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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意识状态,而只考虑损害结果和免责事由,故又被称为客观责任。(过错责任被称为主观责任,需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况)。与过错责任原则相比,这种责任在承担条件和责任后果上更为严格,也被称为严格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意义在于加重行为人责任,及时救济受害人,使其损害赔偿请求权更容易实现。无过错责任主要体现在特殊侵权案件中,侵权责任法特殊侵权每章的第一条都是关于归责原则的规定,从中可以看出,归责原则的发展趋势是越来越客观化,主要从客观方面及损害事实、损害后果上进行考虑,不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本法第五章产品责任大部分、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大部分及第四章中第三十二条有关监护人责任、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责任均为无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是行为;二是受害人的损害;三是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是不存在法定的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只要同时具备以上四个要件,且属于法律明确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领域,行为人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不问其有无过错,受害方也不用证明行为人有过错。

需要指明的是:

第一,设立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主要目的不是要使没有过错的人承担责任,而是为了免除受害人证明行为人过错的举证责任,使受害人易于获得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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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无过错责任原则并不是绝对责任,行为人可以向法官主张法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事由;

第三,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案件中,只是不考虑行为人过错,并非不考虑受害人过错。受害人的过错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减轻或免除行为人赔偿责任。

第四,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为了在一些特定领域排除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适用无过错责任,必须是侵权责任法或者单行法明确规定该类案件不以过错为承担责任的条件,法官不能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擅自适用该原则;

第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在赔偿数额上可能存在限制。我国的航空、海运、铁路等方面的特别法规,基于特定行业的风险性和保护该行业发展的需要,往往规定了最高赔偿数额,例如现在航空事故的赔偿限额是40万元,铁路事故的赔偿限额是15万元。

(二)关于共同侵权

侵权责任法关于共同侵权及数人侵权的体系: 第1、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第8条),构成条件为(1)加害主体的复数性、(2)加害行为的协作性、(3)多个行为人之间存在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

第2、拟制的共同侵权行为—教唆、帮助行为(第9条)构成条件为(1)教唆、帮助人实施了教唆、帮助的行为。(2)被教唆人实施了相应的行为,并给他人造成了损害。(3)教唆、帮助人和实行人都具有过错。(4)教唆、帮助行为与实行行为一起构成了与损害结果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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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

第3、准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第10条)构成条件为(1)数人没有意思联络;(2)各自实施危险行为;(3)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已造成损害结果(4)加害人不明。

第4、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在等价因果关系情形下承担连带责任。 (第11条)构成要件(1)数人无意思联络。(2)分别实施侵权行为。(3)损害后果具有同一性。(4)各个独立的行为均足以造成全部损害。

第5、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在竞合因果关系下承担按份责任。(第12条)构成要件(1)数人无意思联络。(2)分别实施侵权行为。(3)损害后果具有同一性,在事实上不可分割。(4)数个侵权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的共同原因或者竞合原因:包括行为竞合与原因竞合。

案例:投毒行为。

(三)关于连带责任问题。侵权责任法以下情形明确了承担连带责任。从这一条得出,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承

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法官不能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创设连带责任。

具体为:一是共同侵权人的责任(8条);二是教唆、帮助人的责任(9条);三是共同危险人的责任(10条);四是分别实施的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行为人的责任(11条);五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的责任(36条);六是转让拼装、报废机动车转让人与受让人责任(51条);七是高度危险物所有人与管理人、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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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人之间的责任(74、75条);八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责任(86条);

(四)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第16条)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权益造成致伤、致残、致死等后果,承担金钱赔偿责任的一种民事法律救济制度。这里需强调的是,本条所列举的一般赔偿范围内的赔偿项目仅是几种比较典型的费用支出,实践中并不仅限于这些赔偿项目,只要是因为治疗和康复所支出的所有合理费用,都可以纳入一般赔偿的范围,例如营养费、住院费等费用。但前提是合理的费用才能予以赔偿,否则既会增加行为人不应有的经济负担,也会助长受害人的不正当请求行为,有失公正。对人身损害的赔偿要坚持赔偿与损害相一致的原则,既要使受害人获得充分赔偿,又不能使其获得不当利益。基于这一原则,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的赔偿,一般都有具体衡量的标准,应当全部赔偿,即损失多少就赔偿多少。填平原则

1、医疗费问题:已经经过公费医疗或者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费用,是否应予赔偿的问题?根据填平原则,加害人就可能不予赔偿。

2、争议较大的是死亡赔偿金的标准。司法实践中,对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按不同标准支付死亡赔偿金,城市居民获得的死亡赔偿金比农村居民往往高几倍,一度引发“同命不同价”的争论。

赔偿标准解决具体的赔偿数额问题。从国外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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