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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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提出候选人:(1)差额选举。(2)候选人名单15日前公布,正式候选人7日前公布。 5、预选:候选人超出应选人1倍,选民小组形不成统一意见进行预选。 6、当选:单过半。

7、再次选举: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

8、另行选举: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差额选举。 9、确定选举效力:选委会 10、罢免:(1)县级50人,乡级30人向县人常书面提出(2)双过半。 11、补选:代表任期非正常结束,原选区补选,补选时可以等额。

12、辞职:县级代表向县及人常书面提出;乡级代表向乡人大书面提出。 (三)间接选举 1、主持:(1)人常起统筹协调的主持作用。(2)具体投票时的主持组织是人大主席团 2、提出候选人主体:(1)代表10人以上联合,政党、人民团体可单独可联合。 (2)差额比例为1/5-1/2. 3、当选:全体过半。

4、确定选举效力:人大主席团。 5、罢免:

(1)提案:开会:主席团或1/10以上代表;闭会:常委会主任会议或1/5以上委员 (2)向上级常委会备案,公告。

6、辞职:(1)向选举他的人大常委会书面辞职。

(2)常委过半数通过,向上级常委会备案,公告。

7、补选:可等额。 (四)人大代表 1、权利:

(1)出席会议(2)提案(3)参加表决 2、代表职务保障

(1)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2)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羁押、刑事审判:经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同意,现行犯只需通知;乡级人大代表,无论是否现行犯,只需通知。

3、暂停职务:因刑事案件被羁押但未被剥夺政治权利者 4、代表资格终止

专题三、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一、单一制和联邦制

二、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 三、我国的行政区划 1、四级制与三级制

2、普通行政区划、民族自治地方区划、特别行政区划 3、我国的行政区划审批制度:1、

(1)建置的含义:设立、撤销、更名。

(2)能决定行政区域的变动的机关有三个:全国人大、国务院、省级政府。记住两头:省级的设立、撤销、更名全国人大决定,乡级行政区域一切都归省政府审批。

专题四、我国的自治制度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结合。 2、自治地方:自治区、州、县。

3、自治机关:自治区、州、县的人大和政府。 4、自治权

(1)立法权(2)变通权(3)治安权(4)财政自主权(5)变通执行税收权(6)自主管理地方性经济建设(7)对外贸易权(8)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敎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9)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

二、特别行政区制度 (一)中央与特区的关系 1、特区享有高度自治权

2、中央对特区有十大权利,分别由全国人大、全国人常、国务院行使。 (二)特区的高度自治权

1、立法权 2、行政管理权 3、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 4、自行处理对外事务。 (三)特区的政治体制

1、特区行政长官:①年满40周岁②特区连续居住满20年③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2、特区政府

3、立法会:永久中国公民,在香港担任立法会议员,一般不能有外国居留权(非中国籍或有外国居留权者不得超过20%)。除首届2年外,任期4年。

4、特区司法体制:香港没有检察院,澳门设行政法院。

5、特区法律体制:全国大人制定特区基本法;立法机关制定法要报备。 (四)基本法的解释与修改

1、基本法的解释:全国人常与特区各级法院。

2、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常、国务院、特别行政区。 三、基层群众自治 (一)村委会组织法 1、村委会

(1)设立、撤销、调整,乡政府提出,村民会议讨论,县政府批准. (2)选举、罢免:双过半。

2、村民会议:撤销或变更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3、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必须占到成员的五分之四以上。 4、民主管理和监督 (1)村务公开范围: 1一般事项:2财务收支:3涉村民利益重大事项:○每季度公布一次○每月公布一次○随时公布。

(2)村务监督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 (二)居委会组织法

第三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一、基本权利的类型 1、平等权

2、政治权利和自由 3、宗教自由 4、人身自由 5、社会经济权利 6、文化教育权利

7、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二、基本义务 第四章 国家机构 专题一、全国人大 一、全国人大

1、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最高国家立法机关 2、每届任期5年 3、职权:(1)修宪、修改港澳基本法 (2)制定基本法律

(3)人事任免权 (4)重大事项决定权 (5)监督权

4、会议制度:预备会议、全体会议、小组会议 5、工作制度:提议案、提质询案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 1、任期五年

2、由委员长、副委员、委员、秘书长组成。 3、职权:(1)宪法、法律解释权 (2)制定非基本法律与修改法律 (3)审查和监督规范性文件

(4)决定、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

(5)重大事项决定权 (6)监督权

4、会议制度

三、全国人大各委员会

(一)专门委员会(常设性委员会)

1、全国人大下设,受全国人大及人常领导。 2、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 3、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法律草案。 (二)调查委员会(临时委员会) 1、成员必须是全国人大代表 2、调查情况可不公布 专题三、国家主席

1、独立的国家机关,无行政权。 2、年满45周岁。

3、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2届。 4、职权:(1)公布权 (2)宣布任免权 (3)荣典权 (4)外交权 专题四、国务院

1、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2、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3、会议制度: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 4、职权:行政权。 5、审计署

专题五、中央军委

中央军委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委主席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专题六、地方各级人大

1、全国人大与地方各级人大无隶属关系 2、乡人大不设常委会;乡人大不开预备会 4、县人大可设调查委员会

5、罢免案由人大决定,撤职案由常委会决定。 专题七、地方各级政府 1、接受双重领导

2、政府组成部门和派出机关的设置。 专题八、司法机关

1、人民法院:上下级是指导关系。

2、人民检察院:上下级是领导关系;双重领导。

第五编: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第一章、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

专题一、司法制度 一、司法的特征

1、独立性 2、被动性 3、交涉性 4、程序性 5、普遍性 6、终极性 二、司法的功能

1、直接功能:解决纠纷

2、间接功能:①调整社会关系。②解释和补充法律。③形成公共政策。 三、司法制度

四、司法公正(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1、司法活动的合法性。 2、司法人员的中立性。 3、司法活动的公开性。 4、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 5、司法程序的参与性。 6、司法结果的正确性。 7、司法人员的廉洁性。 五、司法效率

司法的时间效率、司法的资源利用效率和司法活动的成本效率。 六、审判独立与检察独立 1、审判独立: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检察独立: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七、司法改革

1、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2、完善司法管辖体制。 3、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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