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法练习题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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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 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单方允诺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单方允诺又被称为单独行为或单务约束。

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的方式公开表示给予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报酬的意思表示。

四、简答题

1、代位权的概念及成立要件;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成立的要件: 1) 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且该权利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2) 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3) 须债务人已陷于迟延。 4) 须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2、撤销权的概念及成立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可分为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因债务人所为行为系无偿行为或有偿行为而不同,在无偿行为场合,只需具备客观要件,在有偿行为情况下,需同时具备客观与主观要件。客观要件:①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②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③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 主观要件:债务人和第三人主观上为恶意 3.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代为履行的保证方式。连带保证,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至时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的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1)抗辩权利: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2)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保证期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在连带保证的情况下,保证期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3)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在连带保证的情况下,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不中断。 4.债的移转的特征;

债的移转,是指在债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债的主体发生变更。 债的移转的特征:

1) 债的移转为债的主体的变更。 2) 债的移转不改变债的内容。 3) 债的移转是以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 4) 债的移转保持债的同一性。

5.债务承担的条件及效力; 债务承担的要件

1) 须有以债务承担为目的的有效合同。 2) 须存在有效的债务。 3) 被移转的债务应具有可移转性。 效力①承担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而为新债务人

②新债务人取得原债务人基于债权债务关系所享有的抗辩权 ③从债务一并转移

6. 抵销的要件及抵销的效力;

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抵销债务,也就是抵销债权。 抵销的条件

1) 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2) 须双方债务的给付为同一种类。 3) 须双方的债务均届清偿期。 4) 须双方的债务均为可抵销的债务。 效力①双方的债权债务于抵销数额内消灭

②因抵销双方债务的消灭为绝对消灭,不得主张撤回抵销 ③抵销的意思表示溯及于得为抵销时发生消灭债的效力 ④诉讼时效中断,残存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五、案例分析

1、2008年1月12日,李某向张某借款10万元,双方签订了抵押借款协议,协议约定李某将自己的一处房屋作为抵押物,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其中约定2009年1月12日,李某连本带息一次性还清借款。为了简化手续,未办理登记。借款期满后,张某多次向李某催还借款,但李某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2009年3月15日,李某将作为抵押的房屋转让给第三人,张某得知后,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李某与第三人的买卖合同,并依抵押合同的约定将房屋判归张某。 请回答:

(1)张某是否就房屋享有合法的抵押权?为什么? (2)李某与第三人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张某是否就卖房屋价款有优先受让权,为什么? (4)法院对该案会如何判决?

答(1)不享有。因为房屋是不动产,房屋作为抵押物属于必须进行登记的范围,所以未登记抵押权未设立(或未成立)。(2)买卖合同有效。因为符合有效合同的要件。(3)没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因为抵押权未设立(或未成立)。(4)李某与张某的债务关系成立,李某向张某偿还10万元的借款本息,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2、甲公司于2006年3月1日给乙公司发电报称:“现有玉米50吨,每吨1000元,如贵方需要,望于接到电报之日起1周内回复为盼。”3月1日乙公司接到电报,3月3日给甲公司复电称:“接受贵方条件,但望以每吨800元成交。” 回答下列问题:

⑴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 ⑵若乙收到电报后于3月10日才复电甲公司称:“完全接受贵方条件。”甲乙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

⑶若乙收到电报未回复,直接于3月3日到甲公司所在地要求付款提货,而甲公司已将这50吨玉米卖给了丙公司,甲公司是否需对乙公司承担责任?为什么?答(1)甲乙之间合同关系不成立。因为乙公司的答复已改变了甲公司要约中的实质性条款,属于新要约。(2)甲乙之间合同关系不成立。因为乙公司的答复时间超过了甲公司要约的有效期,属于新要约。(3)乙公司完全可以在要约有

效期内前去付款提货,以实际行为与甲公司建立合同关系。甲公司在要约有效期内将玉米卖给他人,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当乙公司以实际行为做出承诺时,甲公司因无法履行其义务,应向乙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卖牛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5头牛,分别为牛1、牛2、牛3、牛4、牛5,总价款为1万元;乙向甲交付定金3000元,余下款项由乙在半年内付清。双方还约定,在乙向甲付清牛款之前,甲保留该5头牛的所有权。甲向乙交付了该5头牛。根据我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

(1)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雷电击死,该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2)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2生下一头小牛,该小牛由谁享有所有权?为什么? (3)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3踢伤丙,丙花去医药费和误工费损失共计1000元,该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4)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在向丁交付牛4之前,该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5)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丁不知甲保留于此牛的所有权,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作价2000元且将牛4交付丁。丁能否据此取得该牛的所有权?为什么?

(6)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乙将牛5租与戊,租期3个月,租金200元。该租赁协议是否有效?租金应如何处理? 分析:

(1)损失由乙承担,根据在于合同法第142条规定。

(2)小牛由乙享有所有权,理由在于合同法第163条规定。 (3)损失由乙承担,根据在合同法第142条规定。

(4)该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因为在牛款付清之前,乙未取得牛4的所有权,(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此时,乙为无权处分人,乙与丁签定的转让牛4的合同为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其效力为效力待定合同。

(5)丁能够取得牛4的所有权,丁为善意取得牛4之人,丁不知甲保留所有权且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并且乙已支付牛4给丁。

(6)租赁协议有效:租赁协议符合合同法规定,乙无所有权不妨碍其租赁牛5给戊使用。租金作为法定孳息,其归属于乙所有。根据在于合同法第16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