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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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6 门、窗和墙面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门扇应首先采用推拉门,其次是折叠门或平开门;

2 门扇开启最小净宽度及门把手一侧墙面的最小宽度应符合表7.12.6的规定; 表7.12.6 门扇无障碍设计要求

类别 公用外门 户 门 起居室(厅)门 卧室门 厨房门 卫生间门 阳台门 门扇开启净宽度 门把手一侧墙面宽(m) 度(m) 1.00~1.10 0.80 0.80 0.80 0.80 0.80 0.80 ≥0.50 ≥0.45 ≥0.45 ≥0.40 ≥0.40 ≥0.40 ≥0.40 平开门 一 设关门拉手 一 设关门拉手 一 1设观察窗 2设关门拉手 设关门拉手 3 门扇应采用横执把手;

4 外窗窗台距地面的净高不应大于0.80 m,同时应设防护设施; 5 窗扇开启把手的高度不应大于1.20 m,开启窗口应设纱窗。 7.12.7 过道与阳台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户内门厅轮椅通行宽度不应小于1.50 m;

2 通往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宽度不应小于1.20 m,墙体阳角部位宜做成圆角或切角;

3 在过道一侧或两侧应设高080~0.85 m的扶手;

4 阳台深度不应小于1.50 m,向外开启的平开门应设关门拉手; 5 阳台与居室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以斜面过渡; 6 阳台应设可升降的晒衣物设施。 7.12.8 电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户内门厅、通道、卧室应设双控照明开关;

2 电器照明开关应选用搬把式,高度应为0.90~1.10 m;

3 起居室、卧室插座高度应为0.40 m, 厨房、卫生间插座高度宜为0.70~0.80 m; 4 电器、天线和电话插座高度为0.40~0.50 m; 5 居室和卫生间应设呼叫按钮,阳台应设灯光照明; 6 对讲机按钮与通话器高度应为1m;

7 无障碍住房用电负荷标准及电表规格,不应小于表7.12.8-1的规定: 表7.12.8-1 用电负荷及电表规格

套 型 一 类 二 类 三 类 四 类 用电负荷(kW) 3.0 3.0 4.0 4.0 电度表规格(A) 5(20) 5(20) 10(40) 10(40) 8 卡式电表安装的高度不应大于1.20 m;

9 每套住房电源插座数量,应符合下列表7.12.8-2的规定: 表7.12.8-2 电器插座数量

部 位 卧室、起居室(厅) 厨房、卫生间 设 置 数 量 两个单相三线和一个单相二线的插座两组 防溅水型两个单相三线和一个单相二线组合插座一组 布置洗机、冰箱、排气机械和专用单相三线插座各一个 空调器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