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试验制度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四 文章电气试验制度更新完毕开始阅读

8、电缆消耗定额:全矿橡套电缆万吨耗不得超过7.5米, 采区煤电钻电缆万吨耗10米,采区动力橡套电缆万吨耗1米,掘进开拓橡套电缆百米耗1米,开拓橡套电缆每百米进尺耗0.1米,重大巷道各班按全矿产量计算,各种橡套电缆(包括2.5平方)万吨耗为5米。

9、凡更换下来或暂时不用的电缆(备用电缆除外)必须在拆除之日起三天内交回电缆组。如不按期上交,超一日每米电缆罚款0.1元。 10、采掘区队工作面安装的电缆领交应做到三步: 第一步:工作面安装时由安装队持电缆组审批的供电系统图或用电申请单到电缆组领取电缆并办理领用手续。

第二步:工作面安装完毕后,由电缆组会同安装队到现场向采掘区队移交手续。 第三步:工作面停产后,在两天内由电缆组会同采区到现场向安装队办理移交手续。安装队抓紧回收,按时移交给电缆组,在此期间,如有丢失损坏,按照有关规定,对安装队进行罚款。 11、电缆修补应用与原绝缘材料性能相同的热补胶(不延燃进行硫化热补),热补胶不合格严禁使用,要严格按部颁“橡套电缆修补细则”进行修理。 12、修补橡套电缆之前要进行吹风干燥或真空干燥,修补后的电缆要进行浸水耐压试验,试验应在浸水1小时后进行,试验电压应为交流2KV,5分钟,不击穿为合格,绝缘电阻应在10兆欧以上,且试验前后不得明显变化,否则不得发放使用。 13、修补后的电缆应填写合格证,并签字,合格电缆要妥善保管,堆放整齐,标牌清楚,防止日晒、雨淋,并要建帐、建卡。待修电缆和报废电缆要分开地点存放,并要有标志以示区别。

14、电缆严禁外供和转让,具体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15、橡套电缆的井下应急冷补,要严格操作工艺,确保冷补质量,冷补后的电缆更换升井后,进行硫化热补。

16、电缆要悬挂整齐,各种电缆均应分开悬挂,悬挂地点距离不得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主要运输大巷及采区主要运输巷,悬挂间距同种电缆之间不得小于50毫米(即电缆钩与钩的间距不得小于100毫米),电缆悬挂高低要一致, 其它均应按《煤矿安全规程》执行。

17、电缆严禁拖地、埋、压或泡在水里,对橡套电缆应悬挂在巷道一帮,通风良好的地点。

18、使用中的电缆,应由当班维护电工每班至少巡回检查一次,移动电缆检查不得少于2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分工落实到人,并要悬挂电缆标志牌,标志牌应标明电缆规格、型号、用途、供电方向和专责人姓名,坚决做到“三无。 19、电缆接头要严格操作工艺,质量标准按《电缆管理细则》执行,坚决消灭不合格接头,高压电缆必须采用压接技术,推广铜、铝过渡接头,对接头由维护工班班检查,温度发现异常,立即处理,严禁带病运转。 20、电缆组要经常深入现场调查监督,发现问题后立即向使用单位提出意见,进行整改。要达到使用合理,运转良好,数量清楚。 21、电缆组每季度要对各使用单位的电缆检查查对一次,每半年将电缆使用消耗情况写出书面材料,报机电矿长。 小型电器管理制度

1、小型防爆电器(防爆按钮、防爆接线盒、防爆灯、防爆电话、防爆插销、防爆电铃、防爆煤电钻)必须由矿小型防爆电气管理组统一管理、统一计划、统一分配、统一调配。

2、小型防爆电器,应由小型防爆电器组管理,统一编号,统一保管,建帐、建卡,实行图牌管理,做到数量清,状态明,帐、卡、物、牌、板五对照。 3、小型防爆电器应由小型电器组统一计划,由供应单位进货并经防爆检查员验收合格签发合格证,才能发放使用,严禁由材料库直接发放到使用单位。 4、小型防爆电器的修理应由专职的防爆修理工进行,修理组要保证质量,经具有防爆检查员合格证的质量验收员验收,并签发合格证后,才能入井使用。 5、小型防爆电器的领发由使用单位的机电班长或兼职管理员负责说明情况,办理手续,并入帐建卡。手续不齐全不得发放。 6、小型防爆电器使用单位根据实际使用数量应留一定数量的备用件,备用数量由小型电器管理组根据情况制定,剩余的一律上交小型电器组,然后执行以旧换新。 7、小型电器的回收必须遵照(81)焦机字131号文满收满回管理制度执行。 8、小型电器的选型、安装、使用和维护,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9、使用的小型电器应由使用单位机电班长负责分工,专责到人,并挂牌留名。小型电器均不得超载运行。

10、小型电器应执行班维护、日检查,定期轮换升井检修的制度。凡因失职而造成失爆或不合格的,应由专责人员负责。凡没有进行分工、空班检漏者要追究机电班长的责任。 11、小型电器管理组每月应与使用单位共同查对一次帐和实物是否相符。凡发现丢失、无故损坏或不办手续而转帐者,小型电器组有权追查,提出处理意见,直至罚款。

