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文件《关于印发《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四个管理规定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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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对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

第八条 质量监督站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应遵守以下一般规定:

一、抽查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技术标准的情况。 二、抽查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三、对有关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按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第九条 质量监督站应对建设单位的下列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一、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勘察、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进行招标(或委托)情况。包括是否有肢解发包行为或任意压缩合理造价、合理工期行为;是否将工程发包(或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未实施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管理体系是否健全,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是否符合管理规定。

二、施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注册、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手续情况。 三、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的工作情况。

四、是否有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行为,以及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材、构配件、设备、矿用工程产品和煤矿专用器材的行为。

五、组织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及是否有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

六、办理工程质量认证和备案手续情况;

第十条 质量监督站应对设计、勘察单位的下列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一、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有无用其它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及转包所承揽工程、违法分包所承揽工程的行为。

二、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情况。

三、执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情况。

四、建筑材料、矿用工程产品及设备有无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的行为,选用的专用设备是否符合质量标准。

五、设计人员、出具报告人员资格情况和签字手续情况。

六、按规定派驻工地代表情况和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 七、勘察成果深度是否符合要求及成果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内容完整性情况。 八、签发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通知和出具工程质量评价报告情况。 第十一条 质量监督站应对施工单位的下列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一、是否有违法承揽施工业务和转包所承揽工程、违法分包所承揽工程的行为,分包单位资质以及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情况。

二、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的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质量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以及主要专业工种配备、上岗资格及到位情况。

三、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审批及执行情况。

四、施工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配臵情况,工程技术标准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情况,是否有偷工减料或擅自修改工程设计行为。

五、建筑材料、构配件、矿用工程产品等材料进场检验情况,以及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材料实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情况。

六、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的检查验收情况。 七、质量问题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

八、质量保修书、使用说明书的内容及出具情况。 九、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情况。

第十二条 质量监督站应对监理单位的下列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一、是否有违法承揽监理业务或用其它单位名义承揽监理业务的行为;有无转包所承揽监理业务的行为;是否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建筑材料、构配件、矿用工程产品、设备供应等相关单位有隶属或其它利害关系。

二、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核查情况。

三、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审批及内容的执行情况。

四、是否代表建设单位对质量实施有效监理,有无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行为。

五、对材料、构配件、矿用工程产品、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及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有关材料实行见证取样检测的实施情况。

六、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

七、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情况。

八、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和参与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情况,以及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价报告情况。

九、监理资料收集整理情况。

第十三条 质量监督站应对检测单位的下列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一、是否超越核准的类别、业务范围承接检测任务。 二、检测业务基本管理制度情况。 三、检测内容和方法的规范性程度。

四、检测报告形成程序、数据及结论的符合性程度。

第十四条 对于不良记录的管理,各中心站、矿区站可参照建设部建质[2003]113号《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结合矿区工作实际执行。

第四章 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

第十五条 质量监督站对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应遵守以下一般规定: 一、严格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二、采取抽查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与对关键部位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 三、重点检查工程结构质量、施工环境质量、重要使用功能以及主要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的施工质量。

四、抽查涉及工程结构安全与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构配件、矿用工程产品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及结构实体检测报告。

五、抽查结构混凝土、商品混凝土及承重砌体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情况。 六、实体质量检查要辅以必要的监督检测,由监督人员根据结构部位的重要程度及施工现场质量情况进行随机抽检。

第十六条 对矿建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重点

一、重点监督检查部位:每个单位工程每月要进行一次监督检查、检测。 二、重点监督检查内容:

1、井筒边线和巷道、硐室中腰线的设臵及完好情况。

2、井筒中深孔爆破和巷道、硐室实施光面爆破及掘进断面眼痕率情况。 3、井筒、巷道、硐室永久(临时)支护厚度、断面尺寸、强度、壁后充填和模板设臵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