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管理制度(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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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用印章时,使用人必须填写“印章使用申请单”,说明使用印章的理由、起止时间、印章的种类及申请人等。

2、印章使用申请单经有关领导审批后,连同需用印盖章的文件一同交予印章保管人盖章。

3、印章保管人要仔细审核印章使用申请单的事项和相关管理人员的批示,若认为不符合相关规定,可拒绝盖章。

4、印章保管人在使用完印章后,填写印章使用登记簿,说明印章使用事由、使用对象、盖章时间等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5、经授权的印章代理人员使用完印章后,要将盖章依据与印章使用申请单交予印章管理人进行审核。

(二)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同时加盖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印章的加盖要求清晰、及时、无遗漏,禁止提前加盖各种财务印章。

(三)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银行承兑汇票、办理汇票转贴现、再贴现时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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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六)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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