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溪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研究 10.13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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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应充分落实好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立法工作,构建一套较为完善的、能够促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操作性强、针对性强的配套法规,尤其是激励处罚机制。应加大对市场退出机制、公开曝光体制、黑名单机制、社会舆论监督机制、行业协会监督机制等一系列激励处罚体制的建设力度,同时,应提高违约资金处罚,严厉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增加法律制约强度,努力创造一个“失信寸步难行、守信海阔天空”的良好社会环境,为农村信用体系的有效运行提供有力的立法保障。同时,应加大对《征信法》的建设力度。尽管国内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便开始开展征信立法工作,但目前仍未制定出一部较为健全的征信法律。《征信法》属于信用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基本法,制定此法律主要是为了保护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而且还必须保证可以对公公布社会信用信息。《征信法》中应包括加工、采集、公布、使用、处理以及转让信用信息等诸多方面。另外,应加大对《政府信息公开法》的建设力度。政府掌握着大量与信用相关的信息,然而,由于缺乏有关的法律来划分信息的所有权,致使信用信息流转于政府的各个部门。因此,必须加强对有关法律的建设,严格按照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来公布政府信息,同时,必须保证政府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及准确性,倘若察觉部分信息可能不够真实或可能引起社会骚动,那么行政机关可以行使自身的权利对其实施处理。最后,应加大对《农村产权保护法》、《农村信用法》以及有关法律制度的建设力度,在以上法律法规中明确指出在建设农村信用信息系统过程中,针对加工、收集及处理农户信息时可能牵涉到的法律风险事项,同时,还应加大对农户及与农业相关的经济组织的信用制约力度。

5.6.2进一步增加政府对农村信用的扶持力度

由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牵涉到诸多方面,属于一项长期且较为系统的巨大工程,必须依靠权威组织领导的,并做好协调管理,同时,需要耗费大量的财力及人力,也离不开科学技术的支持,因此,政府必须充分发挥自身的主导作用,加强对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扶持力度。同时,政府应加强建设各种与新型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相关的政策,为农村信用体系的建设提供更多的政策扶持保障。政府有关部门和各涉农金融机构应构建出一套较为完善的失信惩戒机制及守信激励机制,将信用村、乡(镇)、户的信用评估结果与行政性处罚措施及奖励措施结合起来,针对被评为信用村、乡(镇)及信用户的可优先享有政府提供的农村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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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及风险补偿基金等优惠政策及政策补贴。另外,针对一定辖区内支农效果较为优良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中央银行应适当地增加对其支农再贷款的投放,优先为其办理再贴现业务及再贷款业务。此外,还应将各项扶农政策严格落实到位,将农户的生活、生产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充分联系起来,严格落实好各项激励惩罚举措,使农户充分感受到诚信带来的好处及实惠,促使农户积极参与、支持并配合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5.6.3促进农村金融机构的改革和试点工作

因为国内的农村金融机构主要包括邮政储蓄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村镇银行和农业银行等,而占据主导地位的就是地方性金融机构,其组织协调相对更加容易,所以,可考虑将部分诚信意识较强、金融经济基础良好且金融机构共享信用信息意愿强烈的农村地区作为会员制农村金融行业信用体系试验点,不断地改革那些农村金融机构的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可借鉴日本的会员制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模式,在那些农村地区摸索建立主要由会员金融机构共同出资构建的信用信息中心,对信用评估及信用信息收集工作实施统一处理,同时,还应不断地改革并优化优惠政策,实现优惠政策的统一,努力构建一套信息共享、分工合作、互利共赢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体制。待试点成功之后,可将其逐渐推广于条件成熟的其他农村区域。

5.6.4鼓励开展小额贷款等新型金融业务

由于花溪区农村的经济信用需求水平普遍不高,大部分农户也缺乏强烈的市场经济意识,求稳怕变,而且农村大部分金融机构均对小额贷款金融业务的热情不高,同时,小额贷款金融业务的程序也较为繁琐,这样便会大大降低农户及农村中小企业办理小额贷款金融业务的积极性,所以,当农户或农村中小企业需要融资时,大部分均是选择向亲戚朋友借款,极少数会选择向银行借贷。因此,当地政府应鼓励当地的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小额贷款等新型金融业务,不断地提升小额贷款等新型金融业务的服务质量,不断地简化贷款流程,以提升农户及农村中小企业办理小额贷款等新型金融业务的积极性,以便于更好地采集农户及农村中小企业的信用信息,为保障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有效运行奠定坚实的基础。

