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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不进行查处。

八是监管不力。我国涉及对动物性食品卫生安全进行监管的机构并不少,至少有卫生、工商、商务、农业、技术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7个部门,这些部门如果各自执法、各管一段、执法不严,会出现权限不清、监管不力等问题,给动物性食品安全问题留下了“死角”与“真空”。如对肉类食品的检验检疫,除少数大型肉类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外,大部分企业都不进行药残、细菌、病毒、寄生虫等检验;有些地方的动物检疫部门甚至对畜禽屠宰只收费不检疫。 九是法制不全。近几年来,我国虽然制定了一些与保障食品卫生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但是,还不健全、不完善,极待改进。如《食品卫生法》还未能体现出对食品进行“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督管理,迄今尚未出台与之配套的《食品卫生法实施条例》、《食品卫生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对瘦肉精等有毒有害物质只字未提,《兽药管理条例》对饲养户的用药环节未作出任何规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对饲养户在自配饲料中添加违禁药物也没有相关的规定。《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都与食品卫生安全有关,但在具体实践中时常出现对适用法律的误解,或法律适用范围使用不当。特别是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对有些食品卫生安全问题查处还无法可依。法制不全的另一个表现是对违法者处罚偏轻,不能产生足够的威慑,也不能对受害者给予真正的补偿和保护。

十是标准滞后。我国食品标准化工作明显滞后于动物性食品卫生安全的需要,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个是制标滞后,另一个是有标不依。

制标滞后一方面,各种动物性食品层出不穷,另一方面,对市场反应不及时,标准出台赶不上食品出新。除了标准落后外,更多的是动物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没有标准或有标不依。尤其那些分布在城乡各地的小企业、家庭作坊乃至地下工厂。另外标准“政出多门”,标准不统一,使生产者无所适从,也是影响食品卫生安全质量的一个不能忽视的因素。如,原商业部主持制定了肉与肉制品中游离脂肪、淀粉、蛋白质、亚硝酸盐、农药残留等18种检验方法的国家标准以及酱卤肉、熏烧烤肉、灌肠、火腿等几类产品的标准;卫生部则有一套食品卫生限量标准和检验方法的国家标准;原轻工部制定过一批肉罐头的行业标准;一些经济发达地区自行颁布的若干地方标准也在并轨执行;农业部针对肉食加工,先后出台了绿色食品标准、无公害标准以及相应的检测方法标准与限量标准。

十一是信用缺失。在我国动物性食品生产加工销售中,还存在不讲信用、不守规则甚至恶意欺诈的现象。例如,有些人把农民扔在路边道旁的死鸡死猪检回去或从农民手中低价购买病死畜禽加工成熟食贩卖,有些人明知使用的物质对人有毒有害却仍在畜禽饲养加工中昧心使用。一些生产经营者伪造标识,滥用标识,欺骗误导消费者。由于信用的缺失,人们在食品面前疑虑重重,不敢放心地消费。目前,食品卫生安全特别是生产加工销售信用缺失造成的食品卫生安全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公众普遍关注的一个问题。2004年5月23日~6月20日,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进行了一次有关食品卫生安全的调查,87%的人认为造成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根本原因是“不法生产企业和个人利欲熏心”,

68%的人认为“对失信的企业和个人惩戒力度不够”。从这项调查的结果可以看出,在大多数人的眼里,见利忘义、信用缺失和惩戒力度不够已经成为我国食品卫生安全问题频频发生并且长期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