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CA-N-009:2014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日 文章CNCA-N-009:2014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更新完毕开始阅读

和验证。

(6)对内部检查和持续改进进行评估。

(7)对产地和生产加工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确认,评估对有机生产、加工的潜在污染风险。

(8)采集必要的样品。

(9)对上一年度提出的不符合项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进行验证(适用时)。

检查组在结束检查前,应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向受检查方和认证委托人确认检查发现的不符合项。

5.5.2对产品的样品检测

(1)认证机构应当对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安排样品检验检测,在风险评估基础上确定需检测的项目。

认证证书发放前无法采集样品并送检的,应在证书有效期内安排检验检测,并得到检验检测结果。

(2)认证机构应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样品检测。

(3)有机生产或加工中允许使用物质的残留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有机生产和加工中禁止使用的物质不得检出。

5.5.3对产地环境质量状况的检查

认证委托人应出具有资质的监测(检测)机构对产地环境质

量进行的监测(检测)报告,或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证明性材料,以证明产地的环境质量状况符合GB/T 19630《有机产品》规定的要求。

5.5.4对有机转换的检查

有机转换计划须事前获得认证机构认定。在开始实施转换计划后,每年须经认证机构派出的检查组核实、确认。未按转换计划完成转换并经现场检查确认的生产单元不能获得认证。未能保持有机认证的生产单元,需重新经过有机转换才能再次获得有机认证

5.5.5对投入品的检查

(1)有机生产或加工过程中允许使用GB/T 19630.1附录A、附录B及GB/T 19630.2附录A、附录B列出的物质。

(2)对未列入GB/T 19630.1附录A、附录B及GB/T19630.2附录A、附录B的投入品,国家认监委可在专家评估的基础上公布有机生产、加工投入品临时补充列表。

5.5.6检查报告

(1)认证机构应规定本机构的检查报告的基本格式。 (2)检查报告应叙述5.5.1至5.5.5列明的各项要求的检查情况,就检查证据、检查发现和检查结论逐一进行描述。

对识别出的不符合项,应用写实的方法准确、具体、清晰描述,以易于认证委托人和申请获证组织理解。不得用概念化的、

不确定的、含糊的语言表述不符合项。

(3)检查报告应当随附必要的证据或记录,包括文字或照片摄像等音视频资料。

(4)检查组应通过检查记录等书面文件提供充分信息对认证委托人执行标准的总体情况作评价,对是否通过认证提出意见建议。

(5)认证机构应将检查报告提交给认证委托人,并保留签收或提交的证据。

5.6认证决定

5.6.1认证机构应基于对产地环境质量的现场检查和产品检测评估的基础上作出认证决定,同时考虑产品生产、加工特点,认证委托人或直接生产加工者的管理体系稳定性,当地农兽药使用、环境保护和区域性社会质量诚信状况等情况。

5.6.2对符合以下要求的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应颁发认证证书(基本格式见附件1、2)。

(1)生产加工活动、管理体系及其他审核证据符合本规则和认证标准的要求。

(2)生产加工活动、管理体系及其他审核证据虽不完全符合本规则和认证依据标准的要求,但认证委托人已经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了不符合项纠正纠正措施,并通过认证机构验证。

5.6.3认证委托人的生产加工活动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认证

机构不应批准认证。

(1)提供虚假信息,不诚信的。

(2)未建立管理体系或建立的管理体系未有效实施的。 (3)生产加工过程使用了禁用物质或者受到禁用物质污染的。

(4)产品检测发现存在禁用物质的。

(5)申请认证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或)技术标准强制要求的。

(6)存在认证现场检查场所外进行再次加工、分装、分割情况的。

(7)一年内出现重大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或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被撤销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

(8)未在规定的期限完成不符合项纠正和纠正措施,或提交的纠正和纠正措施未满足认证要求的。

(9)经检测(监测)机构检测(监测)证明产地环境受到污染的。

(10)其他不符合本规则和(或)有机产品标准要求,且无法纠正的。

5.6.4申诉

认证委托人如对认证决定结果有异议,可在10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诉,认证机构自收到申诉之日起,应在30日内处理并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