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并购中国企业的法律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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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了具体的论述,国内部分着重分析了我国外资并购立法的现状和外资并购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国外部分则重点介绍了一些发达国家并购的基本原则,欧盟、美国、日本对外资并购的相关规定,并对国外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总结,为我国提供了诸多可鉴之处。

第五章完善我国外资并购法律制度的建议。分析了我国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现有的法律环境,指出了我国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立法体系、基本原则及主要模式,并以国有特大型企业东风汽车公司与日产汽车公司组建成立合资公司为例,得出了其成功的经验与启示。在此基础上,深入剖析了我国外资并购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说明建立和完善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法律制度的客观必要性。通过分析我国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法律制度的缺陷,提出了完善我国外资并购法律制度的立法构想。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是我国引进外资、利用外资的重要部分,因此,必须构建一个既包括调整国家对外资并购准入进行监管的公法规范,又包括调整外资并购交易的具有一定公法内容的私法规范的协调统一的新的外资并购立法体系。

本部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完善我国外资并购法律体系提出了建议:首先是宏观法律体系的完善,其次是确立外资并购法律的基本原则;三是立法责任体系的构建;四是相关具体法律制度的完善如调整外资并购的产业政策,统一外资并购立法,制定涉外、涉内统一适用的《企业并购基本法》、《证券法》相关法规的修改与完善;进一步完善《反垄断法》,改善外资并购的反垄断机制。 1.5创新之处

本文最主要有四个创新之处:

首先是从非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两个方面对外资并购进行了论述,尽管国有企业是目前外资并购研究的主体与热点,但是非国有企业仍然是外资并购行为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而且从法律的角度来看,非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有着不同的法律解释与内涵,其基本属性与特点也是不尽相同,因此,在具体法律制度与法律条文的规定上,也应该有各自特点或者说专门性,而显然是目前我国法律体系所较为忽略的地方。

其次目前的法律制度过于注重对并购的排斥以及对国内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的保护,其实并购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一个不可或缺的阶段,促进与规范虽然看似矛盾,但实质是相辅相成的,客观上说中国目前的市场经济发展

阶段需要外资的帮助,比如说资金,管理经验。甚至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我们的企业需要外资企业通过并购产生竞争以促进发展,特别是国有企业。当然,在并购的过程中,我们需要特别注意对其的规范与制约。请注意笔者这里两度提到国有企业,对于外资的并购的法律问题的研究应更多地集中于国有企业方面的讨论。在政策的选择上,我个人认为应通过法律的制定达到一种政策分水岭的作用,具体而言,就是当并购处于一个发展阶段的时候,我们应以什么政策为主,当并购处于另一个发展阶段的时候,我们又应以什么政策为主。本文觉得法律政策不应该是单一的,应该有主次、主辅之分。

再次本文强调了立法意义与立法责任,尤其是对于立法责任的探讨,是一大创新,笔者觉得可以采用强政府—强社会的二元模型,引入对非政府组织的研究。

最后,本文还有一大创新之处,那就是对现阶段法律的利用,目前的法律法规是不完善和与不健全的,其实这是一把“双刃剑”,原则上我们要完善法律法规,但是就当前的形势而言,我们要学会利用不完善这一点,切实地维护我国企业的法律利益。

二、外资并购中国企业概述 2.1外资的概念与法律解释

外资是外国资本的简称,外国资本是指其他国家地区(包括港澳台地区)

来中国大陆以从事经济社会活动为主要目的,在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前提下,遵循市场机制法则,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进行的独资、合资、参股等市场流入的资金。对国家来说,利用外资是客观需求,国家发展壮大的过程中需要不断投入相应的资金与力量在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上,国家建设中需要大量的资金,只有不断加强资金的使用和投资效率才可以帮助国家实现资本规模发展与壮大,外资的不断投入可以缓解国家政府的财政开支与支付压力,提高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对于地方经济发展来说,大量的外资引进可以提高本地区区域经济发展的动力,在经济发展规模和经济发展对外资金使用程度上都依赖对外资的需求,外资数量和规模的扩大,加强了地方区域发展经济拓展的能力,引进更多的外资意味着更大的经济活力,更大的投资能力。 对国家人民和官员来说大量引进外资投资可以帮助国家解决财政问题和个人生活问题,官员可以提高地区政绩,改善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实现地区经济的新飞跃,但是要注意外资投资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

