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习题——【案例分析】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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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

A船在航行中疏忽,钩断了海底电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并引起了船舶自身危险,遇B船救助而脱险。进入目的港后,在卸货过程中因舱盖板放置不妥,使港口理货人员某甲坠舱身亡。随后,由于船舶走锚,又撞坏了码头设施,港口紧急调用C轮将其安全遣返锚地。受偿顺序如何? 【答案】:

1、C轮的救助拖带费。2、甲的人身伤亡赔偿请求权。3、 B船的救助款项请求权。4、海底电缆损失请求权。5、码头设施的赔偿请求权

【案例】:

甲与乙签订船舶买卖合同,甲将所有的船舶“东方1号” 卖与乙,乙付了首期船款,余款交接船舶时结清,但未交接船。后甲又与丙签订合同,将船舶卖与丙,丙付清船款并与甲交接完船,并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乙得知向法院起诉甲与丙,要求甲履行合同,并要求丙将船舶交还。此案如何处理?理由? 【答案】:

乙不能再要求甲履行交船义务,因为甲已经交付不能,但可以返还首期船款和承担违约责任。乙也不能要求丙交还船舶,因为丙是善意的第三人,其经过合法途径取得了船舶的所有权。

【案例】:

某承运人在起航港口装载货物时,由于污水管漏水损害了货物。原来船员在检修时只是对污水管进行了目测,并未使用工具检验所致。请问:承运人有无尽到适航义务?、 【答案】:

如果污水管的通常检查方法就是目测,则承运人已尽到适航义务;如果污水管的通常检查方法就是使用工具检验,则承运人未尽到适航义务。

【案例】:

船舶载运一批牛舌从悉尼出发,中途海水从船舶防浪阀的盖板处进入,损坏了货物。经查,船舶几个月前曾检查并重换过放浪阀,重换工作是由船东雇请的一家著名的修船厂的合格的维修人员在劳氏船级社的监督下进行的。但维修人员在工作中由于疏忽没有拧紧防浪阀盖板上的螺丝,而后经过几个航次的颠簸,螺丝滑落才造成了进水。 请问:承运人有没有尽到适航义务,应否对货损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

船东要对其雇佣的维修人员的不谨慎负责。船东赔偿后还可以向其雇佣的人追究责任。而且,如果认为货物因为船舶不适航而遭受了损失,货主能否得到赔偿要取决于他完全不能控制的承运人的某些情况,这将是不合理的。 、

【案例】:

一艘500总吨的船舶,一向保养得很好,船上设备也没有发现问题,该轮在冬季里履行了一个横渡北大西洋的航程,途中遭遇大风浪,船体因经受不住巨浪的冲击出现裂缝,海水渗入舱内并浸湿货物,货主据此提出索赔。承运人则以船舶结构没有问题,符合适航条件,货损是不可抗力造成主张免责。

请问:承运人应否承担货损的赔偿责任? 【答案】:

法庭认为北大西洋冬季经常会出现大风浪,在这样的季节里,用一艘500总吨的船舶横渡北大西洋,即使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船舶的性能和结构完好,也不符合适航条件,因而应对货损承担责任。

【案例】:

某船在开航前,船公司明知船上的回声探测仪有故障,而未予以修理和更换,结果在航程中触礁导致货损。请问:作为承运人的船公司应否承担货损的赔偿责任? 【答案】:用适航理论分析。

【案例】:

某船自美国装运粮食驶往印度,并预定在横滨加油。由于配备燃油时未留有安全系数,致使船舶在途中燃油耗尽,此时,船舶距加油港尚有两天的航程,船长只得雇请拖轮将船舶拖往日本加油,然后驶抵孟买。该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抵达目的地,导致收货人错过销售旺季造成经济损失。

请问:承运人应否对收货人的经济损失赔偿? 【答案】:配备供应品应留有适当的安全系数,否则便不能应付突发情况。该轮配备供应品不当,没有尽到使船舶适航的义务,要赔偿因加油而延长航程的损失。

【案例】:

某公司雇佣一名大管轮时,仅查验其职务证书,未对其工作履历加以考核,在登轮以后,公司既没有对船上的压载水系统加以特别指导或说明,也未提供任何关于机舱的图标以参照使用。在航程中,该大管轮开错了阀门,水渍了货物。 请问:承运人应否对该货损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该大管轮训练无素,不胜任其所担任的职务。该轮机员虽然持有有效地大管轮证书,但由于该人是在船舶即将开航时才被雇佣的,公司对其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并不了解,并且在其登轮时没有对其作出任何指示,甚至连机舱平面图亦未提供。货物损失并非管船过失造成,而是船员不适任所致,故不能免除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案例】:

某船装载一批红茶从上海运至德国汉堡港,货到目的港后发现茶叶串味变质,经检验红茶受精萘污染,后查明承运船舶上一航次曾经运载精萘,货损系货舱残留余味所致。请问:承运人应否对货损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原告(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向收货人赔付后代位索赔。经多次开庭审理,上海海事法院于1991年8月判决:由于第1被告广州远洋运输公司没有提供干燥、无味、清洁的集装箱致使货物受损,应承担60%的责任;作为货运代理公司的上海外贸运输公司因疏忽大意没有检箱,应承担40%的责任。

上案中,货物损失是由于集装箱本身缺陷所致,而集装箱由承运人提供,法院没有判决承运人广州远洋运输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而是判决其与托运人上海外贸运输公司分担责任。

【案例】:

船舶在港内完成装货,并由拖轮协助离开泊位,但在掉头时碰撞了码头并造成了部分货损,此种情况是否属于违反适航义务? 【答案】:开航指船舶为了航行而完成起锚和收揽之时。本案船舶碰撞码头并损失货物,应属于开航后所发生的事故。

