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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法学考研资料——魏振瀛民法笔记

我国的民事法律规范,贯彻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一般没有溯及力,但也有例外。通常我国民法的溯及力,体现为“有利追溯”原则。所谓“有利追溯”原则,是指如果民法具有追溯力,有利于保护民事权益,就使该法律具有追溯力。

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

我国民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领海、领空以及依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视为我国领域的我国驻外使领馆,以及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和飞行于我国领空以外的我国飞行器等发生的民事关系。有三点要注意: (1)全国性的规范文件适用于我国全部领域。

(2)地方性的民事法规,仅适用于该地区,而不能适用于其他地区。 (3)港澳特别行政区法规中的民事规范,适用于特别行政区。

民法对人的效力(我国民法对人的效力同时采取“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有的民事义务,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1是否直接具有财产利益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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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关系 是指直接与财产有关的具体由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人身关系 是指与主体不可分离的,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2义务主体的范围 绝对法律关系 是指义务主体不特定,权利人以外的一切权利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相对法律关系 义务主体为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3内容的复杂程度 单一民事法律关系 是指只有一组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 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是指两组以上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 4形成和实现的特点

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 是指民事主体依其合法行为而形成的,能够正常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

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 是指因不法行为而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节: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基本特征为客观性和法定性。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 1、行为。是指人有意识的活动。

以是否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作为标准,行为可以分为民事行为、准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没有产生一定民事民事法律后果的意思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例如,拾得遗失物、漂流物等,无因管理等。

2、非行为事实。是指人的行为以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学理上又成自然事实,其中又分为事件与状态。 事件,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 状态: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持续。

第三节: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民事权利 1、民事权利的含义: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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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利益。

(2)民事权利是民事规定或者有权的国家机关认可的。

(3)民事权利受国家强制力保障。权利人可以在法定范围内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的行为。

2、民事权利的分类:

(1)以民事权利所体现的利益的性质为标准 财产权 是指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人身权 是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2)权利的作用 支配权 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标的,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请求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的权利人须通过义务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才能实现其权利。

形成权 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权利的权利。根据抗辩权作用的不同,抗辩权可分为永久性抗辩权和延期性抗辩权。永久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有永久组织他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延期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时间内一定条件下可以提出的抗辩权。

(3)权利的效力范围

绝对权 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以对抗不特定认定的权利。

相对权 是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

(4)民事权利的依存关系 主权利 是相互关联的两个民事权利中,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 是不能独立存在而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 (5)权利发生的先后及相互关系 原权 是原有民事法律关系中存在的权利。

救济权 是原权受到侵害或者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发生的权利。 (6)民事权利与主体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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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权 是指专属于某特定民事主体的权利。 非专属权 是指不属于某特定民事主体的专有的权利。

(7)民事权利是否已经取得

既得权,是指权利人已经取得而可以实现的权利。 期待权,是指将来可能取得的权利。

民事法律事实的意义在于能引发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包括以下情形: 1、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

2、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即民事法律关系要素中的任何一个要素发生变化。 3、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包括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

3、民事权利的行使

民事权利的行使,是指民事权利主体实现其权利内容的行为。民事权利的行使是实现民事权利内容的过程,民事权利的实现是民事权利行使的结果。

行使民事权利的方法有多种多样,大体上可概括为事实行为方法和民事行为方法两种。 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是以事实行为的方法行使民事权利。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是以民事行为的方法行使民事权利。

4、民事权利的保护 指为保障权利不受侵害或者恢复被侵害的民事权利所采取的救济措施。分为国家保护和自我保护两种。

(1)国家保护:又称公力救济,指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时,由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保护。国家保护民事权利是由多种机关采取多种手段完成的,经常性的是由民事权利主体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予以保护。

(2)自我保护:又称私立救济,或者称自力救济,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自己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其权利。

1、自卫行为

自卫行为,是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权利人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自卫行为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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