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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不同的情形进行区分。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自己丧失意识存在过错。丧失了意识后造成了他人的损害,那么行为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没有过错。行为人可以不承担侵权责任,不过需要根据公平分担的规定,适当分担被侵权人的损失。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导致自己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醉酒或者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后会难以控制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的生命健康,但行为人放任结果的发生,其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应当对此发生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像酒后驾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一样要承担责任,甚至酒后承担的责任要更重。

(二)关于用人单位责任和劳务派遣单位、劳务用工单位责任。(第34条)

1、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对外承担侵权责任,这种责任在理论上被称为替代责任,即由他人对行为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注意一个问题: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后,是否可以向工作人员追偿?在侵权责任法起草过程中,一些专家建议对追偿权的问题作出规定,但最终侵权责任法没有进行规定。规定追偿权可以说是一把双刃剑,其有利的一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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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首先,可以促使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谨慎行事,认真对待自己的工作,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其次,可以明确界定追偿的范围,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追偿权,在某种程度上可能更有利于对工作人员的保护;此外,可以通过对主观恶意较大的工作人员进行追偿以起到制裁的作用,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用人单位的损失。但是,规定追偿权也有其不利的因素,主要表现在:(1)侵权责任法主要解决对外责任的问题,用人单位和工作人员的内部责任可以通过协议等方式来约定,(用人单位可以和员工签订协议,约定给单位造成损害的,赔偿的数额和方式)对于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或者显失公平的约定,工作人员可以依法要求撤销或者确认该约定为无效;(2)如何确定用人单位追偿权的条件比较困难。因为不同行业、工种的工作环境不同,有的行业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或者与公众接触较多,容易引发事故;有的行业则安全性较强,或者具有封闭性,不易造成对他人的损害。总之现实中的情况错综复杂,很难以一个统一的标准来确定追偿权的条件。(3)目前我国职工工资水平还不太高,和用人单位相比,工作人员在劳动关系中属于弱者,在经济上处于劣势地位。如果对追偿权做出明确规定,有的用人单位可能利用该条规定,将本应承担的责任转嫁给工作人员。考虑到追偿权的问题比较复杂,追偿条件规定过严,对广大劳动者不利;追偿条件规定过宽,也不利于工作人员谨慎工作,减少事故的发生。因此,本法对于追偿权的问题没有做出规定。但是,本法未作规定,不影响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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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双方的约定来行使追偿权,如果用人单位和工作人员对于能否追偿或者追偿多少有争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公平解决。

2、劳务派遣中产生的侵权责任(第三十四)劳务派遣的主要特点就是员工的雇用和使用分离。注意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的是相应的补充责任,即首先由用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用工单位不能全部赔偿的,才由劳务派遣单位赔偿。用工单位是第一顺位的责任人,劳务派遣单位是第二顺位的责任人。在用工单位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劳务派遣单位对被侵权人就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在用工单位财力不足,无法全部赔偿的情况下,剩余的部分才由劳务派遣单位来承担。不过劳务派遣单位不是对用工单位未赔偿的部分都承担赔偿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的是相应的补充责任,即仅在自己过错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3、关于个人因提供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和自己伤害的责任。(第35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情况越来越多,家庭雇用保姆、小时工、家庭教师等情况已非常普遍,对于在劳务期间发生的纠纷如何解决,需要法律给予明确的规定。侵权责任法草案在三审之前,草案主要规定了用人单位的责任,没有明确规定个人之间因劳务产生的纠纷。在侵权责任法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不少部门、单位、专家和公众都建议,对个人之间因劳务而产生的侵权责任做出规定,从而为解决此类纠纷确立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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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的主体可以是两个自然人或者自然人与单位之间,但本条仅调整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接受劳务一方”仅指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合伙的雇员因工作发生的纠纷,按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规定处理。

需要指出的是,本条规定不包括因承揽关系产生的纠纷。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测试、检验等工作。承揽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在于:承揽合同的劳动者所交付的标的是劳动成果,而劳务合同的劳动者交付的标的是劳动,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

本条对于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后,能否向提供劳务一方追偿的问题没有作出规定。但是,本条没有规定,不意味着接受劳务的一方没有追偿权。和用人单位相比,接受劳务一方经济实力有限,所以接受劳务一方对外承担责任后,原则上是可以向有过错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的,接受劳务一方行使追偿权的条件可以比用人单位行使追偿权的条件略宽。

(三)关于网络侵权责任。(第36条)

属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一审是在中院,上诉是到省法院。淄博地区基层法院对此没有管辖权。

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比较特别的一点,关于赔偿损失的问题,知识产权诉讼不同于其他诉讼的一点:可以主张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如律师费、公证法、调查取证的交通费、住宿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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