注:已经完成了开航。

【案例】:

某船舶在A港口装载了甲批货物起航,航程终点是C港口,但中途要在B港口停靠装载乙批货物上船,由于轮机人员操纵机器不当而发生火灾,使在该B港装船的乙批货物和在A港口装船的甲批货物受损。请问:对于两批货物的货损,承运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船舶适航的举证责任:承运人

1、证明自己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已经尽到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的责任。 2、证明货物的灭失或损害归因于法律或者国际公约规定的免责事由。

【案例】:

承运人承运了一批咸鱼。装咸鱼的藤条箱上注明“远离发动机和蒸汽机”,除此之外,托运人未对货物应如何装运发出任何指示。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已腐烂变质。经调查,这种货物在进行这种航次的运输时必须进行冷藏,但承运人不知道这一点也没有采取措施。 请问:承运人应否承担货损的赔偿责任? 【答案】:法院判决:本案中承运人已经尽到了妥善地管理货物的义务。妥善不要求承运人对货物的处理能够避免特定货物的所有弱点,而只要求合理有效地处理,要求采用承运人知道或应该知道的所有相关情况下合理的措施。

注:托运人应有意地、适当地、明示地向承运人交待。

【案例】:

不适当积载,既可能是管货问题,也可能是适航问题。船舶在A港妥善装载了货物,又驶往B港装货。载B港装的货没有适当积载,造成船舶不稳定。离开B港后船舶又在C港装载了一批货物,并在离开C港不久就因为B港装载货物影响船舶稳性而最终倾覆,船货全损。

请问:承运人应否对A、B、C港装载的货物都要承担责任? 此不适当积载,既可能是管货问题,也可能是适航问题。 【答案】:A港的货物不赔,因为船舶稳性发生问题是在开航之后,不存在适航问题,以后的积载不当只能认为适船长在驾驶和管理船舶中的过失,承运人可以免责。B、C港的货物应负赔偿责任,因为船舶在开航之前和开航当时不稳定,是不适航的。

【案例】:

承运人在卸货过程中,当货物从船上被卸入驳船时,由于货物在驳船上未能摆放平稳而发生损坏。请问:承运人有无违反管货义务?应否赔偿货损? 【答案】:法院判决:鉴于驳船是承运人负责安排的,货物虽然已从大船上卸下,但承运人的责任并未终止。应当赔偿货损。

【案例】:

修船人员在修船过程中,为了进到舱内修理尾轴,揭去了用于遮盖货物的帆布,并且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致使雨水淋湿了毫无遮盖的货物。 【答案】:“如果损害纯粹是或主要是因照料货物的疏忽所引起,船方就应该负责;但如果损害时由于对船舶或某个部分进行照料时的疏忽所致,船方便无须负责。如果此疏忽不是针对船舶的疏忽,却是未曾使用船舶设备来保护货物的疏忽,则船方就不能逃避责任。”

上议院确认了法官的意见:这种过失属于照料货物的过失,因为这一行动虽然是把注意力集中于船舶的人们所做出的,但却唯独影响了货物。

【案例】:

船舶停靠码头后船员罢工达26天之久,在罢工期间没有任何船员值班,致使航程中已经遭受汗湿的货物在卸货之后严重受损。承运人援引罢工条款主张免责。 【答案】:货物的汗湿并非是因船员罢工所致,而是由于航行中通风不当所引起,其性质属于照料货物不当,因而承运人不能援引免责条款。

【案例】:

承运人将8票爆炸品载于甲板上,但未在提单上声明“载于甲板”,后来由于遭遇恶劣天气使该批货物滚落海中。当收货人索赔时,承运人认为该8票货物系舱面货,其损失由货方自行承担。承运人还声称:当初虽然未在提单上声明,但托运人对此事知情的,因而可以认为是一种默认。 【答案】:承运人在签发了清洁提单的情况下,又将货物载于甲板上,并不等于货方放弃了将货物装于舱内运输的权利。 【注】:以商检为例,对一批货物所出的一套签证证书称之为“一票单子”,这票单子对应的货物即为“一票货物”。这是一种在实际操作中自然而然产生的说法。

又譬如说,你去托运几箱货物,托运部会给你开具一张单子,这一单所列的货物即为一票货物。

【案例】:

20世纪70年代末期,我国南方某航空公司的一艘船舶承运了20盆名贵植物,提单上注明载于甲板,但其中两盆被置于舱内舱口围板处,该两盆植物由于见不到阳光而枯黄,法院判决,虽然承运人在提单上注明将该两盆植物装于舱面,但事实上却被装于舱内,因而该两盆植物不属于舱面货。 【答案】:舱面货运输特殊风险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

《海商法》第五十三条 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将货物装载在舱面上,对由于此种装载的特殊风险造成的货物灭失或者损坏,不负赔偿责任。 承运人与承运人的雇佣人、代理人的责任分担

【案例】:

1954年一位乘客Alder在船上由于船梯倒塌而受伤,如果该乘客起诉承运人,将因为运输合同的免责条款的约束而得不到赔偿。结果她直接起诉船长Dikson和水手长,并得到了赔偿。 【答案】:喜马拉雅条款:承运人的雇佣人和代理人,包括承运人雇佣的独立合同人,对其在受雇过程中的任何过失不向货方负责,并且享受运输合同中承运人享受的一切权利和免责。

【案例】:

某船以1974年金康合同格式航次出租,租船合同中规定:“船舶应于10月1日至10月10日间抵达装货港并做好装货准备,如果船舶未能在10月10日前抵达并做好准备,则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由于主机的故障(船东已尽适当谨慎),船舶迟于10月12日始抵达装货港。 请问:(1) 承租人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2) 承租人是否有权向出租人索赔因船舶迟延抵达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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