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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法学考研资料——魏振瀛民法笔记

律后果的能力。

责任能力,又称不法行为能力,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的一种资格,不是由其自行决定的,非依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限制或剥夺。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对客观事物的判断和认识能力即意识能力为依据。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可完全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包括18周岁以上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能够以自己劳动收入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可以独立进行一些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进行全部民事活动的资格。包括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能力所受限制的范围。

1)即他们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其他比较复杂或者重大的民事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求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进行。

2)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法律上利益的行为有效,这些行为主要有纯遗赠的承诺、接受单纯赠与,以及不承担责任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代理行为。

3、无民事行为能力:指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包括未满10周岁以下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三、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指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依法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制度。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宣告须具备下列条件: 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2、被申请的当事人须为精神病人。 3、须由人民法院经特别程序作出宣告。 四、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终止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终止〕指其不可能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当自然人死亡时,其民事行为能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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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自然人的住所

一、〔住所〕:自然人的住所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和中心场所。(只能有一个)

〔居所〕:一个人总要居住在一个地方,起居住的地点称为居所。 二、住所的确定:

有意定住所和法定住所之分,我国《民法通则》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三、住所的法律意义 1、确定民事主体的状态,确定某些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地点。 2、确定债务的履行地。

3、确定案件的管辖。 4、确定法律文书的送达和某些特定行为的实施地。 5、确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

第四节:监护

一、监护的概念和特征:

〔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监护具有以下特征:

1、被监护人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监护人的职责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能由当事人约定。

监护的目的:

设置监护的目的是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进而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被监护人或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权利能力的实现因民事行为能力之不足而受影响,监护制度弥补了被监护人行为能力之不足,可有效地保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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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护人由于缺乏对自身行为社会后果和法律意义的正确认识,可能实施不法行为,给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从而影响社会秩序。监护制度要求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加以监督和管束,防止他们实施违法行为,一旦被监护人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他人利益的损害,监护人对此承担民事责任,这样就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监护的设立 也就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确定监护人。 预测题: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何设定?? 二、监护的设立3种方式:

1、法定监护: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 2、指定监护:由有关单位或者法院指定监护人。

3、遗嘱监护:由未成年人的父母在其设立的遗嘱种指定监护人。 三、监护人的职责:(预测题)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3、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四、监护人的更换、撤换 1、〔监护人的更换〕:指在监护人无力承担监护职责时,经其请求由有关单位或者法院更换他人为监护人。

2、〔监护人的撤换〕:指对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经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由法院撤消该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另行确定监护人。撤消监护人资格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

(2)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3)须由人民法院撤消。

五、〔监护的终止〕监护的终止指监护关系的消灭,是指不再设立监护人。

第五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1、宣告失踪的概念和意义:

〔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为消除因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法律通过设立宣告失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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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宣告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踪人财产,以保护失踪人与相对人的财产权益。 2、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 (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2年) (3)须由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宣告。 3、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没有以上人选或有争议的由法院指定代管。代管人负有管理失踪人财产的职责,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想法院请求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 ,也可申请变更代管人。 4、宣告失踪的撤消: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切知道他的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当撤消对他的失踪宣告。撤消后,财产代管关系终止,代管人停止代管行为,将代管财产交给被撤消宣告人。 二、宣告死亡 1、〔宣告死亡〕: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下落不明的满一定期间的自然人为死亡的制度。

2、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 (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日满2年)

(3)须由人民法院宣告 3、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相同法律后果。被宣告死亡时间和自然死亡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之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4、死亡宣告的撤消:

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撤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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