判决原告承担35%责任,被告承担65%责任。

【案例】:

中国籍A海轮在从釜山到上海的航行途中与日本籍B海轮在公海发生碰撞,事故导致A船受损10万美元,B轮未受损。A轮所属海运公司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请扣押了停泊在上海港的B轮并对其所有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上海海事法院对本案管辖权的依据何在?

(2)上海海事法院应该依据何种法律适用规则处理本案?

(3)设若本案双方过错程度无法判定,双方各自承担的赔偿金额为多少?为什么? (4)上海海事法院应在多长期限内审结本案? 【答案】:

(1)上海海事法院为船舶扣押地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2)依据法院地法,即中国《海商法》处理本案。 (3)5万美元。

理由: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船舶碰撞各方平均负赔偿责任。 (4)一年。

【案例】:

1989年8月19日下午4时许,东沪造船厂所在地上海浦东新区北部地区出现异常大风天气。受此影响,停泊在该厂2号泊位的在建船舶“海杉”轮(载重47500吨)11根系泊缆绳被风拉断,并从浦东横穿黄浦江,与上海东方疏浚工程公司停靠在码头的“航拖348'’轮和“航供15”轮相撞,致两轮损坏,产生修理费用总计人民币68236.52元。本案 【答案】:我国《海商法》第167条规定, “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造成本起船舶碰撞事故的天气情况已构成不可抗力,属法定免责事由,沪东造船厂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

一艘船舶因潮汐的原因而自动搁浅,本来到了涨潮的时候可以重新起浮,但是另一艘船的船长误认为该船遭遇了搁浅事故而对其实施了救助?请问:该救助船能否主张海难救助的救助报酬? 【答案】:救助船要取得救助报酬须证明被救船面临危险,而本案中被救船根本没有面临危险,缺少成立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

【案例】:

船舶在航行于印度洋时丢失了螺旋桨而又无替代品,在此情况下,请求另一艘商船将其拖带到了雅典的一个安全锚地,这一拖带行为被作为海难救助而支付了报酬。但是,由于在雅典没有相应的设备可以安装螺旋桨,而且也没有合适的场所储藏船上的货物,因此,船长又请了一艘船舶将其再拖到另外一个港口。待到达该地点以后,被拖方拒绝支付救助报酬而只同意按照一般的拖带行为支付费用。 【答案】:如果被救方拒绝按救助行为支付报酬,就必须举证证明该船在第二次拖带之前已经不存在危险。但是,该船在没有螺旋桨的情况下漂泊于海上,这本身就是一种危险,因而

应该支付报酬。

【注】危险并不一定是迫在眉睫的危险,在某些情况下,船舶在某一海区里失去动力而不能航行,虽然当时海面风平浪静,但是,海上情况复杂多变,若不及时救助,这种危险很快就会变为现实,因而可以说该船在客观上面临着危险。

【案例】:

1962年,塞壬号船属于灯塔附属船,当时曾用两艘拖轮对其实行拖带,但因风力增大,凭两艘拖船的拖力无法完成拖带,只好将其搁置途中。虽然船舶在当时并不存在危险,但几个小时之后将要退潮,若不将船拖走,其势必被搁浅在礁石上,为此船长又雇请了拖轮进行拖带,这种情况下的救助属于海难救助的性质。

【案例】:

一艘客轮因碰撞事故而严重损坏,船方雇用了一艘拖轮将船舶拖入港内。在实施拖带的过程中,船长指派一些旅客看守水泵。待船舶解除危险以后,这些旅客以自己是自愿救助而是不履行职务为理由请求支付救助报酬。

法院驳回了该请求。判决书中指出“当存在共同危险时,船上的每一个人有义务尽其所能地提供援救,尤其是那些有能力和有条件提供有效地救助服务的人”

【案例】:

(1)救助人为救助所花费的费用是80万元,但经计算他应得得救助 报酬是100万元,此时应否得到特别补偿?

