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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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6.3污水处理工程规划:确定污水收集及处理方式;明确污水处理设施及入河排污口的布局。

3. 2.6.4电力与通信设施规划:确定供电电源,对电力设施、通信设施进行布局。

3. 2.6.5生活垃圾治理工程规划:确定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具体措施、治理模式、垃圾收集方式及垃圾收集处理设施的布局。

3. 2.6.6安全与防灾减灾规划:提出综合防灾体系的原则和建设方针,划定村域洪涝、地质灾害等灾害易发区的范围,制定相应的防灾减灾措施。

靠近城区、镇区的村庄可依托城区、镇区消防队,其它村庄建立义务消防队,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应结合村庄供水管网布置消火栓,有条件的地区可因地制宜地利用天然水体作为消防水源。村庄应按规范设置消防通道,文保单位、主要建筑物、公共场所按规范要求配备消防设施。

3. 2.7综合整治规划

综合整治规划应对村民基本生活条件、村庄公共环境和配套设施、村庄风貌提升等方面提出具体措施。有整治需求的居民点,应编制居民点综合整治方案。

3. 2.8村民建房规划

确定农村新建建筑的选址、退让、高度、面积等控制性内容,对建筑风格、色彩提出建设指引,提供标准户型设计。对村庄危房进行详细摸底。

3. 2.9专项规划

根据村庄实际需要,可增加其他专项规划编制内容。 3. 2.10近期建设规划

根据近期发展目标,明确村庄近期3-5年内建设项目。 第四章 技术要点 4.1村庄用地分类

参照《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建村〔2014〕98号),并对指南中“V1村民住宅用地”、“E2农林用地”的类别名称和内容进行调整优化。将村民住宅用地划分为“原住宅用地”、“新增住宅用地”两类,将农林用地划分为“设施农用地”、“农用道路”、“耕地”、“林地”、“其他农林”用地五类。

表4-1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和代码

类别代码 大中小类 类 类 V 类别名称 内容 V1 V11 V12 V2 村庄各类集体建设用地,包括村民住村庄建设用宅用地、村庄公共服务用地、村庄产地 业用地、村庄基础设施用地及村庄其他建设用地等 村民住宅用村民住宅及其附属用地 地 原住宅用地 现有村民住宅用地 新增住宅用地 村民可新建房用地 村庄公共服用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各类集体务用地 V21 村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村庄公共场地 村庄产业用地 村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村庄生产仓储用地 村庄基础设施用地 村庄道路用地 村庄交通设施用地 V22 V3 V31 V32 V4 V41 V42 建设用地,包括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公共场地 包括公共管理、文体、教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宗教、文物古迹等设施用地以及兽医站、农机站等农业生产服务设施用地 用于村民活动的公共开放空间用地,包括小广场、小绿地等 用于生产经营的各类集体建设用地,包括村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村庄生产仓储用地 包括农家乐、小超市、小卖部、小饭馆等配套商业、集贸市场以及村集体用于旅游接待的设施用地等 用于工业生产、物资中转、专业收购和存储的各类集体建设用地,包括手工业、食品加工、仓库、堆场等用地 村庄道路、交通和公用设施等用地 村庄内的各类道路用地 包括村庄停车场、公交站点等交通设施用地 V43 包括村庄给排水、供电、供气、供热村庄公用设和能源等工程设施用地;公厕、垃圾施用地 站、粪便和垃圾处理设施等用地;消防、防洪等防灾设施用地 村庄其他建未利用及其他需进一步研究的村庄设用地 集体建设用地 非村庄建设除村庄集体用地之外的建设用地 V9 N N1 N2 E E 1 E11 E12 E13 E 2 E21 E22 E23 E24 E25 E9 用地 对外交通设包括村庄对外联系道路、过境公路和施用地 铁路等交通设施用地 包括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国有建设用用地以及边境口岸、风景名胜区和森地 林公园的管理和服务设施用地等 非建设用地 水域、农林用地及其他非建设用地 河流、湖泊、水库、坑塘、沟渠、滩水域 涂、冰川及永久积雪 自然水域 河流、湖泊、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 人工拦截汇集而成具有水利调蓄功水库 能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人工开挖或天然形成的坑塘水面以坑塘沟渠 及人工修建用于引、排、灌的渠道 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设施农农林用地 用地、田坎、农用道路等用地 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设施农用地 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农用道路 田间道路(含机耕道)、林道等 耕地 林地 其他农林用地 其他非建设用地 耕地 林地 园地、牧草地、田坎等土地 空闲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等用地 4.2 空间管制规划

4.2.1衔接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和各专项规划,划定禁止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