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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第37条)

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在我国此前的其他法律中从未出现过。从国外的情况看,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中对安全保障义务都没有作出一般性规定,而是通过判例来确立,其适用领域较为广泛。

在英美侵权法中,与安全保障义务相类似的一个概念是“注意义务”。当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某种特殊关系,或者被告是某种危险源的开启者时,则被告就对原告负有注意义务。

1、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范围。侵权责任法明确安全保障义务人为下面两类人:

第一,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公共场所包括以公众为对象进行商业性经营的场所,也包括对公众提供服务的场所。比如本条列举的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除了本条列举的这些场所外,机场、码头、公园、餐厅等也都属于公共场所。

第二,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参加人数较多的活动,比如体育比赛活动,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展览、展销等活动,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2、保护对象的范围。安全保障义务所保护的对象与安全保障义务人之间应存在某种关系,但是否要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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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作出明确规定有不同意见。仅仅进入商场上洗手间、问路或者躲雨的人能不能界定为顾客,上错了公交车又准备下车的人是否属于保护对象,特别是对于非法进入者如到宾馆里打算偷窃的人是否给予保护等,争议很大。在法律中明确那些人属于保护对象较为困难,因此,本法对安全保障义务的保护对象规定为“他人”,没有明确具体的范围,实践中哪些人属于保护对象应根据具体情况判断。(美国处理过一个案例,一个小偷去偷窃,结果那家人的防盗窗不牢固,所以他从窗台上摔下受伤,后来,他起诉这户人家要求赔偿,法院支持了他的诉讼请求。)

3、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第一、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防止他人遭受义务人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第三人的介入,安全保障义务人就应当自己承担全部侵权责任。比如,顾客到餐厅吃饭,由于餐厅的地板有油渍导致顾客摔倒受伤的,餐厅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防止他人遭受第三人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在实践中,存在不少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和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两个因素结合在一起而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比如,储户到银行取钱或者存款,遭到第三人抢劫,银行的保安人员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没有及时注意或者制止,导致储户钱款被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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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人身受到伤害;又比如,宾馆没有完善的保安措施或者没有认真履行保安职责,导致住宿旅客被外来人员殴打等,应当先由抢劫者和打人者承担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是造成损害的因素,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理解这一规定,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一是,第三人的侵权责任和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有先后顺序。首先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在无法找到第三人或者第三人没有能力全部承担赔偿责任时,才由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第三人已经全部承担侵权责任,则安全保障义务人不再承担侵权责任。

二是,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的补充责任是相应的补充责任。对于第三人没有承担的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不是全部承担下来,而是在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内承担,即根据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的安全保障义务的程度来确定其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的份额。

(五)关于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第38、39、40条)

1、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采用过错推定原则。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1)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采用过错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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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主要考虑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智力发育还很不成熟,对事物的认知和判断上存在较大不足,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充分理解自己行为的后果,必须加以特别保护,这就要求学校更多地履行保护孩子身心健康的义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超越了监护人的控制范围,如果受到人身损害,基本无法对事故发生的情形准确地加以描述,此时要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其监护人来证明学校的过错,几乎是不可能的。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学校可以通过证明已经尽到了相当的注意并且实施了合理的行为,以达到免责的目的。同时,学校等教育机构更有可能通过保险等方式来向社会转移风险。

(2)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主要是考虑: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相比,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心智已渐趋成熟,对事物已有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理解自己行为的后果,对一些容易遭受人身损害的行为也有了充分认识。如果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课以学校较重的举证负担,为避免发生意外事故,有的学校会采取消极预防的手段,如减少学生体育活动、劳动实践,不再组织春游、参观等校外活动,严格限制学生在校时间,甚至不允许学生在课间互相追逐打闹等,最终不利于学生的成长。同时,在判断学校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也可以通过采用客观化的判断标准,如学校的各种教学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对存在的各种不安全隐患是否及时排除、是否已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学校是否制定了合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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