12、各级领导要支持小型电器管理组的工作,使他们有权有职,人员相对稳定,不经机电矿长同意不得调动人员或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工作。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1、凡井下使用的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必须选用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增安型除外)。 2、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都必须经专职防爆检查员或质量验收员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入井证后方准入井。未签发合格证、入井证的防爆设备严禁入井使用。

3、由运输区负责,对入井的防爆设备入井必须收交入井证,否则井口把钩工有权制止入井,若不能严格执行防爆设备入井制度,对井口把钩工要按章处理。 4、凡是防爆电气设备不论在井下任何地点使用,都应按防爆要求进行管理。 5、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必须在瓦斯浓度1.0%以下的地点使用,并实时监测使用环境的瓦斯浓度。

6、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

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 0%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控制设备内部安有放电装置的,不受此限。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

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字样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

7、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

(1)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2)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 并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3)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良好绝缘。 8、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必须加装护罩或遮栏等防护设施。

9、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

10、每天必须对低压检漏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1次跳闸试验。

11、煤电钻必须使用设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远距离起动和停止煤电钻功能的综合保护装置。每班使用前,必须对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进行1 次跳闸试验。

12、带油的电气设备必须设在机电设备硐室内。严禁设集油坑。带油的电气设备溢油或漏油时,必须立即处理。 13、机电设备硐室入口处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字样的警示牌。硐室内有高压电气设备时,入口处和硐室内必须在明显地点悬挂“高压危险”字样的警示牌。

14、采区变电所应设专人值班。无人值班的变电硐室必须关门加锁,并有值班人员巡回检查。

15、电缆不应悬挂在风管或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与压风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必须敷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m以上的距离。在有瓦斯抽放管路的巷道内,电缆(包括通信、信号电缆)必须与瓦斯抽放管路分挂在巷道两侧。盘圈或盘“8”字形的电缆不得带电, 但给采、掘机组供电的电缆不受此限。 16、井筒和巷道内的通信和信号电缆应与电力电缆分挂在井巷的两侧,如果受条件所限:在井筒内,应敷设在距电力电缆0.3m以外的地方;在巷道内,应敷设在电力电缆上方0.1m以上的地方。

17、高、低压电力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时,高、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应大于0.1m。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mm。

18、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和调整,必须由电气维修工进行。高压电气设备的修理和调整工作,应有工作票和施工措施。

19、高压停、送电的操作,可根据书面申请或其他可靠的联系方式,得到批准后,由专责电工执行。 采区电工,在特殊情况下,可对采区变电所内高压电气设备进行停、送电的操作,但不得擅自打开电气设备进行修理。

20、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 21、电气设备和电缆的检查、调整应按下表进行。

检查和调整结果应记入专用的记录簿内。检查和调整中发现的问题,应指派专人限期处理。

防爆电气设备检查、检修、验收、发放制度

1、所有待修或新购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由专职防爆检查员根据《河南省煤矿防爆电气性能检查细则》进行认真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安排整修,情况严重的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2、专职防爆检查员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持证上岗。 3、新进的所有防爆电气设备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三证不齐全的,拒绝接收使用。

4、防爆电气设备的检修必须由专职维修电工进行,检修后的防爆电气设备各项性能必须达到《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

5、防爆外壳的维修,由取得防爆检修资质的单位或厂家进行修理。

6、检修好防爆电气设备,由专职防爆检查员现场检查防爆性能,各项技术要求均达到要求的,方可挂牌入库。

7、未经验收的防爆电气设备不准发放。 防爆设备入井检查制度

1、防爆设备入井前必须经持有防爆合格证的防爆检查员或质量验收员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和入井证后方准入井。未签发合格证、入井证的防爆设备严禁入井使用。

2、由运输区负责,对入井的防爆设备入井必须收交入井证,否则井口信号工有权制止入井,若不能严格执行防爆设备入井检查制度,对井口信号工要按章处理。

3、每天下班后,由运输区负责将签字后的入井许可证送交检查科防爆组。 4、检查科防爆组负责防爆设备入井的监督检查工作。 九里山矿矿用产品煤安标志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和规范煤安标志矿用产品的采购、使用及管理,特制定九里山矿矿用产品煤安标志管理制度如下:

1、凡是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的矿用产品,矿属各单位在采购时,必须查验矿用产品煤安标志准用证复印件,没有或已超期,不得采购。在查验矿用产品煤安标志准用证复印件时,要辨别其真伪,必要时应上网查询。

2、凡是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的矿用产品的设备,在办理租赁时,必须索取煤安标志准用证复印件,否则,不得办理租赁。

3、凡是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的矿用产品验收时,必须有两人在场,查验煤安标志准用证之后,方准验收。 4、凡是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的矿用产品在入库时,必须查验煤安标志准用证,没有的不准入库。

5、防爆电气设备必须有防爆检查员出具的具有煤安标志准用证的证明,否则,不得入井。

6、未被纳入煤安标志管理目录的矿用产品,但其主要部件被纳入煤安标志管理目录的,必须查验其煤安标志准用证复印件,没有或已超期的,不得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