(2)救助人为救助所花费的费用是100万元,但经计算他应得得救助报酬是80万元,此时应否得到特别补偿?

(3)救助人为救助所花费的费用是100万元,但经计算他应得得救助报酬是100万元,此时应否得到特别补偿? 【答案】:

1、因为救助报酬不低于其所花费的费用,因而不存在特别补偿问题。 2、应得到特别补偿和救助报酬的差额部分20万元。 3、救助报酬与特别补偿相等,不再支付特别补偿。 4、救助作业成功并保护了环境

既可以获得救助报酬,也可以获得特别补偿。特别补偿可以增加,增加数额可以在救助费用的100%的限度内掌握。救助报酬与特别补偿仍然要实行差额支付的原则。确立救助报酬和特别补偿的原则

【案例】:

甲所有的油船在海上发生了事故,救助公司乙应甲的要求进行救助,但对救助报酬未约定。经过救助,乙公司支出救助费用为50万元。

(1)如果没有获救财产,但保护了环境,乙能否获得救助款项?向谁主张?理由。 (2)有船员若干被救,对此能否请求救助报酬?理由?

(3)如果获救财产为600万元,也保护了环境。按后来达成的协议,按获救财产的20%支付了救助报酬,即120万元,问按法律规定,乙最多能得到多少救助款项?为什么? 【答案】:

(1)乙能够得到救助报酬;可以向船舶所有人甲请求支付。

(2)不能请求救助报酬;因为救人是法定义务而没有请求报酬的权利。

(3)按我国海商法规定,乙最多能得到65万元救助报酬;因为乙只能获得特别补偿款项,为其支出救助费用的130%,即50万元×130%=65万元。

【案例】:

某轮在美国博蒙特港装货完毕,但因锅炉例行检修尚未结束,无法起航,船方决定驶入内海废弃航道有意搁浅在淤泥浅滩上继续检修。但由于选择搁浅地位不妥,船舶驶离浅滩时发生困难,最后支付了9000美元的拖救费才得以脱浅起航。船方要求将此项费用列为共同海损受到补偿,货方却认为并不存在构成共同海损的危险,9000美元救助费不得列为共同海损。 【答案】:本案之船舶驶向淤泥搁浅,只是为了修船目的,并未处于危险状态,其所处的搁浅位置既无碰撞危险,又不影响他船航行,也不受任何巨大海浪袭击的危险,因此并不存在构成共同海损的危险,9000美元救助费不得列为共同海损。

【案例】:

我国一远洋轮于1980年12月24日从美国新奥尔良港驶返我国,12月30日船舶开始通过巴拿马运河,并立即停靠在运河河口的巴尔博亚港。船长上岸就医,经检查,需留院治疗,并被诊断不适航返船工作。为此,船舶一直停泊在该港等待新船长接任。1981年1月26日新船长上任,1月28日船舶自该港起航返国。船舶抵达我国港口时,船长宣布共同海损,要求将船舶在巴尔博亚港额外停留期间的港口费用、船员工资、船员燃料以及派遣新船长的差旅费均列为共同海损,要求予以补偿,但货方坚持该案共同海损不成立。 【答案】:该轮船长在航行途中生病不能执行任务,至新船长接任的整个期间内,船舶始终没有处在任何危险之中,更不用说危险了。船长生病,船方派出新船长去接任,是船方在货物运输提单下应履行的义务,为此支付的各项费用均应由船方负担,不应列为共同海损。

【案例】:

甲船在海上遭遇恶劣天气,逆风行驶,船速剧减,船舶在海上航行日数意外增加,船上配载的按正常情况估计足够该次航程使用的燃油消耗过多,剩余部分已经不足以驶往原目的港。于是,船长下令改变航道,驶往就近港口避难加油。事后,甲船就此多花的费用主张共同海损而被货方以此时实际存在的危险并非紧迫的危险所拒绝。 【答案】:甲船虽然还在海上正常航行,但如不立即改变航道,驶往就近港口加油,船舶很快就会处于主机停火,失去控制状态,后果不堪设想。从时间上看,尽管危险并非紧迫,但根据情况判断,如果不采取特殊应急措施,危险又是不可避免的。因此,为此支付的额外费用属于共同海损费用。

