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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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

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财务物资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水建管[2002]585号 【发布部门】水利部 【发布日期】2002.12.25 【实施日期】2002.1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 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建管[2002]585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现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 / 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管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项目符合《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范围与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采购。 国家和水利部对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项目重要设备、材料的一次性采购。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要设备是指:

直接用于项目永久性工程的机电设备、自动化设备、金属结构及设备、试验设备、原型观测和测量仪器设备等;

使用本项目资金购置的用于本项目施工的各种施工设备、施工机械和施工车辆等; 使用本项目资金购置的服务于本项目的办公设备、通讯设备、电气设备、医疗设备、环保设备、交通运输车辆和生活设施设备等。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重要材料是指: 2 / 6

(一)构成永久工程的重要材料,如钢材、水泥、粉煤灰、硅粉、抗磨材料等;

(二)用于项目数量大的消耗材料,如油品、木材、民用爆破材料等。

第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项目重要设备、材料招标采购活动实施行政监督。内容包括:

(一)监督检查招标人是否按照招标前提交备案的项目招标报告进行招标; (二)可派员监督重要设备、材料招标采购活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接受招标人依法备案的项目重要设备、材料招标采购报告。

第七条 项目重要设备、材料的招标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项目重要设备、材料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项目重要设备、材料招标采购活动。

第二章 招标

第八条 重要设备、材料的招标采购分为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一般情况下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在依法备案的采购报告中应予注明。

第九条 项目重要设备、材料招标采购的招标人是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

第十条 项目重要设备、材料招标采购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二)重要设备、材料技术经济指标已基本确定; 3 / 6

(三)重要设备、材料所需资金已落实。

第十一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项目重要设备、材料招标采购招标事宜时,应当按有关规定履行核准手续。

第十二条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时,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符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三条 招标采购工作一般按照《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规定》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宜。发布招标公告至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10日。招标人应对招标公告的真实性负责。招标公告不得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数量。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向3个以上有投标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主要内容为:

(一)营业执照、注册地点、主要营业地点、资质等级(包括联合体各方); (二)管理和执行本合同所配备的主要人员资历和经验情况; (三)拟分包的项目及拟承担分包项目的企业情况; (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4 /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