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行为规则(试行)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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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按照《政府采购法》、《档案管理法》以及省财政厅《贵州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暂行办法》(黔财采[2007]2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管理,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擅自销毁政府采购档案资料。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报送财政采购统计报表和其他有关信息。

第三十条 采购人应当积极配合、自觉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对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和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三十二条 采购人发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以及其他单位和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现象,应当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文到之日起试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