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LC-GZ-P004 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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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监督检测采取抽样方式,一般情况下监督检测的样品从组织现场的合格成品中随机抽取,必要时,也可从市场或顾客处抽取。具体抽样要求按附件1规定。

对抽取样品的检测由企业选定的检测机构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检测。监督检测的项目按4.2.2条的要求,若监督检测结果不合格,检测机构应及时将监督检测报告报送TLC受理评定部,必要时对不合格项目的情况进行说明,TLC受理评定部负责通知组织进行整改,并将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暂停认证资格。书面整改合格后安排对企业进行重新抽样检测,如果再次抽样检测仍不合格,则监督检测结论为不合格。若再次检测合格,经TLC主任批准后,恢复组织的认证资格。

监督检测不合格的企业重新抽样检测时,不能选择检测机构,仍由原检测不合格的检测机构实施检测。

4.5.4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监督检查和监督检测的结论均合格时,监督结论为“继续保持认证资格”;监督检查

结论为“基本合格”时,TLC将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暂停认证资格;监督检查或监督检测中任何一项结论为不合格时,监督结论为“撤销认证资格”。

对不接受TLC安排的正常监督和特殊监督的获证组织,TLC将按相关文件的要求予以暂停或撤销认证资格。

监督结论TLC将予以公告。

4.6复评

获证组织如希望在证书三年有效期满后继续保持认证注册资格,需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TLC提出复评申请。复评原则上应在证书有效期满前进行,超过6个月应按重新申请认证对待。

复评申请材料一般只需提交和初次认证申请时的变化部分。

复评工厂检查和产品型式试验的实施、判定及收费原则上同初次认证。复评的型式试验完成时间和复评工厂检查完成时间之间的间隔原则上不能超过6个月,若时间已经超过6个月,则需要由TLC决定是否重新安排工厂检查或产品检测。

复评的产品型式试验项目同初次认证,但在样品数量上可能少于初次认证,具体要求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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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认证证书

5.1认证证书的保持

5.1.1 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证书的有效性依赖TLC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5.1.2认证产品的变更

5.1.2.1变更的申请

当组织的获证产品发生下列变更情况之一时,应向TLC提出变更申请,并同时按照TLC网上公开的《产品认证变更填表指南》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TLC受理评定部负责对组织提出的变更进行评审,以决定是否需要安排必要的工厂检查或产品检测。变更决定经TLC中心主任批准后由TLC综合部负责实施证书变更。组织只有在获得TLC的变更批准后才能在变更产品上使用TLC的产品认证证书或标志:

a.获证产品名称或型号变更;

b.证书申请单位或生产单位名称或地址变更; c.产品依据标准发生变更;

d.获证产品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型号或供方发生变更; e.获证产品的关键过程发生变更; f.复杂覆盖简单的变更;

g.其它可能影响到产品一致性的变更。 5.1.2.2变更评价和批准

TLC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需进行样品测试时,

测试合格后方能进行变更。若变更影响了产品的质量保证能力,则还应进行工厂检查或产品一致性检查。

5.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5.2.1扩展程序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增加与已经获得认证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内的产品认证范围时,

应向TLC提出变更申请,TLC应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做补充检测或检查,并根据认证证书持有者的要求单独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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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5.2.2样品要求

证书持有者应按本规则4.2的要求提供样品供TLC核查。核查时,需对样品进行检测的,检测项目由TLC决定。

5.3认证范围变化

5.3.1认证范围的扩大

获证组织要求扩大认证范围时,应向TLC提出扩大范围的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拟扩项产品与已获证产品之间的差异性说明以及组织按照本规则附件2要求进行自查的“自查检查表”及“自查报告”。TLC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及时进行齐套性评审并根据评审情况决定实施的要求,包括安排必要的工厂检查和产品检测。如果组织申请扩大的产品与已获证产品之间没有大的差异(生产条件和检测仪表没有变化),且该产品已包括在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覆盖产品范围之内,可不安排工厂检查,只安排产品检测。如果拟扩项产品与已获证产品之间有较大差异时,除了安排产品检测外,还应安排工厂检查。工厂检查和产品检测结束后,TLC按初次认证程序进行评定和审批后发放证书。

5.3.2 认证范围的缩小

当获证组织因条件改变不能保持原认证范围应具备的能力时,应向TLC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交相应证实资料,经TLC评定或在中心实施现场检查确认后,根据情况缩小获证组织原有的认证注册范围,重新换发证书。认证标志不得在缩小范围的产品上继续使用。

5.4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按TLC公开性文件《认证资格保持及认证范围变更控制程序》的要求执行。

5.4.1 暂停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TLC根据实际情况可做出暂停的结论,经中心主任批准后,由综合部向获证组织发出暂停通知,提出恢复条件和完成期限。原则上暂停期限为3个月。

a.不能按期接受TLC依据规则安排的监督; b.监督检查结论为基本合格;

c.认证依据标准发生了变更,获证组织未按TLC规定及时完成新标准变更; d.证书和标志的使用违反TLC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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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未按期缴纳认证费用,经指出后未予纠正的;

f.获证组织发生了重大的产品质量事故、产品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等情况; g.发生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认证实施规则的情况。

被TLC暂停产品认证资格的组织,在暂停期间内不得在被暂停的产品上使用TLC的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同时应立即停止被暂停产品涉及产品认证内容的相关广告。组织如想恢复认证资格,应满足下述条件:

a.在暂停期间内根据TLC暂停通知中规定的恢复条件要求,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b.完成整改措施后,组织应向TLC受理评定部恢复申请,由TLC受理评定部根据情况安排工厂检查和/或产品检测;

c.经对获证组织进行工厂检查和/或产品检测,证明符合规定要求,报中心主任批准,办理认证资格恢复手续。

5.4.2 注销和撤销

5.4.2.1 注销

在证书有效期内,组织如果不想继续保持某个获证产品的认证资格,可向TLC提出书面的注销申请,经TLC中心主任批准后,办理注销手续。注销认证资格后,获证组织应及时交回认证证书并立即停止注销产品涉及产品认证内容的相关广告。 5.4.2.2 撤销

出现有下列情况之一时,TLC应及时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中心主任批准,撤销获证组织的产品认证资格,由综合部发出撤销认证资格的通知,并收回证书。撤销认证资格后,获证组织应及时交回认证证书并立即停止撤销产品涉及产品认证内容的相关广告。认证资格一经注销或撤销,即表明终止了本中心与该企业的认证关系和合同关系。被撤销认证资格的企业,一年后才能重新向心提出认证申请。

a.获证组织在被暂停认证资格后,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满足恢复条件; b.对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负有直接责任,且造成了严重后果和影响; c.监督检查或监督检测的结论为不合格的;

d.发生中心与获证组织之间合同中特别规定的其他构成撤销认证资格的情况。

6.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本规则覆盖产品可以加施TLC产品认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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