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审理中的程序问题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四 文章民事案件审理中的程序问题更新完毕开始阅读

是,在调解解决的案件中要明确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代理人仅为一般代理的,调解协议必须由当事人本人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确认。

在审查委托代理人时,要注意双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是否属同一个律师事务所。在《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明确规定: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代理诉讼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偏远地区只有一律师事务所的除外。我们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也遇到过双方当事人的律师是同一个所的情况,一审对此没有做任何审查,这虽然不是严重的程序问题,但一审程序是有瑕疵的。一般遇到这种情形,我们采用的办法是向当事人释明相关规定,要求当事人一方更换代理人,如果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予更换代理人的,要求当事人提交书面说明。

(二)对于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审查 1、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时间

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即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逾期提出的,不予审查。

2、管辖权异议提出的范围

当事人只能对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既可以对地域管辖权提出异议,又可以对级别管辖、专属管辖权提出异议。

9

3、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致使诉讼标的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标准的处理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5月在《关于执行级别管辖规定几个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额,只是诉讼标的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予以变动,但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但在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 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一条(第一条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受诉人民法院违

反级别管辖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二)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审查并作出裁定。也就是说,我们今后

在审理中遇到对于因增加诉讼请求造成当事人提出级别管辖权异议的,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裁定。

(三)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程序性问题 1、举证期限的确定

在民事诉讼法修改以前,对于举证期限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中: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

10

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对举证期限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举证期限由法院确定。证据规则中规定的当事人协商确定也可以,但必须由法院认可。在当事人协商的情形下不受30日的限制,可少于30日,要注意的是必须要求当事人有协商一致的书面材料提交法院,或对双方当事人制作相关笔录;第二种是法院指定,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日(此条仅针对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

11

件),以下五种情形不受 “不得少于30日”的限制:(1)一审普通程序,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也可少于30日(类似于当事人协商的情形);(2)前述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后,人民法院可以酌情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或者反证的期限,该期限也可少于30日;(3)简易程序中,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30日,但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后,法院应当补足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少于30日;(4)二审程序中,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30日;(5)发回重审的案件,一审法院在重新审理时,可以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发回重审的原因等情况,酌情确定举证期限。如果案件是因违反法定程序被发回重审的,人民法院在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后,可以不再指定举证期限或者酌情指定举证期限。如果案件是因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或者酌情指定举证期限。上述举证期限不受“不得少于30日”的限制。

要特别注意的是,以下几种情况应当重新确定举证期限:(1)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