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财政法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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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财政法规制度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预算法律制度,是指国家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的,用以调整在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措、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预算法律制度由《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国家预算管理的其他法规制度构成。 1、《预算法》 《预算法》是调整在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自1995年1月1日施行 该法共分11章79条,章名分别为:总则、预算管理职权、预算收支范围、预算编制、预算审查和批准、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监督、法律责任、附则。该法是我国第一部财政基本法律,它的颁布施行,对于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财政预算制度,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预算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已经1995年11月22日国务院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实施《预算法》,使之更具操作性,为预算及其监督提供更为具体明确的行为准则,国务院于《预算法》施行的同年颁布了《预算法实施条例》,分为8章79条。它根据预算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对其中的有关法律概念,以及预算管理的方法和程序等作了具体规定。 二、国家预算 (一)概念

国家预算,是国家对会计年度内的收入和支出的预先计划,包括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

国家预算,实现财政职能的基本手段,反映国家的施政方针和社会经济政策,规定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

国家预算原则是指国家选择预算形式和体系应遵循的指导思想,是制定政府财政收支计划的方针。 国家预算原则主要有五条:

第一,公开性。国家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必须采取一定的形式公之于众,让民众了解财政收支情况,并置于民众的监督之下。

第二,可靠性。每一收支项目的数字指标必须运用科学的方法,依据充分,资料确定,不得假定、估算,更不能任意编造。

第三,完整性。该列入国家预算的一切财政收支都要反映在预算中,不得造假账、预算外另列预算。国家允许的预算外收支,也应在预算中有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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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统一性。尽管各级政府都设有各级财政部门,也有相应的预算,但这些预算都是国家预算的组成部分,所有地方政府预算连同中央预算一起共同组成统一的国家预算。这就要求设立统一的预算科目,每个科目都要严格按统一的口径、程度计算和填列。

第五,年度性。任何一个国家预算的编制和实现,都要有时间上的界定,即所谓预算年度。它是指预算收支的起讫的有效期限,通常为一年。 (二)国家预算的作用——具有分配、调控和监督职能 国家预算作为财政分配和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具有分配、调控和监督职能。国家预算的作用是国家预算职能在经济生活中的具体体现,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财力保证作用。国家预算既是保障国家机器运转的物质条件,又是政府实施各项社会经济政策的有效保证。

2.调节制约作用。国家预算作为国家的基本财政计划,是国家财政实行宏观控制的主要依据和主要手段,是国家财政实行宏观控制的主要依据和手段。

3.反映监督作用。国家预算是国民经济的综合反映,预算收入反映国民经济发展规模和经济效益水平,预算支出反映各项建设事业发展的基本情况。因此通过国家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便于掌握国民经济的运行状况、发展趋势以及出现的问题,从而采取对策措施,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协调地发展。 (三)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 我国国家预算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5 级预算 1、中央预算,

2、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 3、地市级(设区的市、自治州)预算,

4、县市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预算 5、乡镇级(乡、民族乡、镇)预算。

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根据本级政府授权进行预算管理活动,但是不作为一级预算。

(四)国家预算的构成★ 我国的国家预算,根据国家政权结构和行政区划的不同,可以分为中央预算、地方预算、各级总预算和部门预算、单位预算。各级预算都要实行收支平衡的原则。

(1)中央预算

中央政府预算(以下简称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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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各部门”,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直属单位”,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2)地方预算

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

“本级各部门”,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地方国家机关、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

“直属单位”,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3)总预算

总预算是指政府汇总预算组成;各级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

(4)部门单位预算

各部门预算是由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部门单位预算是总预算的基础,其预算收支项目比较详细和具体,它由各预算部门和单位编制。

三、预算管理的职权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 (1)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2)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 (3)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

(4)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5)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

(1)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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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4、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 (1)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2)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3)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决算(以下简称本级决算);

(4)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5、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职权: (1)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

(3)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4)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5)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二)各级政府的职权 1、国务院的职权:国务院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决定中央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中央预算调整方案;监督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销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的职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监督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销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3、乡、民族乡、镇政府的职权: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预算草案的报告;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编制权、执行权、提案权、报告权。 1、国务院财政部门

(1)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 (2)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3)提出中央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 (4)具体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

(5)定期向国务院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2、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

(1)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 (2)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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