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总建设[2015]78号)《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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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职工队伍建设及管理工作,督促施工单位依法维护职工利益,维护劳务人员合法权益,做好内部稳定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创建标准化工地,做到文明施工;依靠地方政府支持,积极协调解决征拆纠纷、道路损坏、水源破坏等涉及群众利益的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十章 竣工验收管理

第六十三条 铁路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后,必须按国家规定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四条 铁路建设项目由验收委员会组织验收,验收委员会按国家及总公司有关规定设立。竣工验收包括初步验收、正式验收。规模较小、较简单的项目,可以一次进行全部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六十五条 铁路局应根据运营管理需要,按总公司规定提前介入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及时熟悉工程设备和标准,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督促建设单位及时解决,为建设项目初步验收做好准备。

第六十六条 铁路局应按照批准的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大纲,组织开展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工作。在联调联试期间,各项施工比照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参建单位及时整改竣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在建设项目达到初步验收条件后提出申请初步验收报告,验收委员会认为达到初验标准后,组织对项目进行初步验收。建设项目初步验收合格、运营安全评估合格,方可投入初期运营。

第六十八条 建设项目初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并上报总公司。 第六十九条 初期运营期间,建设单位应组织建设项目设计、施工、设备安装单位和设备供应商,配合运营单位做好设备维修和应急处理工作,保证初期运营工作顺利进行。

第七十条 建设单位应将开展工程质量回访的有关要求纳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建设项目投入初期运营后,组织参建单位按合同约定开展质量回访,听取运输部门和设备管理部门意见,及时发现并处理运营中

暴露的工程质量问题。

建设项目开通运营后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铁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单位应承担赔偿及相应责任。

第七十一条 建设项目正式验收原则上在初步验收一年后进行。建设单位应及时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完成环保、水保、档案等专项验收工作,尽快达到正式验收条件,向总公司上报正式验收申请。验收委员会认为建设项目达到正式验收条件后,组织正式验收。

第十一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七十二条 总公司对机关相关部门和单位按总公司制度进行考核。

第七十三条 总公司对建设单位的建设管理行为和结果进行考核。

总公司将建设管理主要工作纳入总公司所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按照规定进行考核。

第七十四条 总公司对铁路建设单位人员(不含路外人员),在建设管理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滥用职权

和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十五条 总公司组织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核和物资设备供应等单位定期进行信用评价或考核。信用评价或考核结果按规定公示后公布;信用评价或考核结果与招投标挂钩。 第七十六条 总公司组织建立参建单位及主要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对参与铁路工程建设活动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物资设备供应等单位及其人员违反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或标准,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良行为,经公示后进行记录和公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参建单位及其人员不良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建设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前发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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