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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进行了全面的列举,之后用了“等人身、财产权益”进行兜底,使侵权责任法对权利和利益的保护具有了很大的开放性和包容性,以适应未来各种民事权利与利益发展的需要。

在调整范围上需要把握几点:

第一,侵权责任法对民事权利和民事权益在保护程度上和侵权构成要件上没有作区分。主要考虑权利和利益的界限较为模糊,很难清楚地加以划分,权利的落脚点还是利益,权利是通过法律允许的手段或者方法来保护特定利益;权利和利益本身是可以相互转换的,有些利益随着社会发展纠纷增多也可能“权利化”。注意: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是私法上的权利,公民的受教育权、劳动权、知情权是公法上的权利,因此,不能通过侵权责任法予以保护,如诉至法院,则以不属法院受理范围而被驳回起诉。

第二,侵权责任法不调整违约责任问题。合同侵权也是一种民事权益,但原则上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应当由合同法调整。

第三,行政侵权责任是否属于侵权法调整范围没有明文规定。对于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侵害民事权益是否属于侵权责任法的调整范围存在争议,这个问题主要涉及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的关系,从立法发展来看,国家赔偿最初包含在民事赔偿中,目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家赔偿法从民事赔偿中独立出来,专门调整行政侵权和刑事赔偿。理论上看,国家赔偿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侵权责任法目前既没有明确行政侵权责任包括在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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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法中,也没有明确将行政侵权责任排除。目前意见是,行政侵权优先适用国家赔偿法。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共二十条,规定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共同侵权、共同危险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公平分担责任、赔偿金的支付方式等内容。

(一)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进一步明确了承担侵权责任的原则。我国侵权责任制度实行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相结合的“二元”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是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才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中对于过错侵权责任的类型:主要体现在1、雇主责任:第34条第二款中劳务派遣单位责任、35条中提供劳务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 2、网络侵权:(第36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3、安全保障义务:(第37条)安保义务人之责任4、教育机构之责任:(第39条、40条)5、产品销售者、运输者、仓储者之责任(第42、44条) 6、机动车相撞超出保险限额之责任(第48条) 7、借用、租赁机动车的所有人责任(第49条) 8、医疗事故责任(第54、57、60、62条) 9、第三人污染环境(第68条) 10、危险物之托管人、非法占有危险物情形下的所有人、管理人,高度危险区域的管理人之责任(第74、75、7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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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错责任原则下,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四要件说)是:第一,行为人实施了某一行为。一般情况下没有行为人的行为就不会产生侵权责任,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的不作为也可能产生侵权责任,在特定情形下行为人负有积极保护他人的义务,如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等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责任。不作为侵权是行为人应当履行某种法定作为义务而未履行所产生的,如果没有法定作为义务,行为人的不作为并不构成侵权。第二,行为人行为时有过错。过错是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核心要件,分为故意和过失。第三,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损害通常表现为财产减少、生命丧失、身体残疾、名誉受损、精神痛苦等。第四,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侵权责任的重要构成要件,在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确定存在因果关系的,就可能构成侵权责任,没有因果关系不构成侵权责任。例如在人身损害案件中,经常提到的因果关系鉴定问题,就是对损害结果与伤害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作司法鉴定。

过错推定:并不是独立的归责原则,而是包含在过错责任原则中的。在过错责任原则中,通常由受害人证明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但在一些情况下也适用“过错推定”。过错推定实质是从侵害事实中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免除了受害人对过错的举证责任,加重了行为人的证明责任,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一方的利益。过错推定虽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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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在过错责任原则中,但与一般过错责任原则有较大不同,近似于无过错责任原则,不宜被滥用,需要由法律对适用范围作严格限定,否则就有可能限制人们的行为自由。因此,侵权责任法强调,法律没有规定推定过错的,仍由受害人一方承担过错的证明责任。目前,过错推定主要体现在:本法规定的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第四章中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内受到损害的;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中的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和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中第八十一条规定动物园责任。目前尚有争议的是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最高院的观点是无过错责任,杨立新等学者的观点是过错推定责任的,目前倾向于过错推定责任,实践中,认定事故责任时,如行人存在过错,则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如果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人只有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中才减轻机动车的责任,则会大大加重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2、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要件,只要其活动或者所管理的人或者物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除非有法定的免责事由,行为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在法律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案件中,在判断被告应否承担侵权责任时,不考虑被告有无过错,也不要求原告证明被告有过错,也不允许被告主张自己无过错而请求免责。只要审理查明,被告的行为与原告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可判决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由于这种责任的承担,并不考虑行为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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