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未成年在押人员分管分押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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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未成年在押人员分管分押制度的完善

[摘 要]修改后的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但在实际中,一些看守所内未成年人与成年人混管混押问题存在,这就要求我们转变观念,完善法律法规,真正落实分管分押的规定,切实维护未成年在押人员的权益。

[关键词]未成年在押人员;分管分押制度;混管混押

一、对未成年犯分管分押的价值意义

被羁押的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更需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对其人权加以保障,分管分押便是其中的一项重要措施。分管分押是监管单位对在押人员进行分类管理的重要措施和有效手段,体现了文明监管、科学监管,有利于保证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充分体现了我国刑事法律政策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对未成年犯分管分押,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分管分押体现了人权保障的理念,对于不同年龄的在押人员实现分管分押,能够防止未成年在押人员受到其他成年在押人员的欺负,从制定设计上体现了司法文明和对在押人员权益的维护。第二,能够有效预防“交叉感染”,减少了在押人员相互传播犯罪意图、犯罪方法,减少重新犯罪。第三,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多,初犯、偶犯多,这些人主观恶性明显小于惯犯和社会闲散人员,不进行分管分押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矫正极为不利。对未成年人实施分管分押,采取专门性的帮教措施,能够有效教育和管理未成年在押人员。

二、看守所对未成年犯分管分押工作中的问题及原因

某县看守所做为一个小型看守所,长期以来不能有效解决未成年在押人员的混管混押问题,分析起来有如下原因:

(一)看守所存在“两少”和“两多”的问题

第一,看守所监管干警少。根据《看守所基础工作规范手册》,看守所实行管教民警包监室制度,每个监室应当配备主管民警和协管民警,协管民警由其他监室的主管民警担任。主管民警不在岗时,由协管民警负责管理监室事务,保证在押人员的一切活动由管教民警组织实施。在司法实践中,部分看守所的民警编制并不能完全满足这一要求,若严格实行分管分押将出现大量安全隐患与漏洞。如,某县看守所目前只有监管干警四十余人,普遍年龄大。同时,监管干警缺少教育学、心理学和社会学等方面的专业培训,专门型民警的匮乏导致未成年分押、分管、分教效果不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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