5.6.5加强农村信用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当地政府应加大对农村信用的宣传和教育力度,始终围绕诚信这一理念来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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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农村信用宣教工作。由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面对的是农村经济主体,而他们的整体素养相对较低,因此,对他们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通俗易懂的信用宣教活动就显得非常有必要。可借助报纸、电视或农村广播等来加强对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相关知识的宣教,大力宣传“失信可耻、守信光荣”的思想,以使信贷个体充分意识到自身的社会信用职责认知。与此同时,还应加强对以诚信为中心、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农村道德规范的建设,并构建一套较为完善的诚信奖励处罚制度,借助相关的优惠政策来增强农村信贷个体的信用诚信意识,形成优质的信誉体制。针对恶意拖欠或逃避贷款偿还的农户个体和农村企业,可采取各种方式来公开曝光其信用行为,并对其进行严厉处罚。或者,也可以通过鼓励大学生村官积极参与义务宣传工作,并将义务宣传站设置于花溪区农村,亲临地头田间,对农民开展深入的宣教,大力推广诚信、守信宣言,以达到增强农民信用观念的目的。又或者,也可以鼓励具备一定规模的种植大户、养殖大户或典型的农村合作组织充分发挥其自身的示范作用, 以此来提升农民建设农村信用体系的整体意识。

5.6.6发挥政府担保的重要作用

政府应不断地优化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将政府担保的重要作用充分地发挥出来。应在花溪区各农村地区设立相关的农村发展担保基金及机构,并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而设立农村发展担保基金及机构的资金完全由政府承担,采取由政府出资、委托运营的市场化经营模式,政府应为发展农村经济提供融资担保,为农村金融机构分担贷款风险,促使农村金融机构积极将资金借贷给“三农”。应加大对政策性农业农村保险体系的建设力度,并构建一套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撑近农业巨灾保险机制,不断地优化农业保险服务体系,不断地扩大三农领域的保险业服务范围,开展一系列与农业相关的、较为完善的三农保险业务,如农产品质量保险业务、农产品价格保险、痖保险以及经济类农作物保险等业务。另外,还应不断地完善风险分担体制,引导信用担保机构积极推进农村担保业务的开展,加大对某些信用风险分担组织的建设力度,如信用联保、信用协会等,以促进农村地区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此外,还应设立一些相关的信用中介机构,如信用咨询机构、信用调查机构以及信用评级机构等,以帮助农村经济主体提升自身管理信用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降低农村经济主体的贷款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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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结论、创新与展望

6.1 结论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较为系统且难度较大的工程,单纯依靠某个机构或组织是根本无法完成的,而且其格局形式多样,形势也非常复杂,特别是在当下国内缺乏一套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保障的前提下,构建一套较为健全的农村信用体系是一项难度较大的工作。通过本次调查研究,笔者发现,通过建设花溪区农村信用体系,不仅赢得了基层政府的满意和认可,而且也显著地提升了银行的经济效益,同时也为花溪区农民带来了更多的优惠。而在建设花溪区农村信用体系的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反映在如下几方面:一是中小企业信用问题;二是金融信用缺失问题;三是农村基层政府问题;四是农户信用问题。而制约花溪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因素主要包括四方面,即政府行为、经济环境、制度环境以及文化习俗。通过分析发达国家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模式及发展中国家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经验,再将其与我国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进行比较,笔者发现,我国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模式类似于政府主导模式,而美国的市场主导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模式与我国的国情不相符,但日本的会员制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模式却有诸多值得我们借鉴之处。因此,笔者认为,在推进花溪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过程中,首先,应建立完善的农村信用法律法规体系,可通过完善征信采集制度、失信惩戒制度以及资信评级制度等来实现;其次,应加强对“政、银、企、户”信用共同体新型制度的建设;第三,应加强对农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可通过建立农村商业性担保体系、农村合作性担保体系以及农村政策性担保体系来实现;第四,应加强对农户信用评价体系的建设,在建设农户信用评价体系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循科学性、可比性以及全面性原则,同时,应恰当地选取农户信用评价体系的指标,科学地确定农户信用评价指标的权重、合理地选取农户信用评价办法。第五,应加强对新型农村信用体系有效运行保障机制的建设,如法律保障机制、政策扶持保障机制、监管保障机制、资金保障机制、宣传和教育保障机制、人才供应保障机制、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创新保障机制等。第六,应加强对农村信用体系有效运行的政策建设,除了应做好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立法工作外,政府还应进一步增加对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扶持力度,全面推进农村金融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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