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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伯特议事规则(第11版)(干货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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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罗伯特议事规则》虽以罗伯特命名,其实是一本合著。第一作者自然是议事规则的创始人亨利·马丁·罗伯特将军,他在1876年2月19日出版了这本书的第一版。此后一百五十年间,他的媳妇、孙子,以及并不属于罗伯特家族的威廉·埃文斯、丹尼尔·霍尼曼、托马斯·鲍尔奇等人,像一帮接力运动员,一棒接一棒,一代接一代,对此书屡加修订,至今已经推出第11版。

“议事”是正式、体面的说法,通俗一点讲,此即一本教人怎么开会的书。我们都该听过,中国人会多,这话既是写实,也是嘲讽。嘲讽什么呢?中国人喜欢开会,却不会开会。中国式会议,不是流于一言堂,就是陷入混战。王石先生为《罗伯特议事规则》第11版作序,曾重点提到后一种情形,他说他所在的阿拉善SEE生态协会,成员以企

业家为主,企业家们阅历丰富,个性鲜明,表达欲望强烈,难以被人说服,开会期间,凌乱不堪,如随便打断别人讲话、不经举手申请就发言、讲话不控制时间、不围绕动议展开、跑题等。于是,在2008年4月,他们请来了《罗伯特议事规则》译者和推广者袁天鹏,为其制定议事规则。

为什么王石等人钟情于《罗伯特议事规则》呢?在他看来,《罗伯特议事规则》至少在四个方面远胜于同类指南;首先,《罗伯特议事规则》是人类议事智慧最伟大的结晶,不仅试图提升会议决策效率,还有意防止民主表决变成多数人的暴政,同时划清了个体利益与群体利益的边界;其次,《罗伯特议事规则》虽然与时俱进,不断修订,不过依然保留了罗伯特将军的初衷:把人类从议事规则分歧所造成的混乱之中解放出来,在原则的稳定性与方法论的适应性之间取得平衡;第三,《罗伯特议事规则》的性质,属于建议性而非规制性,它列出典型情况及针对性措施,并不急于推荐所谓“最佳实践”或“制度红线”;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罗伯特议事规则》没有意识形态色彩,它基于常识的力量和冷静客观的语言,无论左中右,都能在这里找到改进各自会议的技术方案。(王石《规则为什么重要》)

在这四点之外,还要补充一点,近百年前,孙中山先生撰《民权初步》,参考书目之一即《罗伯特议事规则》,他说,“集会者,实为民权发达之第一步”,言下之意,我们要实践民权,第一步即学会怎么开会。

这则构成了我们阅读《罗伯特议事规则》最光明正大的理由。

一、有哪几种会,分别怎么开

《罗伯特议事规则》的主角,统称为“协商会议”。它具有以下特征:如会议要在“共同的场所”进行,保证参与会议的成员都有机会实时交流;成员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采取自由的行动;在任何一项决定当中,成员都拥有相同的权重,并通过投票表决的方式表达;即使成员表达的意见与会议组织的决定不同,并不意味着该成员希望退出会议组织,会议组织无权以此为理由要求该成员退出;如果有成员缺席,出席的成员可以代表全体成员做决定,不过必须满足会议组织指定的相关条件(如法定人数)。

协商会议大致可分五种类型:公众集会、固定组织的基层会议、代表大会、立法机构、董事会。这五种,循序渐进,一个比一个正规,一个比一个深化,一个比一个高端。公众集会最简单,随意性较大,一般没有固定的组织机构;进一步,便是固定组织的基层会议,它需要一个固定的社团作为支撑;再进一步,便是代表大会,由“代表”之名,可知需要选举;再往后,便是立法机构与董事会(“董事会”的英文词根是board,还可译作“理事会”“委员会”,这里指一个社团或国家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中前三种最常见,这三种当中,则数第二种即固定组织的基层会议出镜率最高。

如果协商会议有其组织,那么这个组织通常会包括以下规则体系:法人证书、章程、议事规则、一般长效规则。我们需要重点注意的是第三条“议事规则”,这将是我们谈论的主题。

二、当会议主持人的讲究

我们首先来谈谈最基本的议事规则和程序。

议事的主体是人,所以开会有一个人数问题。多少人出席,会议才能有效召开,做出的决定才能代表整体意愿呢?当然多多益善,满员最佳。这里要说的不是上限而是下限,根据通用议事规则,即“全体成员的过半数”(这一点并不适用于相对随意、松散的公众集会,对它而言,法定人数一般不做硬性要求,或者说“出席人数即构成法定人数”)。

开会得有人张罗、主持,否则会场必将乱作一团。协商会议的进行至少需要两名会议官员,一是主持人(主席),负责主持会议、秉持规则,二是秘书,负责会议的书面记录。这二人都该计入法定人数。主持人的位置十分考究,要保证他能看到整个会场,所有与会者都能看到他,必要的时候,请给他安排一把高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