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窗管理大队工作制度(8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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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窗口工作职责

第一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民警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开展工作,熟练掌握各类出入境证件的申请条件、审批办法和工作程序,熟练使用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民警须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监督。不得无故拒绝受理申请,不得违反面见申请人制度,不得擅自减少工作环节,不得一人包办多个工作环节业务。

第三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民警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期间不得从事影响工作形象和工作环境的行为,不得擅自离岗。

第四条 实行首问负责制,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民警对属于职责内的咨询,应全面、准确答复;对职责以外的咨询,应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并告知申请人到有关部门办理,不得推诿扯皮。

第五条 实行一次告知制。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民警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应当当场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指导申请人完备手续;对依法不能办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法律文书。无特殊情况,应保证申请人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不超过三次,即可领取出入境证件。 第六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民警对涉及出入境管理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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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和举报,应当认真对待,做好记录。对确因内部原因引起的投诉,应当主动道歉,并尽快采取补救措施;对涉及违法违纪的举报应当及时查处。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投诉、举报者进行打击、报复。

第七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工作规范,结合实际,明确各类出入境证件受理、审批、制作等环节的工作时限。符合急事急办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

第八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严格执行收缴分离规定,严格执行票据管理和使用制度。

第九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窗口受理档案的管理,留存窗口受理各类出入境证件的原始材料,不得损毁、藏匿、伪造、变造、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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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管理工作职责

第一条 负责辖区境外人员住宿登记工作,填报《境外人员住宿登记表》,督促旅店业及时将信息录入系统。

第二条 将辖区内境外人员纳入实有人口管理范畴,加强日常管理, 做到人来登记、人走注销,准确掌握辖区内境外人员底数和基本情况,建立境外人员档案资料,对辖区内境外人员做到知姓名、知国籍、知来华事由、知居住期限、知居住地。

第三条 通过调查、走访,了解责任区涉外机构的数量、名称、地址、有无境外人员工作等情况,并建立档案逐一登记,实现“底数清、情况明、服务好”的目标。

第四条 建立境外人员管理工作台帐,包括:联络信息员名册、涉外单位旅馆名册、辖区常住外国人名册、巡查走访工作记录、涉外案事件情况等,台帐内容要准确、齐全。

第五条 查处违反住宿登记管理规定的案件,及时发现、上报、协助上级公安机关查处辖区内境外人员“三非”(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案件和非法采访、非法传教等其他涉外案(事)件。

第六条 通过日常巡查、走访、专项清查、发动社会力量等方式及时发现和掌握辖区境外人员的动态信息,严格落实境外人员住宿登记规定,确保“登记率、准确率、及时率”达到95%。

第七条 督促、管理、检查辖区内旅馆业单位(不含市局直管的旅馆业单位)制定并落实外国人住宿登记管理工作制度,协助旅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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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单位开展外国人住宿登记业务培训,定期对辖区内旅馆业单位外国人住宿登记工作进行巡查,对发生迟报、漏报或信息采集不规范的旅馆业单位应及时通知整改,巡查情况应及时报告县(区)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大队。对辖区内违反住宿登记管理的行为,公安派出所可以所属公安机关名义做出处罚决定。

第八条 在辖区内开展经常性的涉外法律、法规宣传,使各有关单位、居民及境外人员了解涉外法律、法规,提高守法意识,减少涉外违法案件的发生,提高公安机关开展境外人员管理工作的能力。

第九条 充分利用各种社会治安辅助力量,收集和掌握辖区内境外人员及涉外单位的情报信息,特别是涉及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的预警性、行动性和内幕性的情报信息。发现可疑情报信息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防控措施。

第十条 要定期开展全警的涉外警务培训,学习掌握相关涉外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教授工作方法,提高民警对辖区内境外人员管控工作的能力。

第十一条 将辖区内涉外单位、境外人员住地作为治安防范重点,定人、定岗、定责,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对涉外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排除隐患,严密防范因漏管失控和防范不力造成境外人员人身财物受到侵害的案件,努力营造辖区良好涉外治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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