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总建设[2015]78号)《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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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合同管理工作。建设单位应明确合同管理部门,配备合同管理人员,完善合同管理制度,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第三十二条 确定中标人后,建设单位和中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投标文件约定的合同条款,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违约方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物资设备采购和服务类等合同时,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总公司相关范本规定,将对参建单位的要求纳入合同条款,合同条款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公司相关规定,并履行内部联签、审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加强对参建单位履行合同情况的检查,对参建单位进行违约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铁路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承包,物资采购实行履约担保制度。

第三十六条 铁路建设实行合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后,按规定将合同送总公司或其指定单位备案。

第七章 质量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铁路建设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总公司关于质量安全的相关规定,落实质量终身负责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物资设备供应、咨询检测等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要明确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目标,加强质量安全风险管理,督促参建单位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加强质量安全工作监督检查,制作检查记录留存备查。 第三十九条 铁路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按规定申办质量监督手续,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或其委托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总公司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铁路

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对建设单位及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铁路建设项目应按国家规定实施工程监理,监理单位依法对施工质量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第四十二条 高速铁路和地质构造复杂的铁路建设工程实行工程地质勘察监理。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要强化质量安全重点环节管理,结构物沉降评估不达标、桥梁收缩徐变不达标、锁定轨温不达标、联调联试不达标、工序质量不达标,不得开展后续工作;高风险工点安全专项方案未经批准不得开工,营业线施工方案未经批准、各种程序未履行不得开工,隧道安全步距超标和擅自改变开挖方法的必须停工。

第四十四条 从事铁路项目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他与铁路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不得允许未经安全生产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第四十五条 铁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拨付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并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六条 在铁路营业线及其邻近区域进行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必须遵守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制定施工方案,并经运营单位审查,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施工。施工完毕应当及时清理现场,不得影响铁路运营安全。运营单位应加强施工配合、指导和监督。

营业线改造过渡工程必须经运营单位安全检查确认、验收合格后方可开通运营。

第四十七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执行国家和总公司的有关规定。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建设单位和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报告,严禁延误报告或隐瞒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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