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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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其预设的义务来决定其是否应承担经济法责任的法律原则;而定量原则是根据政府或经营者所实施的违反经济法的行为的具体程度或危害后果来决定其应承担多少经济法责任的法律原则。

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条件下,经营者的唯利个性和强势地位使其对社会整体利益的侵蚀更为广泛和隐蔽,其结果是损害与赔偿不成正比。如在三鹿事件中,30万儿童喝了含有三聚氰胺的毒奶而患病;数以万计的奶农利益成为事件的牺牲品;整个民族奶行业及相关市场的震荡、恐慌给国民经济指数带来的负面打击??这一系列的权益受损岂是三鹿集团破产了之可以恢复、救济得了?松花江污染事件中,100吨苯类污染物进入松花江水体,导致江水硝基苯和苯严重超标,造成整个松花江流域严重生态环境破坏,4天的大停水、100多万人生活遭受影响,此事件给社会造成的经济损失可能高达几千万甚至几个亿,即使国家环保总局开出100万元的罚单,也不足以挽回其对社会造成的损害。在传统法律责任的补偿性功能无法有效发挥作用情况下,经济法责任的目标着力于惩罚、教育和恢复功能的并用,以遏制损害发生率和市场秩序的回复为追求。从追究经营者经济法责任来说,首先用法定绝对责任原则来定性,以解决经营者是否应承担经济法责任的问题;在确定经营者必须承担经济法责任的基础上,采用动态的量化方法,用成本收益的比例原则使其责任量化,规定经营者自其行为的损害结果发生之日起,一定期间内(如5年)所拥有的资产为一个最高限额,基于损害行为而连续发生的损害结果在最高额度内给予赔偿,以增加经济法的可操作性,并实现其惩罚和预防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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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是经济调节主体,在市场经济运行中行使经济调节权力,其承担的义务必须围绕权力而设定,而政府权力和义务不对称的现实,使得它更容易对社会整体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对政府的经济法责任必须采用更为严格的结果责任定性原则,以保障其权力正确行使。在考虑量化归责原则时,基于政府的特殊地位,不能把财产补偿作为中心,而应把目光转到政策或行为的补偿上来,既然公权力的滥用造成了社会整体利益受损,就应当用公权力来补偿。在政府的经济法责任归责原则中,定性原则倾向于惩罚性和预防性,定量原则倾向于补偿性和回复性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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