要充分认识到环境保护对地方经济的维护作用,不要盲目注重经济指标而忽略了环境发展,牺牲了地方经济发展的原始基础。

2.2并购的概念及其法律内涵

并购的内涵非常广泛,从理论上讲一般是指兼并(Merger)和收购

(Acquisition)。兼并也被称为吸收合并,即两种不同事物,因故合并成一体。指两家或者更多的独立企业,公司合并组成一家企业,通常由一家占优势的公司吸收一家或者多家公司。收购指的是一家企业用现金或者有价证券购买另一家企业的股票或者资产,以获得对该企业的全部资产或者某项资产的所有权,或对该企业的控制权。在兼并与收购中比较注重对所兼并公司的权利归属的最终判断,在并购中与其相关的是合并,这里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通过法律途径合并为一个新型企业,在合并结束后,原来两家或多家公司的法人变成了最终合并后的一个法人。并购的实质是在企业控制权运动过程中,各权利主体依据企业产权做出的制度安排而进行的一种权利让渡行为。并购活动是在一定的财产权利制度和企业制度条件下进行的,在并购过程中,某一或某一部分权利主体通过出让所拥有的对企业的控制权而获得相应的受益,另一个部分权利主体则通过付出一定代价而获取这部分控制权。企业并购的过程实质上是企业权利主体不断变换的过程。并购是企业发展壮大过程中的一种选择,拓展企业发展规模和发展实力最快捷和最省事的方法也是并购,并购可以解决市场占有不足的问题,可以引导企业在新的地区和区域内展开全新的市场拓展。并购的动因产生原因最基本的动机就是寻求企业的发展。寻求扩张的企业面临这内部扩张和通过并购发展两种选择。产生并购行为内部扩张可能是一个缓慢而不确定的过程,通过并购发展则要迅速的多,尽管它会带来自身的不确定性。

外资并购形成的是一种并购效应,这种效应被称为协同效应,并购交易者在通常情况下开展并购交易都会以达成某种并购效应为主,通过并购让市场中的价格和市场中的供给双方的资源对等出现重新判定。并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公司法》对公司合并和并购做出了严格的要求,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立合并两种形式,假设一个甲公司对其他公司进行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随即宣布解散,这就是吸收合并;再假设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以前的公司在新公司成立后随即宣布解散,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在《证券法》中严格规定了上市公司的收购方式的合法性,对于上市公司的收购要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和其他合作收购的方式,在《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对上市公司收购作出新的规定,要求上市公司收购的主体——投资者要通过股份转让活动或股份控股关系获得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力。投资者进行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用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和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等多种方式进行。允许依法可转让证券和其他合法支付手段作为上市公司收购的对价,解决上市公司收购中可能出现的现金资金不足问题。

2.3外资并购模式

外资并购是一种具有双面性的经济活动,外资并购的风险在于对我国经济体和市场的价格冲击,外资并购的益处在于可以活跃国际市场,打开与国外资本对接的大门,实现技术和管理的交流与合作。对于外资并购模式,还需要进行不同分类的探讨,从不同的角度也可以将并购模式作不同的种类划分,比如横向并购、纵向并购和混合并购;善意并购和敌意并购;现金并购和股票并购;杠杆并购和非杠杆并购;直接并购和间接并购;委托并购和信托并购等等,这一系列不同的并购模式都需要从法律上加以规范。而本章重点阐述了外资直接并购、间接并购和准并购等三种并购模式,并对每一并购模式再次作了详细的分类比较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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