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设施设计专篇(高炉) - 图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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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4 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安全对策与建议 是否采纳 是 安全设施及其所在关于对策建议未落实 作业场所 或部分落实的说明 业主在生产中落实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5 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6 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四、 电气设施及仪表自动化方面的安全对策措施 根据《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2.0.1,配电装置的布置和导体、电1 器、架构的选择,应满足在当地环境条件下正常运行、安装维修、短路和过电压状态的要求。 根据《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2.0.4,屋内、外配电装置的隔离开2 关与相应的断路器和接地刀闸之间应装设闭锁装置。屋内配电装置尚应设置防止误入带电间隔的闭锁装置。 3 4 5 根据《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4.0.17,导体和导体、导体和电器的连接处,应有可靠的连接接头。 根据《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5.1.1,屋外配电装置的安全净距应符合相关标准及其规范的规定。 根据《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5.3.1,配电装置的布置,应便于设备的操作、搬运、检修和试验。 是 业主在生产中落实 是 业主在生产中落实 是 高炉区域各35kV和10kV高压配电室 高炉区域各35kV和10kV高压配电室 高炉区域各35kV和10kV高压配电室,现场高压设备接线处。 高炉区域所有屋外配电装置 高炉区域各35kV和10kV高压配电室 是 是 是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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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6 7 8 9 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安全对策与建议 根据《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5.3.2,配电装置室内各种通道的最小宽度(净距)应符合相关规定。 根据《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6.0.1,长度大于7m的配电装置室,应有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装置室的两端。 根据《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6.0.1,配电装置室内通道应保证畅通无阻,不得设立门槛,并不应有与配电装置无关的管道通过。 根据《低压配电设计规范》3.1.2,配电室的位置应靠近用电负荷中心,设置在尘埃少、腐蚀介质少、干燥和震动轻微的地方,并宜适当留有发展余地。 根据《低压配电设计规范》2.1.1,低压配电设计所选用的电器,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器的额定电压应与所在回路标称电压相适应; 2.电器的额定电流不应小于所在回路的计算电流; 3.电器的额定频率应与所在回路的频率相适应; 4.电器应适应所在场所的环境条件; 5.电器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用于断开短路电流的电器,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通断能力。 根据《低压配电设计规范》3.1.8,成排布置的配电屏,其长度超过6m时,屏后的通道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通道的两端,当两出口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其间尚应增加出口。 根据《低压配电设计规范》3.2.1,在有人的一般场所,有危险电位的裸带电体应加遮护或置于人的伸臂范围以外。 根据《低压配电设计规范》3.3.2,配电室长度超过7m时,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当配电室为楼上楼下两部分布置时,楼上部分的出口应至少有一个通向该层走廊或室外的安全出口。 根据《低压配电设计规范》3.3.1,配电室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30

是否采纳 是 是 是 是 安全设施及其所在关于对策建议未落实 作业场所 或部分落实的说明 高炉区域各35kV和 10kV高压配电室 高炉区域各35kV和 10kV高压配电室 高炉区域各35kV和 10kV高压配电室 高炉区域所有低压配 电室 10 是 高炉区域所有低压配电室 11 12 13 14 是 是 是 是 高炉区域所有低压配电室 高炉区域所有供电场所 高炉区域所有低压配电室 高炉区域所有配电室

序号 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安全对策与建议 级,其它部分不应低于三级。 根据《低压配电设计规范》4.1.1,配电线路应装设短路保护、过负载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作用于切断供电电源或发出报警信号。 根据《低压配电设计规范》3.3.7,配电室的门、窗关闭应密合;与室外相通的洞、通风孔应设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的网罩,其防护等级不宜低于《外壳防护等级分类》(GB 4208-84)的IP3X级。直接与室外露天相通的通风孔还应采取防止雨、雪飘入的措施。 根据《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2.5.15,在爆炸危险环境内,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 根据《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2.5.15,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与防止直接雷击的独立避雷针的接地装置应分开设置。 是否采纳 安全设施及其所在关于对策建议未落实 作业场所 或部分落实的说明 所有低压配电线路 15 是 16 是 高炉区域所有配电室 17 18 19 根据《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十八条第1款,企业电力负荷分级、供配电系统及保安电源的设计应符合GBEJ52《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和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 干法煤气除尘、TRT、 制粉站 高炉区域所有独立避 是 雷针 企业电力负荷分级、供配电系统及保安电源的设计应符合高炉区域所有电气设GB50058《爆炸和火灾部分采纳 施 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同时符合《钢铁企业电力设计手册》规定。 是 是 干法煤气除尘、TRT、制粉站,检修照明箱 根据《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十八条第5款,临时性及移动设备(含20 手持电动工具及插座)的供电,应采用漏电动作保护器作为附加保护措施。向爆炸危险场所配电的线路应装设漏电保护装置。 五、 总平面布置及工业卫生方面的安全对策措施 根据《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十二条第2款,基础荷载较大的建构筑1 物,宜布置在土质均匀、地基承载力较大、地下水位较低的地段。在不良地质是 高炉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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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安全对策与建议 地段布置建构筑物和运输线路时,应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 根据《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十二条第1款,合理确定厂区的功能分区,并根据生产工序间的相关性,确定各区的位置。各区之间必须保持物流顺畅、运距短捷,避免或减少折返迂回。 根据《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十三条第3款机动车辆通道应尽量与人行道分开。 根据《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十三条第5款,设备与设备之间及设备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必须满足操作、检修要求,宜不小于1m。 根据《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十四条第1款,操作室和休息室应尽量避免正面对着渣口、铁口等高温设施和氧气、煤气阀门,操作室应便于操作人员观察、联络和直接控制需操纵的全部设备。 根据《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十四条第3款,直接受高温辐射的操作室(如泥炮、开口机操作室),应设空调和隔热防护玻璃窗。 根据《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十七条第1款,高炉炉顶、出铁场、炼钢及连铸的活动烟罩、滑动水口开闭、引锭、液压剪等的液压设备应采用阻燃或不燃的液压介质。 根据《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十七条第1款,厂房、库房、站房、地下室的安全出口应不少于两个。安全疏散距离和楼梯、走道及门的宽度必须符合防火规范,安全疏散门必须向外开启。 根据《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十七条第1款,厂房内的各种可燃气体管道不得与起重设备的裸露滑触线布置在同一侧。 根据《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二十三条第3款,积灰较多的主厂房屋面四周应设栏杆,并设清扫通道和其它清扫设施。积灰少的厂房檐部顶面高度大于8米时,应在屋面四周设栏杆。 根据《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十二条第4款,厂(矿)区运输线路(铁32

是否采纳 安全设施及其所在关于对策建议未落实 作业场所 或部分落实的说明 2 3 4 5 6 7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高炉区域 高炉区域 高炉区域 操作室和休息室 操作室 高炉区域 厂房、库房、 站房、地下室 出铁场厂房内 高炉区域 高炉铁水运输线路 8 9 10 11 是 是 是 是