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学位婚姻法整理笔记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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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的收益③知识产权的收益④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复员军人、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中,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所得的数额))

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夫妻在婚后实行共同财产制时,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夫妻双方的约定,夫妻保有个人财产所有权的财产;(①一方的婚前财产②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药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⑤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19、婚姻终止: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 原因:(1)配偶因一方自然死亡(2)配偶一方被宣告死亡

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20、离婚的概念和特点:

离婚: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特点:(1)离婚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合法夫妻身份关系的男女;

(2)离婚只能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办理,如夫妻一方自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则婚姻关系已经终止,不必进行离婚;

(3)离婚的前提是男女双方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 (4)离婚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并经过必经的程序;

(5)离婚的后果是导致婚姻关系的解除,并引起夫妻财产关系、子女抚养关系、

对外债务清偿等一系列法律后果。

21、协议离婚的概念:是指夫妻双方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达成协议,经过有关机关认可解除婚姻关系; 22、离婚登记的条件:

(1)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双方当事人必须有离婚的合意;

(3)双方当事人必须对婚后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 (4)当事人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

23、办理离婚登记的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1)本人的户口薄、身份证(2)本人的结婚证(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24、判决离婚的概念:是指对于夫妻一方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经人民法院审理,作出肯定或否定判决的一种离婚制度。 25、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

(1)看婚姻基础。婚姻基础是指男女双方建立婚姻关系时的思想感情状况和相互了解的程度,是婚姻得以缔结的根本和起点,对婚姻关系的维持起着重要的奠基作用。

(2)看婚后感情。看婚后的相互关切、忠诚、敬重、喜爱之情。

(3)看离婚原因。即引起夫妻纠纷的主要矛盾或夫妻双方争执的焦点与核心问题。

(4)看婚姻现状。是夫妻现实感情状况的外在表现,对于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具有重要意义。 (5)看有无和好的可能。

26、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7、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1)男女平等(2)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3)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4)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 28、判决财产分割的方法:

(1)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及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

(4)以一方名义用夫妻共同财产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当于该财产一半的补偿);

(6)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7)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

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照顾;

(8)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9)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10)以一方名义用夫妻共同财产在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对该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其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其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11)以一方名义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其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其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其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29、离婚时夫妻房屋的处理:

(1)关于私房的处理。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