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城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书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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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合同各方的义务与责任

委托人义务与责任

第十八条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代建人及与代建项目有关的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

第十九条 委托人应监督和指导代建项目的建设实施,并协助代建人组织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移交。

委托人、代建人双方同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委托人负责接收。

第二十条 委托人应协助代建人实施代建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联系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工作。 委托人的联系人: 。

第二十二条 委托人应在代建工作完成后,组织对代建单位进行客观、全面、公正的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应为代建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为: (1)根据代建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投资额,提供详细的项目使用(或功能)要求。

(2)为代建人办理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种审批手续提供必要的资料与协助。 (3)为代建人免费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包括办公场所、桌椅、空调、饮水机等,并积极协调解决代建人在办公条件方面遇到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应按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年度计划和合同条款约定支付款项。 第二十五条 委托人应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配合完成工程验收,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接收手续。

第二十六条 委托人应对代建人提出的项目运行管理方案进行审查,配合代建人组织运行管理人员培训。

第二十七条 委托人应按如下方式、时间、金额向代建人支付建设资金和代建项目管理费。

支付建设资金:代建人按照工程进度情况上报资金使用计划。经审核确认后25个工作日内,按照财政有关管理办法支付。

代建管理费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支付:

(1)代建人交纳履约保函并签订代建合同后25个工作日内,委托人向代建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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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管理费(暂)的15%。

(2)单个项目在全面开工后(以该项目开工令为准)25个工作日内,委托人向代建人支付该项目代建管理费(暂)的10%。

(3)单个项目主体建筑工程至士0.00后25个工作日内,委托人向代建人支付该项目代建管理费(暂)的20%;

(4)单个项目主体建筑工程结顶后25个工作日内,委托人向代建人支付该项目代建管理费(暂)的20%;

(5)单个项目工程主体竣工验收合格后25个工作日内,委托人向代建人支付该项目代建管理费(暂)的20%(委托人有权根据经初步审核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材料购臵费用、施工设计费和工程监理费调整本期应付代建费);

(6)单个项目取得工程消防、人防、防雷、环保、规划等各项验收合格证(意见书)、取得建筑面积测绘资料并移交符合城建档案归档要求的项目竣工资料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委托人向代建人支付该项目代建管理费(暂)的5%;

(7)单个项目工程配套确认完成、项目决算经财政、审计等部门审核确认后25个工作日内,委托人按经审定的工程决算总投资额一次性支付除扣除该项目结算代建管理费的5%外的费用。

(8)单个项目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满两年之日起的25个工作日内,委托人向代建人支付该项目代建管理总费用的3%。

(9)单个项目代建管理费剩余2%尾款,待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满三年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结清。

第二十八条 根据合同要求,对代建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建议和要求及时回复。 第二十九条 对需由委托人盖章的合同、协议、请示及报批资料等进行审核后及吋办理盖章手续。

第三十条 协助协调工程施工建设过程中各有关单位之间的关系,协调并处理好与施工相关的派出所、街道、社区及周边居民等外围关系。

第三十一条 委托人应全面实行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代建人义务与责任

第三十二条 代建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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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代建人在签订代建合同的同时,应按项目代建委托合同代建管理费暂定总价的10%向委托人提交履约保函(履约保函至项目决算经财政、审计等部门审核确认后解除)。

第三十四条 代建人应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代建管理服务需要且与投标文件承诺相一致的项目管理部,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代建工作。并按以下约定向委托人提供项目进展报告。

1、代建人应根据项目开发建设管理的需要,委派具有相应项目管理能力的专业人员组成项目管理部,项目管理组成人员需经委托人同意。根据项目开发进度情况,代建人委派人可逐步到位,以保证项目需要。

代建人应授权一名联系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工作。 代建人的项目负责人: 。

2、代建人汇报代建工作进展的方式和时间:每月30日以书面方式提交。 (1)定期信息文件。根据建设管理服务工程项目、范围及内容,随工程施工进度向委托人报送建设管理服务月报,其主要内容为:

A、施工质量情况; B、工程进度情况;

C、进场施工机械设备及劳动力动态; D、合同变更和工程变更情况; E、工程款支付情况; F、建设管理服务情况; G、工程建设大事记; H、其他。

(2)不定期报告。根据建设管理服务的进展情况,按委托人的要求,不定期提交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为:

A、关于工程优化设计或变更或施工进展的建议; B、资金、资源投入及合理配臵的建议; C、工程进展预测分析报告; D、合理要求提交的其他报告;

E、工程分阶段验收、竣工验收建设管理服务报告。

(3)建设管理服务过程报告。按委托人的要求,不定期提交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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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但不限于)为:

A、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调整批复文件; B、项目管理协调会议纪要; C、其他项目代建业务往来文件; D、质量事故处理文件。 E、后期管理报告。

第三十五条 代建人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代建人不得在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超出初步设计批复范围的变更,由设计或施工承包商提出,经代建人与相关方协调后,由代建人报委托人核准、审定。

第三十六条 代建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送交委托人,委托人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第三十七条 代建人应根据项目进度需要,向委托人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第三十八条 代建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委托人监督。

第三十九条 代建人应在项目建成后,及时完成竣工、决算、审核等相关工作。并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报告,配合做好竣工决算审查和项目审计工作,并将验收合格后,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人办理移交手续。

第四十条 代建人应在项目移交前,组织签订保修服务协议,监督落实项目移交后的工程保修责任。

第四十一条 代建人应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在代建项目完成后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等整理汇编,向委托人和有关部门移交。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四十二条 代建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确因代建人管理失职,造成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代建人在责任期内,因代建人管理失职,造成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变化,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其它经济损失的,代建人同意按以下约定承担责任,赔偿违约损失,违约赔偿金额不超过代建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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