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冯小光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之解读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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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许可证有七个法定条件,开工许可证 上记载着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与记载的不一致的,法院也很好认定。 上记载着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与记载的不一致的,法院也很好认定。但哪天是竣工日 期呢?从国外的情况来看,国外是发竣工许可证,记载着竣工日期,是很明确的。 期呢?从国外的情况来看,国外是发竣工许可证,记载着竣工日期,是很明确的。从我国 的情况来看, 年前竣工日期也是明确的, 的情况来看,在 2002 年前竣工日期也是明确的,当时的竣工验收方式是由质量监督管理站 到现场进行验收,召集承发包双方当事人对工程项目进行分项验收、综合打分等。 到现场进行验收,召集承发包双方当事人对工程项目进行分项验收、综合打分等。以质检 站在综合验收评定表上签章的时间作为工程验收合格时间。 站在综合验收评定表上签章的时间作为工程验收合格时间。2002 年以后建设部对验收方式 进行改革,改为由承、发包双方当事人为主体的自行验收方式, 进行改革,改为由承、发包双方当事人为主体的自行验收方式,验收持续在工程的整个施 收方式 工过程中。比如正负零完成以后,承包人通过签证的方式交给发包人驻工地代表, 工过程中。比如正负零完成以后,承包人通过签证的方式交给发包人驻工地代表,驻工地 代表签署意见。发包人有异议的,双方进行协商,提出整改意见, 代表签署意见。发包人有异议的,双方进行协商,提出整改意见,争议再大的找有关部门 进行鉴定。工程最终完工的时候由承包人、发包人、设计和监理这四个单位在上面签章, 进行鉴定。工程最终完工的时候由承包人、发包人、设计和监理这四个单位在上面签章, 这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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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认可,然后送质检部门盖章,送工程档案部门进行备案。按照现在的流程, 这四方认可,然后送质检部门盖章,送工程档案部门进行备案。按照现在的流程,哪个时 间点算工程验收合格之日呢?就产生了不同的观点, 间点算工程验收合格之日呢?就产生了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以四方在工程验收联议 单上签字的时间为验收合格之日。 单上签字的时间为验收合格之日。第二种观点认为以质检站在四方认为合格的书面意见上 签署意见并盖章的时候为验收合格之日。 签署意见并盖章的时候为验收合格之日。第三种观点认为以送工程档案管理部门备案的时 的时候为验收合格之日 间为合格之日。第四种观点认为以施工乙方向甲方移交施工资料的时间为验收合格之日。 间为合格之日。第四种观点认为以施工乙方向甲方移交施工资料的时间为验收合格之日。 我个人认为,现在没有形成主导性的观点, 我个人认为,现在没有形成主导性的观点,还是应当以四方签署意见的时候为验收合格之 日。很多人不同意我这种观点,认为质检站是行使部分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只有它 很多人不同意我这种观点,认为质检站是行使部分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认可工程质量才代表国家公权力认可了工程质量,质检站还没有签章, 认可工程质量才代表国家公权力认可了工程质量,质检站还没有签章,只有当事人自行的 决定,法院以此作为工程质量合格的依据,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这种观点也有一定的道理。 决定,法院以此作为工程质量合格的依据,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这种观点也有一定的道理。 第二种情况是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 第二种情况是承包人已经提交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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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 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当前的建筑市场,发包人拖欠工程款主要有两个手段, 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当前的建筑市场,发包人拖欠工程款主要有两个手段,一个是拖延 不验收,就是说结算的条件不成就。第二个是验收合格后, 不验收,就是说结算的条件不成就。第二个是验收合格后,施工人向发包人提交工程结算 报告以后,发包人拖着不审价。针对这种情况,就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报告以后,发包人拖着不审价。针对这种情况,就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作为对发包人的处罚手段。第三种情况是建筑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 作为对发包人的处罚手段。第三种情况是建筑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 转移占有建筑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工程没验收, 转移占有建筑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工程没验收,发包方擅自使用就意味着他有条件受益 或者实际已经开始受益了,这种情况就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验收合格日期。 或者实际已经开始受益了,这种情况就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验收合格日期。转移占有是 民法物权上的概念, 要指标的物转移和风险转移,即建筑工程的控制权利发生了转移。 民法物权上的概念,主要指标的物转移和风险转移,即建筑工程的控制权利发生了转移。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 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认为工程不合格,承包人认为没问题, 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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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认为工程不合格,承包人认为没问题, 双方有争议,共同找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有期间,这个期间必然会延误工期, 双方有争议,共同找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有期间,这个期间必然会延误工期,延 期期间算谁的?这个顺延的概念和拖延是对应的。如果鉴定合格,这个期间由发包人承担, 期期间算谁的?这个顺延的概念和拖延是对应的。如果鉴定合格,这个期间由发包人承担, 算顺延工期期间;如果鉴定不合格,这个期间就算是拖延期间, 算顺延工期期间;如果鉴定不合格,这个期间就算是拖延期间,由承包人对这个期间承担 拖延工期的违约责任。 拖延工期的违约责任。

(五)工程价款的结算

结算这一部分也是司法解释的核心内容。 结算这一部分也是司法解释的核心内容。

第十六条是结算工程价款的条款。 第十六条是结算工程价款的条款。第一款讲当事人对工程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有

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需要说明的是什么是计价方法,什么是计价标准? 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需要说明的是什么是计价方法,什么是计价标准?首先 讲计价方法。 日颁布的部门规章《 讲计价方法。建设部 2001 年 11 月 5 日颁布的部门规章《城市基础设施和民用房屋计价管 理办法》 规定的方法有三种。第一种是固定价。就是包死的,一口价。 ,规定的方法有三种 理办法》 规定的方法有三种。第一种是固定价。就是包死的,一口价。固定价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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