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审查要点2016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六 文章重庆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审查要点2016更新完毕开始阅读

【备注】

1. 计算窗墙面积比时,异型窗或叠加窗(同一外墙上下叠加设计的外窗)在节能计算模型中可按外窗面积相等简化建立。

2. 建筑自遮阳、绿化遮阳所形成的遮阳效果按各部分面积比例加权平均计算,西向整体遮阳系数应不大于0.9。

3. 西向窗墙面积比大于0.3时,建筑中各单一立面(如塔楼与裙楼)可分开统计建筑西向外窗(含透光幕墙)窗墙面积比是否大于0.3,不大于0.3的立面可不设置活动外遮阳系统。

4. 本条中的建筑自遮阳措施是指通过建筑形体及建筑构件(如固定式建筑外遮阳等)布局使建筑本身具备遮阳效果的方式。建筑自遮阳系数可按《标准》附录C规定的方法计算。高度不低于50m的建筑其西向立面外窗(含透光幕墙)太阳得热系数对比标准3.3.1及3.3.2条中太阳得热系数规定值提高了10%的遮阳性能,可等效于有建筑自遮阳效果。

5. 本条中的绿化遮阳措施是指通过设置永久种植槽而形成植物及永久种植槽对外窗具有遮阳效果的遮阳方式,遮阳系数按永久种植槽形式和尺寸计算。 6. 中空玻璃内置可调百叶窗可认定为活动外遮阳系统,可不计算遮阳系数。 7. 超高层建筑设置活动外遮阳系统时,应复核其结构安全性能。

3.2.5 采用空气源热泵机组和风冷空调器时,空调器(机组)室外机布置和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平面和立面设计应考虑空调器(机组)室外的安装位置,不应影响立面景观,并便于清洗和维护室外散热器;

2 空调器(机组)室外机宜布置在南、北或东南、西南向的靠外墙处或屋面上; 3 空调器(机组)室外机的安装应有利于通风换热,在建筑外立面的竖向凹槽内逐层布置室外机时,凹槽的宽度不应小于3.0m,室外机置于凹槽的深度不应大于4.2m;

4 空调器(机组)室外机间的排风口不应相对,相对时其水平间距应大于4m; 5 室外机位置处采用的遮挡或装饰,不应导致排风不畅或进排风短路,避免散热条件恶化;

6 应安装牢固,不应存在安全隐患。 【审查要点】 初步设计:

1. 设计说明:空调器(机组)室外机布置的位置、朝向、遮挡或装饰措施等情况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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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空调器(机组)室外机置于凹槽或排风口相对的,凹槽深度及宽度、相对的排风口水平间距是否合规。

2. 设计图纸:建筑平面图及立面图中空调室外机排风口是否存在相对设置的情况,竖向逐层布置室外机时,空调室外机设置是否存在处于凹槽中的情况,若存在,凹槽尺寸及室外机设置位置是否合规。 3. 技术支撑文件:无。 施工图设计:同初步设计。 【备注】

1. 本条中凹槽宽度应大于3.0m是针对凹槽中每层布置有2个空调室外机的情况,且室外机排风口朝向凹槽开口方向。因此,若凹槽中每层仅布置有1个空调室外机时,凹槽宽度满足安装要求即可。

2. 室外机置于凹槽时,应正对凹槽开口方向排风,凹槽深度按室外机排风口至凹槽两侧总短边墙最远端的垂直距离计算(开敞阳台的开敞部分深度不计入)。 3. 当空调室外机出风面相互间为一定夹角时,不同夹角条件下,应满足相应的最小距离要求,当夹角不超过60o时,室外机最近点间距应不小于4.0m;当夹角介于60o到90o之间时,室外机最近点间距应不小于1.0m;当夹角超过90o时,室外机最近点间距应不小于0.3m。

4. 当凹槽宽度大于5米时,可不视为凹槽。

5. 空调室外机遮挡或装饰百叶宜设活动扇,便于安装,百叶的安装不应占用空调机位的最小进深。常用形式有一字百叶、矩管或金属格栅。百叶叶片净垂直间隔宜70~90mm。应保证空调室外机百叶、格栅的有效通风面积不小于60%。严禁使用防雨百叶。

