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并购中国企业的法律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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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的法律制度来帮助非国有企业实现经济发展和规模扩大的发展状态,市场经济的资源完全开放和竞争自由化导致了非国有企业的发展面对很多的难题,所以建立健全法律制度,从法律的角度保护好我国的非国有企业就变得非常重要了。因此,一是要从实际出发,加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特别是做好过渡性的制度安排,因为一些问题的产生既有制度因素又有发展因素。我国正处于“双重转轨”阶段,是在国民经济加速发展的同时开始了市场化的进程,既要应对和解决发展带来的矛盾和问题,同时又要应对和解决来自体制转换的矛盾和冲突,使市场竞争带有很大的法律、制度不完善性并引发竞争手段的不公正、不公平性。为了“寻租”,有的企业甚至到了不择手段的地步,表现为在政府部门找代言人、挖门子、企望包揽更多的市场机会;在企业间采取非法竞争手段,在市场上搞垄断欺诈行为。充分把握这一阶段市场秩序的特点,加强转轨时期的市场经济秩序建设是非常必要的。因而必须明晰企业产权关系,严格界定企业的权、责、利,以保证非国有企业在有效的市场规则约束下独立自主地进行市场运作。清除某些主体凭借特权进入市场、不具备责任能力活跃于市场、凭借行业行政优势或地方保护垄断市场,以及不具备法律身份混入市场等破坏经济秩序的现象。二是应加强政策调控。政策调控主要是调控税收和分配。应完善税收政策,认真落实征缴措施。在分配方面要严格执行劳动法规,尊重劳动者的人格和权利。

4,应引导非国有企业树立正确的经营观念。市场经济内在竞争秩序除需要法治保证外,还需要道德秩序的保证和支持。因为市场经济是讲究守信的经济,其重要基础是信用。就我国目前市场经济道德秩序而言,最具破坏力的也是最可怕的问题在于不守信,致使在道德秩序上产生混乱。市场经济转轨中的失信和不公平竞争现象表明,我们在建设经济法治秩序的同时,应切实重视市场经济道德秩序建设,把握道德秩序与法治秩序不可分割的内在统一性。当前,我国非国有企业是多元的,所有者和管理者成分复杂,法制观念和思想道德水准有很大差异。要从培育企业道德、树立企业诚信形象入手,加强市场经济道德秩序建设,引导他们遵从道德秩序进而保证遵守法治秩序,使市场经济的内在秩序得以保证。要提高非国有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市场经济理论修养,教育他们学习和研究市场经济规律,提高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要引进和借鉴先进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制度,扩展管理企业的视野和知识面,使他们由自在和自然状态逐渐进入自觉和

自为状态。要深入研究国内外经济现状和发展趋势,懂得经济联系的广泛性、多样性和深刻性,一损俱损、一荣俱荣,认识到经济活动中实现双赢和多赢是符合本企业根本的和长远利益的,培育合作伙伴就是壮大自己,就是培育市场。特别是在当今经济日趋协作化、规模化、全球化的情况下,更应坚持经济文明、商业文明,从而使我国的非国有企业迅速成长。作为非国有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应特别注意避免个人在企业中拥有绝对的权力;应注意坚决不用不正当手段向政府和权力部门伸手要偏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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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国当前外资并购法律环境分析 4.1我国外资并购法律内部环境分析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大的速度越来越快,我国经济发展的规模也越来越大,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FDI(外商直接投资)在三十多年中累计的金额总量已经达到了5500亿美金,这些资金大多数投资在了我国的基础建设领域和第三产业领域,外商投资的金额随着数量和规模的扩大,在建设投资与提高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的期间,外商直接投资的数额和方式由以往的绿地式开放性的投资转变为了强调发展质量和有选择性的投资,政府提高了选择门槛和投资标准,对投资的方式存在选择。外国商业机构目前的投资主要方式为并购式的投资,并购投资的主要目的在于加快在地区经济发展时投资的速度,可以通过投资规模的扩大和提高加强投资的质量,在投资的地区性中可以实现几个优势:快速占据地区市场、稳定原有的顾客资源、节省市场开发的费用、减少地方政府和地方组织的发展障碍、加快地方经济发展的集聚效应。2010年在瑞典哥本哈根召开的哥本哈根气候峰会对世界经济发展的方向做出了修改,以发达国家为代表的组织强调全球气温升高,气候变暖的危急时刻,发展全球经济需要以低碳模式为主,要强调低碳经济的重要性,注重绿色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探索,强调低碳能源,于是我国提出了

绿色GDP的发展,绿色GDP是一种全新的低碳环保发展数据标准,2006年9月,中国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了《中国绿色国民经济核算研究报告2004》。这份中国首次经环境污染调整的GDP核算研究报告指出,2004年,中国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为人民币118亿元,占当年GDP的3.05%;虚拟治理成本为人民币2,874亿元,占当年GDP的1.8%。1

