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安监总煤调[2010]121号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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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负责煤矿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5.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工作;

6.负责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工作; 7.监督检查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职业危害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七十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工作,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备案。

十、煤矿职业危害事故认定与处理

(七十三)煤矿职业危害事故按所造成危害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职业危害事故、较大职业危害事故、重大职业危害事故和特别重大职业危害事故四类。

1.一般职业危害事故,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3人以下;

2.较大职业危害事故,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3.重大职业危害事故,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4.特别重大职业危害事故,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0人以上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30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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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四)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粉尘危害防治工作,呼吸性粉尘浓度超过接触浓度管理限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且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比照一般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呼吸性粉尘浓度超过接触浓度管理限值20倍以上且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比照较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七十五)煤矿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和权限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安监总政法?2008?212号)执行。

十一、附则

(七十六)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七十七)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煤矿作业场所,是指煤矿作业人员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包括建设项目施工场所。

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煤矿职业危害事故,是指煤矿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由于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造成伤亡、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所属地面作业场所:是指地面与煤矿生产和安全直接相关的作业场所,具体包括为煤矿采煤、掘进、机电、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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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与安全服务的地面材料加工、原料供应、生产控制、机电维修、运输等作业场所。

(七十八)本规定中未涉及的其他职业危害因素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十九)本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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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

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煤矿名称 煤矿通讯地址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矿井类型 □井工矿 □露天矿 联系电话 经济类型 采煤工艺 □炮采 □高档普采 □综采 建井日期 设计能力(万吨/年) 申报类别 负责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名称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人 投产日期 职业危害防治经费投入情况 (万元) □初次申报 □变更申报 从事职业卫生管理 人员数量 联系电话 填表人: 审核人: 签发人: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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