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文件《关于印发《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四个管理规定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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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文 件

煤建监字[2008]03号

关于印发《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等四个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规则、办法的

通 知

各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为进一步加强煤炭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确保工程质量,总站依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质量管理具体实际,组织修订、制定了《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则》、《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认证办法》、《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工作规定、认证办法等同时停止使用。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与总站联系。

附件:

一、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二、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则 三、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认证办法

四、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办法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四日

抄送:各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矿区站、检测机构。

附件一:

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炭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等法规,结合煤炭建设工程及其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煤炭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煤炭工业建设项目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 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并依据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对受监工程建设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行使政府对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职能。

第四条 监督范围:

一、煤炭行业各种投资结构、融资模式建设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生产接续和资源整合等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及其配套工程、辅助工程(含住宅及文化卫生设施等)和附属工程。

二、煤炭行业各种投资结构、融资模式建设的煤矸石电厂、煤化工、煤建材、煤层气、焦化冶炼等与煤相关和非煤产业等的新建、改扩建项目及其配套、辅助工程。

第五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到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六条 工程质量认证:

一、煤炭行业竣工的单位工程,须经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单位工程质量认证后,才能进行工程竣工结(决)算、投入使用;煤炭行业竣工的单项工程,须经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单项工程质量认证后,才能对安全设施和全部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二、与煤相关和非煤类建设项目竣工的单位工程以及单项工程,须经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工程质量认证后,才能进行工程竣工结(决)算、投入使用和竣工验收。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煤炭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分三级管理:

一、全国煤炭行业设立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总站)。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工业管理部门设立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中心站)。

三、各矿区设立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矿区站)。 根据实际情况,司法部门、中央直属企业和新疆建设兵团等保留已设立的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第八条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站应是独立的监督管理机构。

总站、中心站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中心站为总站的分支机构,矿区站为中心站的派设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