我国限制外商投资的发展标准基于绿色经济发展的基础和标准,对待绿色经济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并要求外商投资要严格遵守绿色经济发展的方向,但是我国人口众多对能源的需求很大,2006年,中国消费了世界上50%的水泥,32%的钢,30%的锌,25%的铝,23%的铜,以及18%的镍。国际能源署的资料显示,中国在2002年至2005年间,2008年-2010年世界金融危机期间,我国经济通过正确的刺激,加快了房地产、铁路、公路的发展,我国的水泥、煤炭、钢材的需求都排在世界第一位,2010年的数据可以看出我国的铁路全长居世界第二位,高速铁路全长居世界第一位,高速公路全长居世界第一位,房地产价格上涨指数居世界第一位,房地产2009-2010年开发量居世界第一位,增长的能源需求量与能耗指标,相当于日本目前的年均能源使用量。2而且,尽管中国目前的经济总量只有美国的1/3,但在2010年左右,中国将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能源消费国,排污能力和对环境的污染程度也会随着经济规模的扩大而不断地提高。 我国经济发展从改革开放以后就着重发展外向型经济模式,随着沿海城市的开放,我国经济逐渐加强了贸易经济,我国对外出口也逐年增多,外贸发展规模逐渐扩大,提高我国外汇收入与积累的同时也加强了我国外贸出超的规模。我国经济发展需要的是不断加强经济发展创新性和产品附加价值,出口越多并不意味着竞争力就越强,也不意味着本国国民的福祉就因此而增加,只有不断提高产品价值,转变加工生产为品牌化的自主经营制造才是发展主要方向。事实上,由于中国现行的经济增长方式,使得在不断增长的对外出口数额中,中国国民的福祉却在不断地受到削弱。另一方面,由于外资企业集中出口的产品,都是附加值较低的加工制造业产品,加上作为“成本优势”的廉价劳动力,使得中国出口商品的价格,甚至低廉到外国消费者都难以相信,外国竞争者难以忍受的程度——于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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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新浪财经www.sina.com.cn 评论性文章《绿色经济发展与现状》 数据参考来源 刘计婷 《试论我国外资并购法律体系的缺陷与完善》《法制与经济》2011年第12期

“中国制造”,不断地在海外市场上受到倾销的指控。外商投资的并购浪潮正是瞅准了我国经济发展“稚嫩期”,对待国际市场转轨发展道路不明确的这个前提,才大力加强对我国的产品与行业的投资,尤其是在我国重要行业领域开展并购,如钢铁、机械、船舶、码头、物流、资源等等领域,我国政府逐渐意识到该问题的严重性,也针对性的做出了一些应急法律机制和应急管理措施的政策出台,通过制定法律措施来限制外国资本并购,但是这些政策并非正规和完整性的法律文件,也不似具有可执行性的法律制度,因为这些制度和措施是由政府和相关组织制定的,只是针对某一个案例或者项目,不可能具有全面的实际应用性,针对于我国大规模的并购浪潮执行起来还存在缺点,不能够实现创新性和实用性。我国目前主要欠缺法律制度的完善,对待外资并购的“恶意”市场竞争,国际即要保护自己的产业不受到影响,但是也要实现市场的完全自由竞争,利用强大的吸引力吸引外商投资,让外国资本注入我国,实现我国经济发展,推动我国经济方式的创新。

我国外资并购法的可参照范围虽然很大,可是参照法律的层次和专业性却不

强,我国外资并购的法律法规中大部分法规都只是涉及个别部分的外资并购,而且鉴于特殊形式,不同的外资并购特点拥有不同的外资并购法律限制,我国正规的完整的外资并购法律只有《公司法》、《证券法》和《反垄断法》三部,这三部法律全部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是属于我国政府的正式法律文件,而其他的外资并购法律法规都只是限制性的法律文书,比如《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这些法律规章制度都是我国政府和相关组织及部门联合制定的,这些相关管理措施所做出的限制和规定都比较分散,而且所体现领域的管理特色比较单一,不能体现出我国外资并购的特点及优势,没有形成统一化的管理方式,缺乏管理有效性和创新性的结合。我国发展外资并购的过程中,出台的法律政策和措施失去了加强服务与管理的效果,没有完整性和独立性,在国际社会面前法律的相关性不强,针对性也相对不足,尤其是在我国经济发展正值机遇的开放经济时期,需要不断地加强外资并购的合理化限制,才可以即保证外商投资的数量扩大,又可以实现经济发展和国家经济安全的稳定性发展,形成良好的发展态势。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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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婧、张嘉慧 《外资并购对我国产业安全的影响及对策》《经济纵横》 2011年8月 90-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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