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村级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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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村务。村务公开栏一般应设在村委会门口,醒目耐用。在村务公开栏中设立“回音壁”、“点题公开”等栏目,及时对党员群众的疑问进行解释答复。

村民委员会管辖多个自然村的,应通过适当方式分别在各自然村公开相关村务。

第三节 民主监督

第75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

(一)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村级事务的监督工作,一般由3至7人组成,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设主任1名,一般可由村党组织成员或其他党员担任,提倡没有兼任村委会成员的纪检委员依法兼任。

除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的村党组织成员本人外,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列席相关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或者打击报复。

(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不履行监督职责的,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依法罢免其成员职务。

第76条 全体村民监督。村民对村级事务管理工作提出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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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的,由村“两委”成员通过适当方式进行解释。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向村“两委”提出合法合理质询的,村“两委”要召开村务质询会议,由社区干部主持,一般由党员代表、村民代表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等参加,对提出的质询问题,由村“两委”干部现场予以解释和答复。

对解释或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向镇街区或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异议并申请书面答复,镇街区或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调查处理并给予书面答复。

第77条 审计监督。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第78条 评议监督。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应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进行民主评议。评议内容应当包括思想政治素质、岗位目标责任制和工作业绩,村集体“三资”管理和廉洁履职情况等。民主评议每年一次,由镇街区统一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主持,社区干部列席。

评议结果与村干部报酬挂钩,作为村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第六章 村级事务民主管理保障

第79条 推行村级“议事·学习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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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镇街区建立村级“议事·学习日”制度。社区干部负责主持“议事·学习日”活动,村“两委”具体组织实施。活动应当有村“两委”成员、全体党员、村民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以及相关人员参加。

“议事·学习日”活动原则上每季度至少一次。镇街区根据各村实际,确定安排议事学习活动时间。活动过程由村文书详细记录,参加人员需签名登记备案。

(二)“议事·学习日”活动主要是通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议决事项;学习传达上级的有关政策,学习法律和相关技术知识等;开展义务帮工活动。

(三)“议事·学习日”前,村“两委”要将议事学习时间、地点等提前告知村民。议事学习情况要报社区备案。

第80条 推行网上“阳光村务监督平台”。条件具备的村,应将村级党务、村务、财务公开工作,定期在网上进行公示。网上公开内容要及时更新,对群众质疑问题要按时回复,确保公开透明。

第81条 发挥村规民约作用。要重视村规民约的作用,引导教育村民学法守法,自觉依法开展自治活动。村规民约在镇街区的统一指导下,由村“两委”负责牵头制定,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街区备案。社区党总支要加强对村规民约的监督使用,每次村“两委”换届后,要及时对村规民约进行修订,确保发挥应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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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条 建立村务管理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和影像资料,重点是会议记录及村务管理、村务公开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档案资料等。档案资料要真实、完整、规范,其保存期限与村财务账簿相同。

第83条 实行责任追究。

(一)村“两委”及其成员在村级事务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镇街区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村民会议依法罢免负有责任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职务:

1.不按规定的内容、步骤、时间和形式公开村务的; 2.弄虚作假、侵犯村民合法利益的; 3.干扰或者阻碍对村务工作进行监督的;

4.打击报复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和对村务工作提出异议的村民的;

5.违反村务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二)在村务管理工作中发现的挥霍、挪用、侵占、贪污集体财物等违法行为,由镇街区或者市政府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村“两委”或者成员作出的决定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两委”不依照法律法规履行法定义务的,由镇街区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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