3.2.7 建筑物的外墙宜采用自保温系统。 【审查要点】 初步设计:

1. 设计说明:自保温系统及主要材料、热桥部位保温材料热工性能及构造是否满足标准要求。 2. 设计图纸:无。

3. 技术支撑文件:相关技术支撑文件中自保温系统材料热工性是否符合规,节能计算模型自保温系统构造是否设置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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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设计:

1. 设计说明:同初步设计。

2. 设计图纸:保温节点详图中自保温系统构造的可操作性及安全性是否满足要求。 3. 技术支撑文件:同初步设计。 【备注】

自保温系统应采用节能型墙体材料及专用砌筑砂浆,挂网材料及锚固等附件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3.2.8 屋顶、外墙的表面宜采用浅色,以减少外表面对太阳辐射的吸收。 【审查要点】 初步设计:

1. 设计说明:建筑屋顶、外墙的表面材质及颜色是否满足标准要求。

2. 设计图纸:建筑屋顶平面图、立面图中屋顶、外墙的表面材质及颜色与设计说明一致。

3. 技术支撑文件:无。 施工图设计:同初步设计。 【备注】

《标准》中浅色材料是指太阳反射系数不低于0.4的材料,常见的反射系数不低于0.4的材料如下表所示:

常见的反射系数不低于0.4的材料和颜色

颜色 白色 浅黄色 浅绿色,粉红色 天蓝色 浅灰色 r 0.8 0.7 0.4 0.4 0.4 材料 塑料 石板 枫木,白桦 亮的橡木 r 0.8 0.7 0.6 0.4 3.2.10 屋顶透光部分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20%,并应采取适宜的活动遮阳措施。 【审查要点】 初步设计:

1. 设计说明:屋顶透光部分面积占屋顶总面积的比例,活动遮阳设施类型、位置及尺寸。

2. 设计图纸:是否表达活动遮阳措施及标注活动遮阳措施尺寸,屋顶透光部分面积是否大于屋顶总面积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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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技术支撑文件:《建筑节能计算书》屋顶透光部分面积是否大于屋顶总面积的20%;节能计算模型屋顶透光部分是否与设计一致。 施工图设计:同初步设计。 【备注】

1. 屋顶透光部分面积计算时可扣除窗框面积;屋顶总面积是指单栋建筑中所有屋顶面积的总和,屋顶透光面积是指单栋建筑中所有屋顶透光面积的总和。

2. 坡屋面与水平夹角不大于15°时,屋顶总面积和屋顶透光部分面积均按投影面积计算;坡屋面与水平夹角大于15°且不大于45°时,屋顶总面积和屋顶透光部分面积均按展开面积计算;坡屋面与水平夹角大于45°时,屋顶透光部分按垂直透光窗计算,不计入屋顶透光面积。

3. 异形透光部分在模型中可按面积相等简化建立;特殊屋面如穹顶、弧形屋面等,模型可按垂直投影面积建立。

4.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对屋顶透光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或功能空间(如植物园等)。 3.2.11各主要功能房间应设外窗,其外窗(含透光门)及透光幕墙有效通风换气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外墙面积10%。当不能满足时,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

3.2.12 外窗(含透光门)及透光幕墙的有效通风换气面积应为开启扇面积和窗开启后的空气流通界面面积的较小值。 【审查要点】 初步设计:

1. 设计说明:各主要功能房间外窗(含透光门)及透光幕墙有效通风换气面积占各房间外墙面积是否不小于10%,未达到10%时是否设置机械通风,且机械通风换气次数达到2次/h。 2. 设计图纸:无。 3. 技术支撑文件:无。 施工图设计:

1. 设计说明:同初步设计。

2. 设计图纸:建筑平面图、立面图、门窗表中外窗(含透光门)及透光幕墙有效通风换气面积是否与保温范围及通风采光性能示意图中《房间外窗(含透光门)及透光幕墙有效通风换气面积与房间外墙面积比例统计表》一致,房间有效通风换气面积占各房间外墙面积比例低于10%的是否设置机械通风,且设计通风换气量达到2次/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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