【案例】:

原告所属的两艘船在英国海军的护航下,从英国驶往百慕大,由于在此以前,曾有两艘商船造敌方抢劫,损失巨大,故英海军部决定护航。结果由于船舶在护航下行驶而延迟了6天航程。事后,船方、货方为应否将该6天额外支出的船员工资、燃料和物料列为共同海损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答案】:本案中船舶在护航下行驶,是执行政府的命令,而非有意之行动。当时驶往大西洋的船舶都必须遵守此项命令,有船队护航行驶,并不是专门只使该两轮避免风险,因此,不得将服从海军命令视为采取共同海损行为,故原告败诉。

合理的措施:本着以最小的牺牲换取船货的最大安全为原则而采取的措施。

共同海损措施中含有不合理成分时,并不完全排除共同海损的分摊,只是在分摊过程中,应把不合理的部分扣除。

【案例】:

某一载货的中国海轮在由中国某港口驶往外国港口途中,因遭遇雷电船上起火,导致船货受损。船长带领船员奋力扑灭火灾。该轮因火灾造成船舶损失10万元,货物损失5万元,灭火过程中湿损1万元货物。提单约定有关纠纷按照中国法律进行处理,由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裁决。

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收货人可否向海事法院起诉?为什么?(3分)

(2)上述损失中,哪些可以列入共同海损,哪些可以列入单独海损?(3分) (3)承运人应否承担上述货损的赔偿责任?为什么?(4分) 【答案】:

(1)不能向海事法院起诉。双方有仲裁协议。

(2)单独海损:船舶损失10万元,货物损失5万元。共同海损:灭火损失1万元. (3)不承担责任。火灾是承运人免责事项。

【案例】:

北京某贸易公司以FOB价格从德国某公司进口价值150万美元的货物。贸易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为该批货物投保了平安险。上海某海运公司A海轮载运该批货物。提单中约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处理提单纠纷。A海轮在由汉堡港驶往天津港途中因为遭遇极端恶劣气候造成船舶故障和货物湿损,船长遂组织船员自救,并前往就近的新加坡某港口避难和修理。经清点,恶劣气候造成货物湿损3万美元;在自救过程中被迫抛弃5千美元货物;有关避难港的费用4万美元。船舶抵达天津港后船货双方为有关损失和费用的赔偿和分摊发生争执。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收货人如主张货损的赔偿请求,应该向我国哪个海事法院起诉? (2)法院应该适用何种法律处理本案所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3)本案中所出现的海损包括货损3万美元、抛弃5千美元货物和避难港的费用4万美元,可以列为共同海损的有哪些?

(4)承运人是否应承担3万美元湿损货物的赔偿责任?为什么?

(5)若收货人直接向保险公司提出请求赔偿A轮湿损以及货物的共同海损分摊,保险公司应否理赔?为什么? 【答案】:

(1)应该向目的港的天津海事法院起诉。

(2)依据提单的规定适用中国《海商法》处理本案。

(3)可以列为共同海损的有抛弃货物5千美元和避难港费用4万美元。 (4)承运人不承担3万美元湿损货物的赔偿责任。

理由:恶劣气候造成船舶货物湿损,承运人依法可以免责。

(5)保险公司对于3万美元湿损货物不应该理赔,因为属于平安险除外责任; 保险公司对于货物的共同海损分摊应该理赔,因为属于平安险责任范围内。

【案例】:

由于A船舶的不适航发生海难,B船成功实施救助,向A船舶所有人和船载货物的货主C主张救助报酬。货主C支付救助报酬后向承运人A船所有人索赔。请问:以上请求权中哪些属于限制性海事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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